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认定:PPP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质押有效——最高法院53号指导案例的实践意义
2016-03-22明文赵静赵海燕
法庭内外 2016年1期
文/明文 赵静 赵海燕
司法认定:PPP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质押有效——最高法院53号指导案例的实践意义
文/明文赵静赵海燕

日前,最高法院指导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布,引起金融圈及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行业的关注。该指导案例的意义在于司法的层面,确认了政府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质押的效力,虽然是针对污水处理的特许经营权,但是在当前政府大力提倡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形势乃至大力推进一带一路的背景下,对整个PPP模式的发展都有促进作用。
指导案例主要内容
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以下简称海峡银行五一支行)诉称:原告与被告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乐亚新公司)签订单位借款合同后向被告贷款3000万元。被告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市政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海峡银行五一支行、被告长乐亚新公司、福州市政公司、案外人长乐市建设局四方签订了《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福州市政公司以长乐市污水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提供质押担保。因长乐亚新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故诉请法院判令:长乐亚新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确认《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合法有效,拍卖、变卖该协议项下的质物,原告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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