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合作社对我国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启示※
2016-03-28邱秀娟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邱秀娟
国外合作社对我国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启示※
●邱秀娟
为推进农村社会的发展,我国正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各省积极尝试,成绩与不足并存。国外虽基本经济制度不同,但同样有许多合作社,这些合作社在合作社管理、收益分配、监督、金融支持等方面都有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通过比较分析发现,我国农村在产权改革过程中,必须坚持集体所有制。国家应当赋予社区经济合作社法人地位,确立三会模式,并提供资金信贷支持。
社区经济合作社;国外合作社;产权改革
一、问题的提出
自1993年批准南海进行改革后,中央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经过各地近20年试点经验的积累,2010年中央在“一号文件”——《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进行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试点”,之后中央一号文件连续4年提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上世纪90年代,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省在少数经济发展条件较好的村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形成了有特色的模式,积累了许多经验。
但产权制度改革中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全国几乎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进行规范,集体经济组织主体不明晰,产权归属不清,内部治理模式混乱,处置规范程序缺乏。法律制度的欠缺,极大制约了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同时,也影响了农民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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