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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公司效率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基于公司治理视角

2016-03-20郝臣秦晓天崔光耀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分指数保险公司高管

郝臣,秦晓天,崔光耀

(1.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天津300071;2.南开大学商学院,天津300071)

一、引 言

自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保险行业的开放程度逐渐加深,对外放宽外资企业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限制,对内降低行业的进入门槛,市场上的竞争者数量迅速增长,竞争愈发激烈。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外资公司,大都是品牌知名度高、历史悠久、实力雄厚的国际性大型金融保险企业,而中国国内保险公司知名度低、经营时间短、实力不强等问题则显得愈发突出。

效率作为衡量投入产出关系的标志,是公司投入产出能力、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综合体现。通过对保险公司的效率进行分析,可以使公司的经营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公司目前的经营现状,根据分析结果采取措施提高公司的竞争力。所以,增强对保险公司效率的重视,对促进我国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蒋才芳和陈收(2014)[1],徐敏和姜勇(2014)[2]等研究结果,中国保险公司无论是整体系统、承保系统还是资本运作系统的经营效率得分都小于1,呈非有效状态,即全行业仍存在投入产出失衡、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的问题。只有对保险行业的运营效率做出全面分析,清楚了解到影响保险行业效率高低的内外部因素、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才能提高保险业的运营效率。

公司治理的目标是决策的科学化,因而公司治理会影响到公司效率。已有研究开始关注股权性质等公司治理要素对效率的影响。本研究利用随机前沿分析(Stochastic Frontier Analysis,缩写为SFA)方法对我国保险公司效率进行大样本、长时间分析,试图从公司治理整体视角即基于保险公司治理评价指数探究保险公司效率差异的根本原因所在。具体研究内容包括:根据样本面板数据,选择投入指标、产出指标,进行随机前沿分析;描述性统计结果分析;利用最小二乘回归分析分别对保险公司治理指数、保险公司治理不同层次和保险公司治理不同内容对保险公司效率绩效的影响进行检验;稳健性检验。

二、保险公司效率文献综述

(一)保险公司效率评价研究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无论是保险经营者还是保险监管者都开始关注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问题,对保险公司经营效率的研究逐渐成为一个热门课题。国外对保险公司效率的研究较早的代表学者有Yuengert(1993)[3]、Cummins和Weiss(1993)[4]等,其研究方法主要是利用SFA方法对样本公司的效率进行测定和分析;在这之后,一些学者开始利用数据包络分析(Data Envelope Analysis,缩写为 DEA)方法进行效率测算,例如 Cummins等(2010)[5]调查了1993-2006年美国保险产业的规模经济状况,运用DEA方法测算了保险公司的成本效率、收益效率和利润效率,得出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分业经营优于混业经营的结论。

从1990年代末起,国内学者将微观效率的研究方法广泛运用到保险行业中,黄旭男和吴国华(2001)[6]较早做出该方面探索研究,使用DEA方法计算出Malmquist生产力指数,得出本国保险公司的相对效率优于外资保险公司。随后,恽敏和李心丹(2003)[7],姚树洁、冯根福和韩钟伟(2005)[8]等学者也对效率进行了探讨。之后,国内对保险公司效率的研究逐渐展开。李克成(2005)[9],李陈华和张伟(2005)[10]等学者使用DEA方法,对财险、寿险公司进行多类别的效率测算。刘志迎、孙文平和李静(2007)[11]等学者利用SFA方法,对我国16家财产险公司1999-2004年的成本效率进行了测定。

(二)保险公司效率影响因素研究

在保险效率方面的另一个研究方向是对效率影响因素的实证检验。这些影响因素因素可以分为公司内部因素和公司外部因素。公司外部因素主要有:国家政策(Gardner和 Grace,1993)[12]、经济条件(Fukuyama,1997)[13]、GDP(Li,2011)[14]等;公司内部因素也为众多学者所关注,例如:Cummins和Weiss(1993)[4]以及 Rai(1996)[15]都提到的企业规模,Fukuyama(1997)提出的权益结构[13],Cummins,Tennyson 和 Weiss (1999)[16]提出的兼并与收购,Hsu 和Petchsakulwong(2010)[17]提出的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勤奋以及董事持股比例与数量等。

而国内这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主要有,李双杰和杨熠(2008)[18]认为影响保险公司效率的因素有人力资本、股权结构、资产规模和业务种类等;沈健和陈炳亮 (2016)[19]的研究也发现人员结构和业务结构是影响保险公司纯技术效率的影响因素;李艳虹(2009)[20]认为公司规模、承保能力、所有权特征、经营区域和业务扩张都是公司经营效率的影响因素。

(三)小结

保险公司效率评价和影响因素的研究方面,国外研究起步比较早,研究也相对比较深入,使用的主要评价方法包括SFA和DEA,总体上来说效率评价研究已经很成熟。而我国在保险公司效率研究方面,特别是效率影响因素研究方面,总体上滞后于国外研究。但是保险公司效率及其影响因素已经受到学者的关注,在效率影响因素方面已经开始有一些探索,然而不难发现目前的研究仍有不足:第一,专门从公司治理整体视角展开研究的文献鲜有,多数研究仅考虑公司股权结构、股权性质等的治理要素;第二,由于工作量和数据可获得性等原因,目前大样本的相关实证研究还较少,结论缺乏稳健性。

三、保险公司效率与治理评价

(一)保险公司效率的评价

效率是指在投入一定的情况下产出可增加的能力或者在产出一定的情况下投入可减少的能力。常用的度量效率的方法为前沿分析方法,前沿分析方法根据是否已知生产函数的具体的形式分为参数方法和非参数方法,前者主要是指SFA,后者主要是指DEA。SFA相对于DEA的优点在于考虑了随机因素对于产出的影响,能够方便地检查结果的显著性,对效率估计的离散程度较小。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本研究使用SFA方法,选择员工数量、总资本、管理及一般费用、福利及理赔、资产负债率和营业税金及附加作为投入指标,选择保费收入、资产收益率和投资收益作为产出指标,利用Frontier4.1软件进行数据分析。

(二)保险公司治理的评价

针对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及其面临的制度背景,在借鉴国外有关治理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参考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治理报告》中的100个评价指标,本文设计了一套符合中国保险公司特点、基于治理内容和治理层次的分股份制和有限制保险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体系。在指标选择方面,基于公司治理评价报告100个评价指标的基础,删除了偏经营或者区分度较小的8个评价指标,同时增加是否引入战略投资者、是否实施股权激励和是否有信息披露制度等3个公司治理评价指标,设计了一套包括95个指标在内、分股份制和有限制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符合我国保险公司特点的基于治理内容和治理层次的保险公司治理评价系统。

在指标维度分类方面,本文分为治理内容和治理层次两个方面。基于治理内容方面,根据评价指标内涵,将适用于股份制的95个评价指标和适用于有限制的55个评价指标分为不同的治理维度,其中股份制保险公司包括股东治理基础、董事会治理基础、监事会治理基础、高管治理基础、新三会、董监高、内外部审计和外部监管八个维度;有限制保险公司包括股东治理基础、董事治理基础、高管治理基础、董监高、内外部审计和外部监管六个维度。

基于治理层次方面,本文认为治理评价主要是评价其合规性,而公司治理活动中遵从有关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包括自主合规和强制合规两个层次,李慧聪、李维安和郝臣(2015)[21]也是将保险公司治理分为强制性治理合规和自主性治理合规两个层次来实证检验保险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因此本文构建的保险公司治理评价指数包括自主合规指数和强制合规指数。

在评价标准的设计方面,使用国际上公司治理文献中最常用到的量化公司治理的方法对其评价标准量化赋值,对于正向指标,“是”赋值1,“否”赋值0;对于反向指标,“是”赋值0,“否”赋值1。在确定权重系数方面,基于治理内容的治理指数考虑到各个分指数重要性的不同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股份制保险公司中,股东治理基础分指数为10%,董事会治理基础分指数为25%,监事会治理基础分指数为5%,高管治理基础分指数为15%,新三会分指数为10%,董监高分指数为10%,内部审计分指数为12.5%,外部治理分指数为12.5%;有限制保险公司中,股东治理基础分指数为15%,董事治理基础分指数为15%,高管治理基础分指数为20%,董监高分指数为20%,内部审计分指数为15%,外部治理分指数为15%。基于治理层次的治理指数不涉及权重系数的确定。

在治理指数的合成方面,首先是进行简单求和,即对各分指数得分求和,获得各分指数的得分情况。然后,进行标准化处理,各保险公司治理评价分指数得分除以该指数所含指标个数再乘以100%,处理后的各分指数得分最小值为0,最大值为100。最后,将标准化后的8个分指数得分乘以各自权重再求和,获得保险公司治理评价总指数,其最小值为0,最大值为100。通过比较该总指数的高低来评价各保险公司治理水平。

95个评价指标按照治理内容、两类公司通用性属性和层次进行了如下分类,其中评价指标后括号内“正”和“反”表示指标方向,即正向和反向指标,“强”和“自”表示合规层次,即强制合规和自主合规。

第一,股东治理基础维度(包括11个指标)。其中通用指标包括:章程形式、内容是否健全、合规(正强);章程修改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批(正强);股权变更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批(正强);股权变更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正强);是否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正强);主要股东是否频繁变更(反自);是否定期充分公平地向股东报送公司业务、财务和管理信息(正自);是否存在未及时充分地向股东披露公司重大事项的情况(反自);是否引入战略投资者(正自)。股份制保险公司专用指标包括:最近三年是否有股东之间严重对立导致公司董事会会议长期不能正常召开(反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是否清晰(正自)。

第二,董事会治理基础维度(包括33个指标)。其中通用指标包括:重大决策是否有明确数量标准(正自);是否有明确的重大决策审议程序并实际执行(正自);董事的能力和经验是否胜任(正自);是否针对公司会计政策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讨论(正自);董事是否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积极健康地讨论议案(正自);董事长与总经理间工作的沟通配合是否顺畅、协调(正自)。股份制保险公司专用指标包括:是否按规定报备独立董事公开声明(正强);独立董事人数是否达到保监会要求(正强);是否按规定设立审计委员会(正强);是否按规定设立提名薪酬委员会(正强);董事是否因未亲自出席会议被书面提示(反强);是否按规定设立董事会秘书(正强);董事会的专业结构是否合理(正自);是否定期向董事报送公司业务、财务和管理信息(正自);是否存在董事对公司重大事项不知情的情况(反自)董事会会议是否对议案进行详细说明(正自);董事是否积极发言并提出有价值的专业性意见或建议(正自);董事会是否制定清晰的公司战略目标并定期检视(正自);董事会是否定期审查管理层对业务、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正自);董事会是否及时、认真制定公司经营预算和财务预算(正自);董事会是否积极推动公司建立风险管理体系(正自);是否要求管理层定期报告风险管理工作及公司风险状况(正自);是否定期对公司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并跟踪整改情况(正自);是否及时召开会议对重大事项进行专题审议(正自);对重大事项是否进行深入讨论形成专业意见并对风险做充分提示(正自);独立董事是否有充分的独立性(正自);是否存在独立董事因审议事项资料不充分要求补充资料或要求延期审查情形(反自)独立董事是否能有效的利用自己的知识、经验和专业技术帮助公司解决所面临的问题(正自);独立董事能否与其他董事进行有效沟通,并保持独立判断(正自);独立董事是否说明弃权或反对的原因(正自);是否有独立董事意见不被接受的情形(反自)是否召开过只有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研讨重大事项(正自);是否建立和落实董事会自我评价制度(正自)。

第三,监事会治理基础维度(包括5个指标)。均为股份制保险公司专用指标,包括:职工监事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正强);职工监事产生办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正强);监事会的专业结构是否合理(正自);监事会是否对董事会决议提出意见或建议(正自);监事会是否对高管人员进行监督谈话或调查(正自)。

第四,高管治理基础维度(包括11个指标)。其中通用指标包括:是否按规定设立总精算师(正强);是否按规定设立合规负责人(正强);是否按规定设立财务负责人(正强);是否按规定设立审计负责人(正强);是否有管理层或分公司高管人员离任未做审计(反强);管理层成员经验和管理能力是否胜任(正自);管理层成员配合是否协调(正自);考核指标是否纳入偿付能力、企业价值、业务质量及风险等因素(正自);考核结果是否能科学反映高管人员对公司的贡献(正自);是否有明确制度规定高管人员职务消费并有效执行(正自)。股份制保险公司专用指标包括:高管人员薪酬考核指标是否由薪酬委员会主导制定(正自)。

第五,董监高维度(包括13个指标)。均为通用指标,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是否均经核准(正强);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离职是否及时报告(正强);是否存在董事长、总经理或关键岗位长期空缺的情况(反强);是否发生过董事和高管人员违反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的情形 (反强);是否有明确制度规定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正强);最近三年是否有主要高管人员因经济犯罪问题被双规或司法处理(反强);对主要负责人的授权是否明确(正自);对主要负责人的授权是否过于集中(反自);是否建立了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培训制度并严格执行(正自);董事会及管理层成员是否频繁变动(反自);薪酬水平是否与公司业务规模、盈利状况相匹配(正自);薪酬管理程序是否严格明确(正自);是否实施股权激励(正自)。

第六,新三会维度(包括5个指标)。均为股份制保险公司专用指标,包括:是否制定单独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正强);会议召开次数是否符合法律及监管要求(正强);是否存在会议程序不合规情况(反强);会议记录是否完整并永久保存(正强);是否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或内部授权规定(反强)。

第七,内外部审计维度(包括10个指标)。均为通用指标,包括:是否有关联交易未按规定进行内部审查(反强);是否每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正强)是否存在不能及时出具外审报告的情形(反强);是否存在公司资产被挪用或侵占的情况(反强);最近三年是否有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有保留意见或被拒绝发表意见(反强);是否有明确制度界定各部门职责分工(正自);公司的IT系统能否对分支机构的财务、业务进行有效的监控(正自);审计人员数量和结构是否符合监管要求或满足工作需要(正自);是否存在主要业务单位连续两年未被审计的情况(反自);是否建立通畅的举报机制并及时处理举报(正自)。

第八,外部监管维度(包括7个指标)。均为通用指标,包括:是否按规定报送会议通知(正强);是否按规定报送会议决议(正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是否报保监会备案(正强);是否存在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报告或报批(外资)的情况(反强);是否按规定报送公司治理报告(正强);公司治理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正强);是否有信息披露制度(正强)。

四、公司治理对保险公司效率影响研究设计

(一)研究样本与数据来源

本文的研究样本为我国除再保险公司之外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公司。研究数据中各保险公司基本信息和效率数据是根据对应年份《中国保险年鉴》手工整理计算所得。各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相关数据来源于课题组调研,以及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网站的披露。

(二)研究变量与实证模型

1.变量定义

本研究选取保费收入效率、资产收益率效率和投资收益效率三个指标作为反映保险公司效率绩效的被解释变量。解释变量包括三方面11个指标,即反映保险公司治理总体状况的保险公司治理指数;反映保险公司治理不同层次的强制合规指数和自主合规指数以及反映保险公司治理不同内容的股东治理基础分指数、董事会治理基础分指数、监事会治理基础分指数、高管治理基础分指数、董监高分指数、新三会分指数、内外部审计分指数和外部监管分指数。控制变量包括资本性质、险种类型、组织形式和成立年限四个,其中前三个均用哑变量表示。具体变量定义见表1。

表1 变量定义

解释变量保险公司治理指数 IGI 根据保险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得出强制合规指数 CCI 根据保险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得出自主合规指数 ACI 根据保险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得出股东治理基础分指数 IGI1 根据保险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得出董事会治理基础分指数 IGI2 根据保险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得出监事会治理基础分指数 IGI3 根据保险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得出高管治理基础分指数 IGI4 根据保险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得出董监高分指数 IGI5 根据保险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得出新三会分指数 IGI6 根据保险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得出内外部审计分指数 IGI7 根据保险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得出外部监管分指数 IGI8 根据保险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得出控制变量资本性质 ZBXZ 虚拟变量,1为中资,0为外资险种类型 XZLX 虚拟变量,1为财产险,0为人身险组织形式 ZZXS 虚拟变量,1为股份制,0为有限制成立年限 Age 成立年限=统计年份-设立年份+1

2.模型设计

为了实证检验我国保险公司治理对保险公司效率绩效的影响,本研究设计了以下模型分别从保险公司治理指数、保险公司治理不同层次和保险公司治理不同内容三个方面检验其作用。

模型1是用来检验总体上保险公司治理指数对效率的影响,模型2、模型3和模型4是用来检验保险公司治理不同层次对效率的影响,模型5和模型6是用来检验保险公司治理不同内容对效率的影响。下面各式中i=1、2和3分别表示被解释变量为E-PI、E-ROE和E-II时的模型形式。

五、公司治理对保险公司效率影响实证结果

按照前文的模型设计,本部分实证结果包括三部分内容,分别对保险公司治理指数、保险公司治理不同层次和保险公司治理不同内容对保险公司效率的影响进行检验。

(一)保险公司治理指数对效率影响的实证检验

根据模型1,本部分使用最小二乘回归分析的计量方法对保险公司治理指数对保险公司效率绩效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实证结果如表2所示。根据实证结果我们可以发现,保险公司治理指数与三个反映保险公司效率绩效的指标均没有显著的关系;控制变量中资本性质与E-PI负相关且显著,组织形式与E-PI和E-II正相关且显著。这说明整体上保险公司治理水平对其效率没有显著的影响;从具体指标来看,外资公司保费收入效率比中资公司高,股份制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效率和投资收益效率比有限制保险公司高。

表2 保险公司治理指数对效率影响实证结果

(二)保险公司治理不同层次对效率影响的实证检验

从保险公司治理合规性的不同层次来看,可以分为强制合规和自主合规两大类。本部分根据模型2、模型3和模型4使用最小二乘回归分析法检验保险公司治理不同层次对其效率的影响,结果如表3所示。根据实证结果,我们可以发现,整体上来看保险公司治理不同层次对其效率没有显著的影响。控制变量中资本性质与E-PI负相关且显著,组织形式与E-PI和E-II正相关且显著。这说明整体上保险公司治理水平对其效率没有显著的影响;从具体指标来看,外资公司保费收入效率比中资公司高,股份制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效率和投资收益效率比有限制保险公司高。

表3 保险公司治理不同层次对效率绩效影响实证结果

(三)保险公司治理不同内容对效率影响的实证检验

从保险公司治理合规性的不同内容来看,可以分为股东治理基础分指数、董事会治理基础分指数、监事会治理基础分指数、高管治理基础分指数、董监高分指数、新三会分指数、内外部审计分指数和外部监管分指数八大类,其中监事会治理基础分指数和新三会分指数不适用于有限制保险公司。本部分按照组织形式将样本分为股份制保险公司和有限制保险公司,根据模型5和模型6使用最小二乘回归分析的计量方法对保险公司治理不同内容对其效率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如表4所示。可以发现,整体上看,保险公司治理不同内容对效率没有显著的影响。控制变量中有限制保险公司的资本性质与E-PI正相关且显著,险种类型与E-II负相关且显著,成立年限与E-ROE和E-II正相关且显著,而其余控制变量并不显著。这说明保险公司治理合规性的不同内容对其效率没有显著的影响;有限制保险公司中,中资公司的保费收入效率比外资公司高,财产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效率比人身险公司低,成立年限越长的保险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效率和投资收益效率越高。

表4 保险公司治理不同内容对效率影响实证结果

(四)基于滞后一期被解释变量的稳健性检验

为了保证前文实证结果的稳健性,本研究也进行了稳健性检验,使用滞后一期的被解释变量作为新的被解释变量重新进行了实证分析与检验,稳健性检验的结果与之前的实证结论基本一致,验证了本文实证结果的稳健性。篇幅所限,稳健性检验数据在此不再赘述。

六、研究结论与启示

从长远来看,我国保险行业能否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取决于经营效率的高低,而单个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整个市场的效率。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并不仅仅表现在发展速度上,更应该表现在发展质量上,这就需要良好有效的公司治理作为支撑和保障,这一点在制度经济学领域已被证明。本研究在明确保险公司效率研究的重要性、理论分析和文献回顾的基础上,选取SFA方法对我国保险公司效率进行评价,随后利用效率评价结果得出的保费收入效率、净资产收益率效率和投资收益效率三个指标作为被解释变量,公司治理指数作为解释变量,使用最小二乘回归分析的方法实证研究了保险公司治理对保险公司效率绩效的影响。从实证结果看,我国目前保险公司治理指数与其效率之间没有显著关系,在自主合规指数和强制合规指数两个维度均没有呈现出与效率的显著相关关系,同时股份制和有限制保险公司治理的各维度分指数与效率之间也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本文研究结果表明,当前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不足,在提高公司效率方面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我国保险公司治理起步晚、法律制度不完善,这可能是导致治理有效性不足的重要原因。从内部治理机制来看,短期内保险公司公司治理成本大于治理收益,保险公司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作用可能无法完全发挥,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新三会”治理水平和效率偏低,即其治理作用无法明显影响到保险公司效率;而高管激励机制的不完善,也会使高层管理者对公司治理有效性的关注度较低,这也是其目前公司治理有效性低下的可能原因。从外部治理机制来看,不完善的法律环境无法有力地促进保险公司实现公司治理从合规到有效的转变。由此看来,提升保险公司治理有效性需要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和外部环境的共同推进。为此,本研究提出如下建议:首先应在公司内部树立起正确的公司治理思维,例如过程思维,公司治理是一个过程,并非一次性行为;为增强保险公司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治理作用,应当厘清公司各主体职责,使各部门各司其职,优化股东权益保护机制、高管激励机制和监事会运行机制,保证整个公司治理系统有效运转;改善保险公司治理外部机制,强化利益相关者特别是投保人的治理和参与作用;完善外部监管机制,强化对保险公司治理的监管,监管的导向要从治理合规性转向有效性转型;在法律环境方面,建立健全保险法及相关配套法律体系制度,提升监管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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