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伤认定“三工”标准的实施困境及完善※
——以高校教师为考察对象
2016-03-28张梦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张 梦
我国工伤认定“三工”标准的实施困境及完善※
——以高校教师为考察对象
●张 梦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作为工伤认定标准,但是没有对这“三要素”做出明确界定,从而缺乏可操作性,常常出现工伤认定困境,特别针对高校教师这类没有朝九晚五的固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具有随意性以及工作内容多种多样的特殊群体,因而有必要以“与工作有关”作为工伤认定的实质标准、以是否为所在“学校或学生利益”作为工伤认定的基础标准、坚持“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作为工伤认定的辅助标准。
高校教师;“三工”标准;工伤认定
高校教师作为一类高智商、高学历的人群,在社会中备受尊重并且有着崇高的社会地位,然而这些成果的获得却有着不为人知的艰辛付出,熬夜加班备课、科研等成了家常便饭,常常也让这类人群的身体因为工作原因落下了严重病根,若不幸负伤、致残、死亡或者患了职业病,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能不能为了自己的尊严确认自己是为了工作才倒下,申请认定为工伤成了很大的疑难问题。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存在的漏洞,致使在实践当中常常出现类似的工伤认定困境,特别是针对高校教师这类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工作内容都不固定的特殊群体。而工伤认定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解决工伤认定困境尤其重要。根据《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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