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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行政权限争议的宪法解决

2016-03-21于蕾

卷宗 2016年1期
关键词:争议宪法

摘 要:行政权限争议指的就是行政机关中的特定权利以及之一,其争议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因为这对于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以及公共利益增长是否受到限制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基于依法和依宪治国这一理念,使用诉讼当作是动态的范例,由宪法至高权威对这个领域权利方面的争议进行调整,这也是宪政治法主要含义。本文主要对行政权限争议的宪法解决进行进一步的阐述。

关键词:行政权限;争议;宪法

所谓宪政也可以称作是限政,中心是对公共权利进行约束,并且确保公民的权利不受到侵害。宪政相当于是政治秩序,也是一种统一治理的方式。而在宪政制度中宪法占有中心位置,可以说是宪政的基础,也是其灵魂所在。行政权当做广泛渗透到师门生活中的一项国家权利,按道理必须坚持宪政法治的原则,在宪法和宪政的区域中,基于依法和依宪法治国的环境氛围当中,确保其运行的规范性及合理性。下面本文将对行政权限争议的宪法解释进行深入研究。

1 相关审查单位

在宪法上面要将我国全部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相关规定保存,建设专用法院解决涉及到宪法的诉讼审判问题,要求宪法法院必须要对我国全部人大负责,但是不需要向其汇报工作,并且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进行监督的相关规定撤销,建设拥有本国特色的宪法监督方式。在这种方式当中,主要是宪法法院其权限争议解决机构对于行政权限整理进行解决。宪法法院应该重点解决下面两种类型的案件,第一个是行政主体实施执法时,主动找出本机关和别的机关之间存在职权界限以及范围大小等争议,进而直接向相应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将裁决的权利划分清楚。第二个是在实际手里诉讼案件时,例如行政或者是其他种类宪法诉讼,要求法院必须找到涉及到案件行政主体中间存在的实际上的权限争议,并且这种争议是否能够得到解决和有关行政或者是宪法诉讼的判决均会造成极大的影响。进而把行政权限争议转交给专门的宪法法院对其进行解决。

2 起诉人员

基于比较法的角度去看,行政权限争议这里的起诉人涉及的范围较广,不只是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诉讼请求,还有其他非厉害关系人,例如团体等均有权利给予指定情况下像宪法法院提出行政权限争议解决。例如,德国正当中心组织就可以要求宪法法院对于行政机关进行处分,或者是其不作为进行审判。而对于我国来讲,应该讲起诉人的范围扩宽,起诉人不只要包含受到权利侵害的人,同时还应该包含利益方面受到损害的人。简单的将,就是将起诉人资格的要求降低,将行使诉讼权的范围扩宽,让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全部主体都可以提起权限争议松松。另外,起诉人的资格确定不仅要坚持案件或者是争端规定之外,还要起诉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保护的利益,必须属于宪法或者是相关法律的范围之中。

3 行政前置流程

要求起诉人在向宪法法院提出行政权限争议诉讼请求之前,应该先寻找行政帮助的渠道,也就是穷尽行政流程这一原则,设置行政前置流程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地域较为广泛且人员较多,行政关系体系巨大,在实际生活中一些潜伏的前线争议较多,若没有进行行政前置流程,将会使宪法法院因为较多的权限争议诉讼无法及时的解决案件。

除了我国国务院之外,所有行政机关全部拥有上级部门,并且上级部门对于其管理事务技术操作的规定十分清楚,如果上级部门先对其进行处理,这样比较简单且快速。并且对于判决结果的正常执行也十分有利。

如果起诉人觉得行政前置流程所处理的结果不满意,不应该提起行政诉讼,应该提起宪法诉讼请求。这也是因为行政权限争议案件特有的本质所导致的。这里的权限整理诉讼主要包包含中央行政机关之间及其和夏季行政之间的权限争议,而这种类型的案件并不是行政诉讼流程能够进行解决的,必须要通过拥有较高地位的宪法法院才能够使其得到解决。

4 起诉时间限制

想要提出行政权限争议诉讼申请要求一定要在其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提出,具体的计算方式分为下面两种:第一个是起诉人清楚权利请求事情的原因,申请的时间限制由知道那天开始计算。第二个是起诉人不清楚权利请求事情的原因,申请的时间限制则事由存在那天开始计算。可以将第一个称作是主管期限,第二个称作是客观期限。起诉人不可以在非主观和非客观的期限你中提出,如果超出这两个期限,将取消起诉人提出权限争议诉讼的权利。因为起诉人通常在事情存在或者是存在一点时间之后才知晓这件事情的存在,因此,应该将客观期限的时间高于主观期限的时间。例如,如果规定主观期限是两个月,那么客观期限应该定为六个月。除此之外,还应该清楚,行政救济时间不能计算到主观期限当中。同时,起诉人一旦提出权限争议诉讼,必须要向宪法法院一同提出权限争议的起诉书,并且其中应该明确载入,起诉人和所要起诉的机关及其行为,还有诉讼原因以及相关的事项。

5 裁决和非真处分

宪法法院接到权限争议起诉书之后,应该依照职权或者是起诉人提出的要求,进行非真处分的裁定。所谓的非真处分,指的就是宪法法院在作出最终判决之前,应该先暂停受到诉讼机关行政处理决定的制定以及一系列的司法行为,这样能够避免其对诉讼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吗,以及诉讼行为受到阻碍。宪法法院提出的权限争议判决为了解决有关主体行政权限是否存在问题或者是权限范围大小这两个问题,对其判决相当于是权限争议判断组成的根本内容。如果被起诉机关已经对起诉人造成了一定的侵害,那么宪法法院应该判决起行政处理无效,或者是将其取消,并且这种判决其原则方面不包含溯及既往,但是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除外。

6 结束语

通过本文对行政权限争议宪法解决的进一步阐述,使我们了解到行政权限争议指的就是行政机关中的特定权利以及之一,其争议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因为这对于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以及公共利益增长是否受到限制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能够给行政权限争议宪法解决方面提供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胡肖华,徐靖.论行政权限争议的宪法解决[J].行政法学研究,2014,04:16-22.

[2]刘杰.WTO模式下我国行政权限争议解决机制的探索[D].中国政法大学,2013,08:124-126.

[3]胡肖华,徐靖.论行政权限争议的宪法解决[A]..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2,09:143-144.

作者简介

于蕾(1986-),女,广西柳州市,汉族,职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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