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与适用问题研究
2016-03-22郭明瑞瞿灵敏
江汉论坛 2016年2期
郭明瑞++瞿灵敏
摘要:指导性案例中具有后案参照力的内容是多元而非一元的,不同内容所具有的后案参照效力并不相同,有制度性参照与非制度性参照之别。制度性参照的对象是体现为裁判要点的裁判规则,非制度性参照的对象是具有主观性的裁判方法、法律思维、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方法等。制度性参照具有强制性,其参照方式是全有或全无的规则式的参照;非制度性参照不具有强制性,其参照方式是原则式的参照。裁判规则仅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参照力。作为后案与指导性案例相似性判断标准的案件事实必须是经法庭审理认定的、经抽象处理的、与案件争点相关的必要事实。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提炼裁判要点具有合理性,但未来应赋予案件审理法官初步提取裁判要点的权力,而且裁判要点的提炼不宜超出案件的争点范围。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制度性参照;非制度性参照;裁判要点;相似性判断
一、问题的提出
由于立法者的有限理性和表述法律规则的语言所具有的开放性结构,立法既无法为所有应当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制定规则,也无法保证所制定的规则都能够准确地描述所适用的社会关系,因此成文法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规定完满性的缺失以及法律规则规定得过于原则、存在模糊和歧义的不足。这增加了审判实践中不同法官对具有相同或相似事实的案件作出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判决的危险。……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