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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司法公信力之三维考量——以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为视角

2016-03-25姜水静

长沙大学学报 2016年6期

姜水静

(中共马鞍山市委党校,安徽 马鞍山 243000)



提高司法公信力之三维考量
——以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为视角

姜水静

(中共马鞍山市委党校,安徽 马鞍山 243000)

司法公信力是对司法活动本身的一种价值分析。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助推器、社会和谐稳定的减压阀,同时也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最终落脚点。当前,“信访不信法”、“同案不同判”、“暴力袭击裁判”等现象的存在,折射出司法权的内在运行和社会公众的心理认同尚未达到高度契合。加快推进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深化独立司法、严格司法、民主司法的制度设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核心与关键。

司法;司法改革;公信力;制度保障

一 价值蕴涵的考量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行使职权活动在社会所建立的公共信用,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本身的一种价值分析,包括对司法主体、司法行为、司法过程、司法结果以及司法规则的信任和尊重程度[1]。

(一)法治中国:法治建设的助推器

回顾我们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国的路线图,我们看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老的法治“十六字方针”,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的法治“十六字方针”,可以说我们依法治国的路线一直在不断提升[2]。七个法律部门和不同层级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使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也是比较健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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