新修订《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现代种业发展的影响
2016-03-28吴盼盼
中国种业 2016年12期
吴盼盼
(山东省滨州市种子管理站,滨州256600)
新修订《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现代种业发展的影响
吴盼盼
(山东省滨州市种子管理站,滨州256600)
新修订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8月15日起开始施行。新《办法》在办证程序、审批权限、企业申请办证的资质、备案、档案制度等方面作了大量的修改与调整,笔者作为一名种子管理人员,通过对新《办法》的学习,将其中改动较大的部分进行了归纳,与各位同行一起交流学习。
1 简化办证程序,提高企业办证效率
1.1 “两证”合一根据新《种子法》第五章的规定,种子生产、经营将不再分别发证,只发放一个许可证,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只申办一个许可证,减少了企业的人力、物力、时间等各种办证成本,同时也简化了行政审批。
1.2 设立副证新《办法》第十七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设主、副证。主证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等信息,副证注明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及审定(登记)编号、种子生产地点等内容。”我国的杂交制种企业多数是异地制种,而且制种基地地点变化频繁;企业生产的品种也随着品种的更新换代和销售形势而不断变化。因此,方便快捷的副证变更程序显得尤为重要。根据新《办法》第十九条,申请人如需变更副证载明的品种、地点,只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办法》规定,原发证机关当场就予以变更登记。……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