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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柏坡时期中央法律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成就和历史贡献

2016-03-24崔霞

党史博采·理论版 2016年3期
关键词:法律法规

崔霞

[摘要]西柏坡时期,中央法律委员会按照中央的指示,根据形势需要,深入开展法律研究,组织起草全国性宪法、村县市政权组织条例等重要法律草案,研究筹办政府学校,组织培训司法干部,参与华北人民政府司法工作,为建立新中国人民政权、法律体系、司法制度以及政法队伍骨干人才的培养等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和努力,为迎接新中国的成立,建立新中国的新法典做出了重要贡献。

[关键词]西柏坡时期;中央法律委员会;法律法规

1947年1月,中共中央成立了由王明担任主任的法制委员会,有吴玉章、李木庵、张曙时等成员组成。3月7日中央法制委员会从延安转移到山西临县后甘泉村。1948年4月初,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向河北平山县转移,5月6日抵达并进驻平山县李家沟口村。12月改组为中央法律委员会,王明担任主任。

在西柏坡期间,中央法律委员会按照中央的指示和要求,根据当时解放战争形势,结合解放区革命法制建设的实践,深入开展法律研究,组织起草全国性宪法、村县市政权组织条例等重要法律草案,研究筹办政府学校,组织培训司法干部,参与华北人民政府司法工作,为建立新中国人民政权、法律体系、司法制度以及政法队伍骨干人才的培养等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和努力,为迎接新中国的成立,建立新中国的新法典开路清基,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起草全国新宪法草案为建国以后的制定宪法工作奠定了思想基础。1947年4月17日中央法制委员会开始讨论宪法,由王明等人报告其总纲草案。10月20日,王明、谢觉哉向中央请示对宪法草案及法委会今后工作的指示。毛泽东认为,宪法草案要待全国胜利后才使用,11月8日,在回复为起草新中国宪法草案的几条意见曾致信给吴玉章:“宪草尚未至发表时期,内容亦从长斟酌,以工农民主专政为基本原则,详情(11月15日动身回后甘泉村的)王谢二同志面达。”[1]陈瑾昆等在以后约一年的时间中,未再继续研究和修改这一初稿。这部宪法草案虽然没有正式公布,但为后来制定全国性宪法打下了基础。

二、华北人民政府存续期间政权组织法规的建设,为新中国的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积累经验,提供了借鉴作用。随着人民革命战争的不断胜利,大解放区的形成后人民政府也随着成立,在领导该地区的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华北人民政府存续的13个月里,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及其相关部门先后制订、颁行了200多项法令、训令、条例、规章、通则、细则等等。其中,政权建设方面的法令规章25项,如:《华北人民政府的施政方针》、《华北区村县人民政权组织条例(草案)》等[2]。其中的《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是继承、发展和整合了以往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宪法性文献制定和颁行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军事、法制等方面的政策规定,为新中国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3]。解放区一系列法律的制定为废除一切旧法提供了客观可能性,为新中国成立以后拟制政权组织法规,打下有利基础,并取得政权建设的试点经验,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三、草拟民法、刑法、商法等其他法律,为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制建设做有益探索。中央法制委员会围绕形势的发展还起草了各种法律,保证了全国解放后社会秩序的安定和各方面接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在临县后甘泉村时,1947年3月29日,谢觉哉与陈瑾昆谈惩办内战犯罪问题。7月11日,中央法委会开会讨论《反革命内战罪犯条例草案》,7月19日送中央。对建国以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1947年4月12日,陈瑾昆报告法律改革意见。4月29日,李木庵报告对民法的意见。5月2日,中央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杨绍萱报告商法。“颇有奇论”[4]。5月3日,听取陈瑾昆报告民事诉讼法。“切实可听”。5月6日,继续听取陈瑾昆报告刑事诉讼法[5]。到河北平山县李家沟口村以后,在前一阶段对各种法典进行理论探讨的基础上,开始着手准备草拟法典工作。1948年7月,陈瑾昆起草的《新民法》已脱稿。21日,《新民事诉讼法》、《新刑法》也相继脱稿。12月1日,召开中央法委会,初步交换对于刑法的意见。1949年1月8日,召开中央法委会,讨论《刑事诉讼暂行条例》。以上关于法典的讨论研究,争议问题较多,而未形成定稿[6]。

四、参加起草《婚姻条例草稿》,进北平后经修改成为新中国成立后颁布实施的第一部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西柏坡时期任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的孟庆树在其未出版的《陈绍禹——王明传记与回忆》中说:“法制委员会除起草了婚姻法,还审查了中央人民政府各机关的组织条例,起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规。10月28日,谢觉哉与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联系,要婚姻条例材料,研究有关制定婚姻条例的准备工作[7]。1948年冬,中央妇委与中央法律委员会拟出草稿,得到刘少奇批准。从起草到结稿的一年半时间中,41次修改其稿,具体条款多则修改30到40次,少则修改10到20次[8]。

1950年1月21日,王明致信董必武并请转报刘少奇,报告了婚姻条例草案并经刘少奇同志批准,争取在1950年三八节前公布。并询问他们对法委工作还有何指示,请即告知。同日,中央妇委将《婚姻条例草案》呈送中共中央,在邓颖超致五位书记并王明的亲笔信中说:“这个婚姻条例草案,曾经过妇委正式讨论过五次,并另邀请了中组部、中青委、法委等几方面同志共同座谈过一次。……请中央参阅做最后决定。另送一份给法委,请法委讲意见提交中央。”中央法制委员会七天后便向中央呈报了修改意见[9]。4月27日,中央法委会专门讨论婚姻法问题。4月30日,毛泽东主席发布“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起公布实施”。[10]

五、创办新中国第一所法学研究院,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事业培养法律人才和司法干部。随着战场上的不断胜利,新中国的政权和法制建设急需一批司法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才和骨干。1948年5月28日,参加宪法起草的吴玉章,收到周恩来致信,请其出任华北大学校长[11]。9月20日,谢觉哉被任命为华北人民政府委员兼司法部长。10月6日司法部在平山县王子村正式办公。1948年12月25日上午,中央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通过了关于法委会总结报告文件问题的决议,关于训练司法干部的准备工作的决议,决定按照刘少奇指示,把原拟于中央训练司法干部问题的决议草案改写为中央给华北局的建议,立即进行训练司法干部之教材准备工作,并拟准备五种教材,其中可编写一个马列主义的社会观、国家观与法律观的教学提纲供参考之用[12]。为了培养司法人才,谢觉哉亲自为政法大学编写教材,亲自讲课。进北平后,谢觉哉对建立新的司法机关、建立新的规章制度、培养新的司法干部、接收旧司法部门、改造旧司法人员等一系列工作做出了周密的安排。虽然工作繁忙,他仍然亲自到政法学院和新法学研究院去讲课。从1月17日起,谢觉哉为司法训练班讲课,每天三个小时,共讲了五天,连续讲完了他所担负的课程。[13]其内容主要有:国家的概念问题,法律的概念问题,国体、政体问题,人民民主专政问题,对旧法律和旧法观点的批判问题,新的司法工作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他在讲课中特别指出,我们要进大城市了,不仅要立新法,还要打碎旧司法机关、旧的法律,而对旧司法人员须在大大改造之后才能使用。对于司法独立问题、司法刑事问题以及如何养成守法观念问题,都做了深刻阐述。

[注释]

[1]吴玉章年谱[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12):335-336.

[2]陈丽芬,吉朝珑,杜君民.西柏坡时期法制建设初探[J].党史博采,2012(12).

[3]王胜国.华北人民政府对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贡献——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J].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九辑),2009.

[4]谢觉哉日记(下)[M].人民出版社,1984(4):1093.

[5]吴玉章年谱[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12):328.

[6]张希坡.解放战争时期“中央法律委员会”的变迁及其工作成就——兼评对中共中央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指示的某些不实之词[J].法学家,2004(6).

[7]谢觉哉日记(下)[M].人民出版社,1984(4):1267.

[8]王思梅.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J].党的文献,2012(3).

[9]黄传会.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纪事[J].档案春秋,2006(12).

[10]郭德宏编.王明年谱[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3):630-633.

[11]吴玉章年谱[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12):336.

[12]郭德宏编.王明年谱[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3):613.

[13]谢觉哉日记(下)[M].人民出版社,1984(4):1281.

[参考文献]

[1]谢觉哉日记[M].人民出版社,1984(4).

[2]中共中央在西柏坡[M].海天出版社,1998(5).

[3]吴玉章年谱[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12).

[4]毛泽东文集(四)[M].人民出版社,1996(8).

[5]陈丽芬,吉朝珑,杜君民.西柏坡时期法制建设初探[J].党史博采,2012(12).

[6]王胜国.华北人民政府对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贡献——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J],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九辑),2009.

[7]中国革命法制史[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1).

[8]张希坡.解放战争时期“中央法律委员会”的变迁及其工作成就——兼评对中共中央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指示的某些不实之词[J].法学家,2004(6).

[9]王思梅.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J].党的文献,2012(3).

[10]黄传会.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纪事[J].档案春秋,2006(12)

[11]郭德宏编.王明年谱[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3).

[12]戴茂林曹仲彬著.王明传[M].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11).

[13]谢觉哉传[M].人民出版社,1984(4).

[14]中共党史人物传(82)[M].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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