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洋生态红线管控对策研究
2016-03-28向先全王晓莉刘书明
海洋经济 2016年6期
许 艳,杨 翼,曾 容,向先全,王晓莉,刘 捷,刘书明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天津 361005)
天津市海洋生态红线管控对策研究
许 艳,杨 翼,曾 容,向先全,王晓莉,刘 捷,刘书明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天津 361005)
根据天津市海洋生态红线区划定结果及天津市海洋管理实际情况,结合 《天津市海洋生态红线区管理规定》,天津市在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红线管理制度时,应注重加强海洋生态红线区的环境保护与修复;落实各有关部门的相关职责;为保证红线管控制度的顺利实施,需对红线区的管控成效进行定期考核;建立红线区海洋环境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增强公众参与和环保意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海洋生态红线;管控对策;管理制度;天津市
引言
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给环境资源承载带来持续的压力,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复杂。已建各类保护区隶属管理部门不同,空间上存在着交叉重叠,布局不够合理,生态保护效率不高,关键生态区域未能得到有效保护,为形成保障国家资源与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空间格局,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局面,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明确提出,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1];2013年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用专章阐释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红线已经写入国家政策,纳入国家战略层面,并通过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升到法律层面[2-4]。……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