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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性投资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2016-03-28刘畅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刘 畅

我国政府性投资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刘 畅

政府性投资制度改革是我国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关键工作,完善政府性投资监管法律制度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当前我国政府性投资立法体系混乱、层次过低,监管机构权限配置混乱,投资资金监管不力,使得政府性投资效益偏低。为此,有必要健全政府性投资监管法律体系,厘清各部门监管权限、重构监管机制,规范政府性投资资金监管,加快政府性投资监管制度改革。

政府性投资;监管;预算管理

政府性投资是推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中坚力量,尤其是近十年期间,政府性投资总值是过去50多年全部政府性投资总额的十几倍。正是因为政府性投资具有周期长、投资额大、控制环节多等特点,其总体效益备受关注。我国政府性投资立法工作已进行了十多年,但由于涉及部门广,始终未达成统一意见。没有系统法律的规制和指导,我国政府性投资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质疑:投资缺乏理性、挤占民营投资空间、贪污腐败泛滥等。而这些问题能否解决直接决定了政府性投资公平与效率的实现。如何通过有效的法律制度设计实现政府性投资行为理性化、法治化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政府性投资监管的必要性基础

政府性投资是基于市场在提供公共物品层面上的失灵现象而产生,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由于公共物品具有明显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若由市场主体负责公共物品的提供,其成本的投入往往难以收回,因此市场主体通常不愿意也无力提供公共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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