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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的价值探析及其完善

2016-03-28叶煜楠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程序

●叶煜楠

“立案登记制”的价值探析及其完善

●叶煜楠

最新出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我国将实行立案登记制,这是司法改革的一大重要进步,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立案难”的困境,保障当事人诉权,促进实质正义的实现。我国司法的现状决定了目前所实行的并不是“纯粹的立案登记制”,法院仍需先对原告的起诉做形式上的审查。这就需要重构起诉状,对案前审查和案后审查做一个内容上的严格区分,使得立案登记制能够顺利开展,同时配套完善的审前准备程序以提高诉讼效率。

立案登记制;起诉状;诉讼要件;审前程序

一、引言

立案登记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只要所提交的起诉材料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无需进行实质上的审查,即应当立案登记的制度。显然,这种制度构造与立案审查制截然不同,由此也引发了我国理论上对该两种制度如何取舍的长期争论。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的要求,2015年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8条的基础上,对立案登记制度作出了更为全面细致的规定,自此,正式确立了立案登记制的地位,这也标志着我国的民事立案从此进入一个新阶段。

二、完善我国的立案登记制

对于立案登记制,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纯粹的立案登记制”,即只要原告起诉,即可获得立案,不设任何的门槛,另一种是诉讼程序的启动,要求原告必须首先提交符合条件的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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