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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现象的犯罪学评价及预防路径

2016-03-24李婉楠

关键词:犯罪学犯罪道德

李婉楠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校园欺凌现象的犯罪学评价及预防路径

李婉楠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屡屡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在犯罪学上因侵害了怜悯感这一人类最基本的道德情感而应当认定为自然犯罪。如此现象的发生源于欺凌者怜悯感的缺失、家庭和学校道德教育的缺席与错位、法律保护与惩治方面的空白。要预防这一现象,必须通过合理的道德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建立正确的道德体系,减少校园欺凌的发生几率;通过个案的惩处、正确的矫治手段以及被欺凌者的认知重建,实现特殊预防。

校园欺凌;自然犯罪;怜悯感;道德教育;被害预防

校园欺凌现象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的倚强凌弱、以众欺寡以及孤立、排斥等其他方式造成受欺凌学生或其他学生在肉体或精神上持续痛苦的现象[1]。在我国,往往误以为校园欺凌只是孩子间正常的打打闹闹而不以为意,直到近年校园欺凌事件频频见报,才让国人惊觉天使般的孩子亦有恶魔的一面,而那些受伤害的孩子在本该天真无忧的年纪却承受着难以想象的压力与痛苦。本文从犯罪学的视角对校园欺凌①行为进行剖析,发掘该类现象的存在成因,并从犯罪学角度提出预防该类现象的应对策略,以还学生一片纯洁的校园天地。

一、校园欺凌行为是犯罪学上的自然犯罪行为

校园欺凌行为并非如同大多数人认为的孩子间天性般的打闹,而是一种十分严重的伤害行为,既包括肉体,也包括精神上的。在犯罪学意义上,校园欺凌实质是青少年的犯罪行为。

(一)校园欺凌现象例举及特点归纳

近年来,随着网络媒体的逐步发达,我国对校园欺凌的关注度日益增长,报道频繁。如:连云港初二女生遭同学围殴、被扒掉上衣,“云南3男童侵犯23名同学下体”[2],“重庆女生被同学殴打致残”[3],以及近期频频发生的学生围殴并拍照、录像的事件。可以看到媒体集中报导的多是严重的校园暴力事件,这些事件中除类似“连云港电大女生被殴”案件因施暴者已年满16周岁而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外②,其他的至多是因受害者家长坚持而受到侵权责任追究。然而这些只是校园欺凌现象的冰山一角,有很多欺凌行为因为过于普遍或方式隐秘没有受到公众、学校、家长的重视。例如高年级学生欺负低年级学生、强拿文具玩具,抱团排挤、孤立某一个同学,使用言辞、书信羞辱和打击同学,威胁同学交钱并不许告诉家长等等。这些行为相对于前述严重的暴力行为,更多的是伤害了学生的心理健康,留下心理阴影,影响健康成长甚至可能发展成抑郁症。据西方数据统计,85%的女孩和80%的男孩在学校至少受到过一次欺凌,10%~15%的学生曾经欺凌过他人,日本一年中所报告的校园欺凌事件有2万多件[4]。在我国,《中国日报》发布的调查显示,参与调查的1002人中有73.3%人曾遭遇校园欺凌[5]。

综观我国的校园欺凌现象,存在如下特点:第一,欺凌者不以为意,甚至炫耀所作所为,如将打人视频上传网络;第二,绝大多数受欺凌者默默忍受或敢怒不敢言,极少寻求帮助;第三,除欺凌行为造成严重的肉体损伤后果外,一般校方、公众甚至家长都不太重视,即对心理或精神损伤不太关注;第四,很多实质的欺凌行为被视为校园常态,甚至受欺凌者自己也这么认为,因而欺凌行为得以反复、沿袭实施;第五,在处理该类事件的态度上,校方、多数家长更倾向于消极处理、内部消化。

(二)校园欺凌行为是一种自然犯罪③

从犯罪学视角观察校园欺凌行为,能更深入地认识该类行为的本质,即该行为是一种自然犯罪。在犯罪学上因为文明发展的层级不同,对事实整理分类以寻求何为自然犯罪的方法只是一种不完全归纳,应当放弃事实分析而进行情感分析,因为犯罪是一种有害行为,同时又是一种伤害某种被某个聚居体共同承认的道德情感的行为[6]21-22。之所以称校园欺凌是一种自然犯罪,不仅仅是因为当今几乎所有文明国家都采取各种措施、颁布各种法令以期减少或避免其存在与发生,更重要的是这一行为侵犯了人类的怜悯感。怜悯感是一种存在于道德发展任何阶段的固定的利他情感,是我们同类所承受痛苦时自我情感的再现,时至今日这种情感可以称作为普遍的:在厌恶生理痛苦的层面上已经得到文明社会的普遍认同,因精神痛苦引起的怜悯感也已经从高等道德人群发展至普通群体,这表明怜悯感确属人类社会的基本情感;侵害这种情感的行为具有残酷性而在任何时候都会被视为犯罪,即自然犯罪[6]35-53。抛开规范法学对思维的束缚,很明显校园欺凌尤其是其中施加严重肉体折磨的行为,给我们的同类带来了痛苦进而再现于我们自身,无疑侵犯了怜悯感这一基础又原始的利他情感,那些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在规范刑法学上不认为是犯罪的欺凌者们,毫无疑问是犯罪学自然犯罪意义上的少年犯。

那些间接欺凌行为,如排挤、孤立等造成精神痛苦的能否认定为自然犯罪?对精神痛苦的感知与特定人的敏感程度相关联,进而导致我们自身的情感再现亦出现诸多不确定性。虽然文明的发展史对精神痛苦的感同身受从高等道德群体逐渐扩散到一般的普遍层面,但仍难以称之为共同道德情感,因为伤害行为难以引起确定的结果。换言之,如果某种造成精神痛苦的行为能够产生确定的影响结果,引发普遍的厌恶感,即能断定其在犯罪学上的性质。排挤、孤立、诽谤等间接欺凌手段在成人世界可能因个体差异在痛苦上有所区别,但对于成长发育中寻求集体认同感的青少年学生而言,这种痛苦是确定的,并不容置疑地再现于我们每个人身上。道德感最初即是以对自己孩子亲爱的方式出现的,并以此为基础逐渐发展成普遍的利他情感,所以当孩子承受痛苦时,可以说人类整体的基本怜悯感都被侵犯了,即引发痛苦的间接欺凌行为当然也是自然犯罪。

二、校园欺凌行为的犯罪学分析

如果说校园欺凌是一种伤害怜悯感的自然犯罪,那么欺凌者自身的怜悯感何以没有被侵犯?即同样作为人,其施加于同学身上的痛苦何以不会再现于其自身进而阻止其欺凌行为呢?是这些施加欺凌的孩子们缺乏基本道德情感而导致心理异常吗?正如前述连云港怀疑同伴手机被偷而施加欺凌的学生,我们可以说她们缺乏怜悯感,却难以否认她们拥有正直感④。事实上,如前所述,基本道德情感的对象局限于那些属于我们同类的人,以普世的价值观来看,被欺凌的学生当然是我们的同类,这也正是我们产生怜悯的基础;但对于自我意识刚刚觉醒、寻求集体认同感的青少年而言,处于同一集体的才是同类。青少年正好比人类道德情感发展的初级阶段,内心只承认与自己同一集体的人是同类,而对此之外尤其是集体所厌恶的人缺乏怜悯起源的同情。这正好解释欺凌者的道德标准因对象的不同而波动的现象。

欺凌者的同类意识是校园欺凌产生的内在因素,环境的外在因素无疑是强化剂。首当其冲的是学校,大量的犯罪事实表明知识的缺乏和犯罪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知识的单纯掌握并不能带来道德发展。当前的中国学校教育因为面临升学的压力不得不更多地采取应试教育,道德教育薄弱。正如大量女生校园欺凌事件中,欺凌者将殴打行为的视频、照片上传网络炫耀,反映了其在道德情感上的缺失,他们难以认识到自己所作所为的恶劣和残酷。同时道德体系的不健全使他们缺乏独立思考判断的能力,转而寻求集体的认同,获取认同的方式即为模仿。当一集体(或个人)实施欺凌行为,学校或其他外界漠视的消极态度会扼杀萌芽的怜悯感,欺凌者的队伍会壮大,欺凌行为会被继承,甚至出现从被欺凌者到欺凌者的转变⑤。家庭对此也难辞其咎。据统计,在未成年女生校园犯罪中,50%的施暴女生生活在离异家庭,30%的施暴女生常年不与父母共同生活[7]。几乎所有的欺凌者都曾承受家庭的暴力,犯罪学上称之为犯罪倾向的遗传。抛开生理的因素,从环境影响的角度并不难理解,儿童是成年人的镜子,加诸在儿童身上的暴力行为减弱了他们对相关道德情感的敏感性,并外化为欺凌行为。大量研究表明:父母离异、关系紧张、单亲家庭、与子女缺乏交流、对子女缺乏管教的家庭环境不利于孩子心理和行为的健康成长;家庭不温暖和关爱缺乏极易使青少年存在心理创伤,成为引发校园欺凌的导火线[8]。另一方面,家庭过度溺爱和娇纵亦会使儿童的认知发生偏差,产生自我需要的满足比他人更重要、不顾及满足自我需求手段的合理性的错误观念,进而对欺凌行为缺乏罪恶感,无所顾忌。

法律影响亦不容忽视。规范刑法学上对犯罪主体有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要求,并根据辨认能力、控制能力以及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政策等划分了刑事责任年龄⑥。校园欺凌现象多发生在中小学阶段(也有低龄化趋势),即使欺凌者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绝大部分的校园欺凌也因未达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程度⑦,我国对青少年保护和宽大处理的政策难以进入刑事评价的视野,在规范法学的意义上绝大多数行为至多只能评价为侵权性质行为。然而《侵权责任法》作为私法不能主动介入处理,使得实践中多数校园欺凌仅以校规轻微处理甚至没有处理。功利主义早已指明人有趋利避害的天性,对校园欺凌行为谴责的轻微性不仅没能防止该类行为的发生,某种程度上加剧了行为的模仿性,由于缺乏威慑使其更加肆无忌惮。

三、犯罪学角度的校园欺凌预防对策

(一)通过道德教育消除校园欺凌的内在动因

校园欺凌现象的核心在于欺凌者,消除促使他们进行欺凌行为的内因能够在根源上实现犯罪预防。诚如上文所述,欺凌者缺乏对被欺凌者的怜悯,根源在于内心未将被欺凌者视为同类。如果可以将这一狭隘认识消除,欺凌者将自发停止欺凌行为,相较于严阵以待的应对机制,这是成本最低的方式,有赖于学校、家庭的教育功能,并且是道德教育功能。

家庭方面,正如早已被理解的所谓犯罪倾向的遗传实质是家庭教育缺失的缘故,儿童成长期人格的形成与健康发展同家庭的熏陶、家长的言传身教关系密切。如果家庭从小培养孩子宽容、平和、友善等美好品质,这些孩子是难以对同学、玩伴进行羞辱、殴打或孤立等恶劣行径的。相反,家庭给予孩子是自私、冷漠、暴躁等阴暗的负面情绪,那么他们在与同伴交往过程中就会同等展现,进而表现为暴力、刻薄等缺乏怜悯(同情)心的道德素养行为。“越来越多的神经科学家、心理学家和教育工作者认为,欺凌和其他类型的暴力行为可通过在幼儿阶段的同情心教育(正确了解他人的感受和情绪,进而做到相互理解、关怀和情感上的融洽)而减少。”[9]所以家庭的第一要务是给予孩子温暖和关爱,并通过正确的引导,帮助他们从怜悯感的接受者自发转变成怜悯感的传播者。

学校方面,需要作出关乎教育方向和方式的转变。知识的增长并不意味着行为的文明和道德化,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在校园欺凌的预防方面增加了反欺凌、反歧视的教学内容。然而这种变化依然是将反欺凌、反歧视作为知识的传播,其作用只能流于表面,甚至在青少年的叛逆时期会起到不良后果。“在一般情况下,学校对道德的影响毫无价值,但是如果学校用以进行道德教育,情况便大大不同了。”[6]133道德的培养是学校应当承担的教育内容,仅仅将道德作为一种知识或仅以传授知识的方式进行道德教育,结果只能令人失望。症结是显而易见的:道德素养依托于道德情感,情感不是理性的判断与掌握,而是个体的自我感受。改善道德教育方式十分必要:一方面,确实需要道德品质的重申和模范标准的树立,以便人格成长初期确立方向;另一方面,通过注重内在体验的方式验证道德路径的确定性,防止无用带来的叛逆情绪。正如亲手养过花的人更懂得爱护花草,真正与动物相伴过的人才更珍惜鲜活的生命。怜悯感其实就是一种同理心,必须以自身体会为前提。同时,个体成长过程中道德建立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偏差,学校是天然的矫正场所,应对出现问题的学生及时进行专业的心理疏导,提供行之有效的排解方法。

(二)通过矫治教育实现校园欺凌个别预防

当道德偏差已然、现实造成校园欺凌现象时,不可避免地应启动惩罚机制。惩罚机制的最大意义不在于惩罚欺凌少年,而在于通过惩罚表达负面的评价,教育和矫治具体欺凌者,并以期威慑一般人,通过这种力量影响青少年学生的行为选择,达到预防校园欺凌之目的。惩罚主体可以从学校直至国家司法机关,惩罚方式依据案件情况,学校根据校规作出通报批评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政府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不等。然而,一味的惩处不仅难以起到针对个人的特殊预防效果,亦有可能进一步伤害公众的怜悯感——毕竟还是未成年的孩子,少年犯的应对策略理应有所不同。在惩处校园欺凌者时,既要否定其行为,使之认识到错误,更重要的是要引导他们建立健康的、完善的道德体系,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与世界普遍认同的对未成年人保护和宽大处理的政策一脉相承。台湾地区针对少年司法提出了“以教代罚”“以辅代惩”的司法理念,并有少年司法福利化、辅导评估者角色增强、修复式正义等处理少年犯罪案件的倾向[10],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式。我国早在1999年颁布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中有针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综合矫正对策,也规定了工读学校、收容教养等教育和矫正方式,但基于种种现实原因,如司法资源受限,这些措施在具体实践中效果并不好,有的甚至演变成对未成年人的变相羁押,使他们内心更为扭曲,更有问题少年相互交流不良思想、结成团伙作案的情况。这表明在实践中必须要加大对不良少年的行为和心理矫治力度,同时要启用专业的、专门的人才矫治队伍,并建立有效的评估制度。既不能将对未成年人的矫治场所变成监狱式的牢笼,也不能成为逃避责任、自我沉迷的天堂。

在针对校园欺凌现象的预防上,还有一条值得关注的路径,即被欺凌者的反欺凌意识培养,换言之,要加强被害预防。在这方面,各国主要是围绕立法和机构干预进行的,例如:日本于2013年出台了《防止欺凌对策推进法》;美国联邦及各州政府除加强立法外,还要求各学校为学生提供举报校园欺凌事件的渠道,并对欺凌者采取干预措施;澳大利亚则专门建立了政府组织和网站,帮助学校解决欺凌问题等等[11]。加强校园欺凌被害预防,能够使青少年免受侵害,也增加了欺凌者实施欺凌的犯罪成本,同时对青少年的关注提升和以人为本理念的展现会使许多潜在的欺凌者成为转变者。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针对普遍的反欺凌宣传和对策与针对具体被欺凌者的心理疏导和帮助。前者包括宣传欺凌行为的不正当性、鼓励正视自身遭遇、提供帮助渠道、建立校园反欺凌联盟,形成积极向上、价值观正确的校园氛围等等;后者要求抚平欺凌造成的伤害,促进被欺凌者自我认知的正确回归,防止个体欺凌遭遇的再次发生。这一过程中,“复和措施”的提出具有重要价值,它强调通过补偿受害者因不法侵害所遭受的物质和精神的损失,修补因不法侵害而形成的心理创伤,以恢复其原有的和谐与安全感[12]。相对于传统的报应、消极应对被欺凌者的单方向矫治而言,这种方式着眼于欺凌者和被欺凌者内在心理修复的积极双向矫治,通过这样的双方矫治,是培养怜悯感和阻却受害心灵扭曲的机会。在专业的心理辅导下,面对欺凌者的悔过和忏悔,被欺凌者可以从心底告别欺凌带来的阴影,学会今后如何正确面对类似事件。

注释:

①也有很多发生在大学及成人之间的校园欺凌现象,但这种现象可以作为一般的侵权案件、普通的刑事犯罪处理,和未成年人之间的校园欺凌有本质区别,本文主要讨论后者。

②2015年5月,江苏连云港市一名电大女生孙某因被怀疑偷手机而遭多名女生扒光衣服殴打,伤情严重,并被拍裸照上传网络。11月3日,该案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公开宣判,5名施暴者因犯故意伤害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

③自然犯罪,是指那些违反人类道德、违反人性、具有反社会性的行为;是被所有文明国家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这里的“自然”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却无涉于某个时代的环境、事件或立法者的特定观点之外。在加罗法洛的观点里,自然犯罪的实质要素是侵犯了怜悯感或正直感两种基本道德情感。

④同怜悯感一样,正直感是另一种基本的道德情感,在利他情感的任何发展阶段均存在,它表达的是对所有他人物品、财产权的尊重。

⑤例如小学欺凌中高年级学生强拿卡要低年级学生的文具、玩具物品,这些被欺凌的低年级学生在成为高年级学生之后也会有样学样地对低年级学生进行欺凌,并丝毫不觉得有什么不正当之处。

⑥根据我国《刑法》规定,14周岁以下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14~16周岁的只需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这八种极其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16周岁以上的才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⑦具体到校园欺凌事件中,能够被刑法所评价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16周岁以上的行为人一般是指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对14~16周岁的行为人是指造成重伤或死亡的严重结果。

[1]杨立新,陶盈.校园欺凌行为的侵权责任研究[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8):177.

[2]云南3名7岁男童侵犯23名同学下体致伤,官方称是体检游戏[N].北京法制晚报,2015-07-06(01).

[3]重庆荣昌5名女生因室友不注意个人卫生、太邋遢而集体打耳光“教育”该室友,造成 该女生十级伤残[EB/OL].[2015-11-26].http://www.gd.xinhuanet.com/newscenter/2015-11/26/c_1117266870.htm.

[4]曹红蓓.校园欺凌:现实版的残酷青春[N].中国新闻周刊,2015-08-06(03).

[5]卿滢.中国也有很多校园欺凌[EB/OL].(2015-11-03)[2015-11-27].http://international.caixin.com/2015-11-03/100869718.html.

[6]加罗法洛.犯罪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7]吴长德.未成年女生校园犯罪的特点、成因和对策[J].公民与法,2015(9):60.

[8]刘天娥,龚伦军.当前校园欺凌行为的特征、成因与对策[J].山东省青年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9(4):80.

[9]李鸿文.加强同情心教育可减少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J].基础教育参考,2011(3):26.

[10]郑瑞隆.“以教代罚”和“以辅代惩”:论台湾少年“司法”特性[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100.

[11]相关链接:国内外校园欺凌现状及其对策[J].少年儿童研究,2015(10):16.

[12]刘晓梅.以复和措施处理校园欺凌问题[J].青年研究,2007(7):25-31.

(责任编辑:张杰)

Criminology Evaluation and Preventive Measures of “Bullying” Phenomenon

LI Wannan

(Law School,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Bullying event happens repeatedly in criminology for violation of the sense of compassion that the basic moral feelings of human beings should be regarded as natural crime. The occurrence of this phenomenon stems from a lack of the sense of compassion and bullying the absence of family and school moral education and dislocation, legal protection and the punishment of blank. To prevent this phenomenon, we must on the one hand, through the reasonable moral education, lead minors to establish correct moral system, reduce the risk of bullying. On the other hand, we should realize the special prevention through the case of the punishment, the treatments of the correct method and bullying of cognitive restructuring.

bullying; natural crime; sense of compassion; moral education; victimization prevention

2016-01-27

李婉楠(1992—),女,湖北十堰人,西南政法大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量刑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

DF792

A

1674-0297(2016)04-0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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