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引入“首席执行官” 提升政府治理水平
2016-03-23宿亮田野
公务员文萃 2016年3期
宿亮 田野
上世纪80年代,新西兰僵化的中央管理公务员体制曾造成官僚体制复杂低效、政府运转不畅的现象。经过1988年的行政体系改革,新西兰政府在政府职能机构中引入“首席执行官”,激活公务员机制,提升政府工作效率。
政府部门也有“首席执行官”
1988年,新西兰通过《国家部门法》,让“首席执行官”成为不少机构的行政主管。首席执行官体制以“公司化”为特征,以类似于职业经理人负责制为特点,引入契约精神,强调社会服务效率与质量,形成独立于政治博弈之外、较为灵活的公务员体系。
新体制把私营机构的优点纳入政府治理。所谓私营机构的优点也很简单,就是在决策过程中,由经理人做出工资标准、任免决定及调整组织结构和服务体系等决定。而私营机构作为经理人的“雇主”,要求经理对决策结果负责即可。
在新西兰政府中,机构行政主管“首席执行官”是全权负责人,对机构雇用人数、标准、工资、内部结构和工作流程等事务全权负责,以帮助他们根据实际需要推动政府工作。例如,新西兰总理约翰·基兼任旅游部长,属政治职位,但新西兰旅游推广执行机构是旅游局,主管是曾在私营企业从事市场推广多年的首席执行官凯文·鲍勒。实际工作中,鲍勒用“公司化”体制自行决定具体措施,以推动政府提出的战略;而作为“非职业人士”的部长不干涉具体事务,只起监督作用。
在这种安排下,旅游局能够大刀阔斧地选择“主攻市场”和推广手段,自由雇用国内和国际雇员,不受国内政局影响,集中精力打造“纯净新西兰”品牌形象,把旅游局打造成带领国内旅游行业闯关国际市场的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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