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民众图书馆的规章建设及启示
2016-03-21张书美
国家图书馆学刊 2016年1期
张书美
民国时期民众图书馆的规章建设及启示
张书美
摘 要20世纪20—30年代民众图书馆发展甚为迅猛,除与当时社会教育需求及社会团体积极呼吁有关外,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当地行政部门的推动。各省市教育当局曾先后颁布多项组织条例、阅览章程、推广规则等文件,来逐步完善民众图书馆的组织机构,规范人事任免及明确馆员职责,以期推进民众图书馆的良性发展。民众图书馆的规章建设对于我们今天基层公共图书馆的发展亦具一定的借鉴意义。表4。参考文献12。
关键词民众图书馆 规章建设 民国时期
李小缘先生认为法制建设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基石,他在1926年《公共图书馆之组织》一文中指出,公共图书馆建设“首必有法律上之根据,或受法律之许可。关于设立图书馆之规定,多载在各城各省各国之典章宪法,……既有法律根据,图书馆从而基始”[1]。民众图书馆也深谙此道,对法规建设颇为重视。虽然从严格意义上讲,民国时期并没有民众图书馆的相关法律出台,但主管教育部门积极颁布了具有一定行政效力的规章文件,如组织条例、服务规则及阅览推广规约等,来逐步完善民众图书馆的组织机构,规范人事任免及明确服务职责,以期推进民众图书馆的良性发展。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所论“民众图书馆”范畴,暂以陈训慈及徐旭两先生所论为参考。陈训慈认为,“所谓的民众图书馆,是指一切通俗性的县市区立或私立图书馆以及民众教育馆的图书部,也可以包括民众俱乐部之图书部及通俗书报处等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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