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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第一槌”背后的故事

2016-03-21

当代贵州 2016年5期
关键词:诉讼案贵州行政

“现判决如下:确认被告锦屏县环境保护局在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鸿发、雄军等企业违法生产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1月13日,贵州首例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在锦屏县开庭审理,福泉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由锦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

此案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贵州受理的首例案件,也是全国范围内首例审结的生态环保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2014年8月,锦屏县检察院在开展督促起诉专项工作时,发现本县鸿发、雄军等7家石材加工企业未采取污染防护措施,在锦屏县环保局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后,这些企业仍坚持违法生产,将未经沉淀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排入清水江。

锦屏检察院两次向锦屏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逐一对以上7家企业是否有擅自开工的行为进行核实,跟进对这7家企业的督促和检查,并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但锦屏县环保局均未回复,也未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

2015年12月18日,锦屏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锦屏县环保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同时,请求判令锦屏县环保局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依法对鸿发、雄军等企业进行处罚。

福泉市人民法院作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集中管辖生态环保案件的法院,负责管辖黔南州、黔东南州涉及生态环保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接到起诉书后,福泉法院迅速立案受理了该案件。

2016年1月13日,锦屏县人民检察院诉锦屏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最终落槌。

从起诉到审结,这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仅用时26天。与此同时,锦屏县清水江沿河两岸,包括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在内、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石材加工企业被全部关停。

福泉市人民法院院长杨兆珽说:“该案高效率审结背后,是贵州法院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的生态环保案件集中管辖审判模式,确保了这起跨区域环保审判的顺利完成。”

早在2007年11月,为有效保护贵阳主要饮用水源地,贵州便挂牌成立了全国首家两级环保审判专门机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及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开始探索指定集中管辖环保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模式。

2014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环境保护案件指定集中管辖的规定》,根据贵州大江大河流域及山脉走势,将全省划为5个生态司法保护板块,并在清镇市、仁怀市、遵义县、福泉市、普安县5个基层法院,及与5个基层法院对应的贵阳市、遵义市、黔南州、黔西南州4个中级法院和省高级法院设立生态环境审判庭或人民法庭。

贵州高院通过指定管辖方式,指定上述4个中级法院和5个人民法庭在划定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板块内,实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案件跨市州级行政区域的集中管辖,由此构成贵州“145”跨区域环保审判格局。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负责人罗朝国认为,贵州实行环保案件的跨区域集中管辖,有利于避免因按行政区划管辖案件带来的地方保护主义弊端,极大提升了法院抗行政干预的能力。同时有利于避免对跨区域环境污染分段治理,各自为政,治标不治本的问题。

“145”法院环保庭设立以来,2014年受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件,调解4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件,撤诉1件。2015年1月—10月,受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8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件,判决结案2件(均为行政公益诉讼),调解4件。其中2015年前10月所受理的10件环境公益诉讼案占全国同期受理的36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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