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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清福利与腐利的界线

2016-03-19李松

党政论坛 2016年8期
关键词:送温暖界线违规



划清福利与腐利的界线

挪专款奖金“任性”发、小圈子里“送温暖”、从“国字头”单位到基层乡镇……1月21日,中央纪委通报了最近一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88起案例,其中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占比达20%,位列所有违纪行为第二位。

正常福利不仅能让职工感受到单位集体的温暖,获得归属感,也能起到调动工作积极性的作用。可有些地方和单位却以此为幌子,用公款滥发福利和补贴,看似职工受益,实际已踩到纪律红线。

2014年7月3日,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对各级工会组织使用工会经费为职工发放福利的具体操作进行了明确,各地随后也出台了地方标准。也就是说,发放福利的主体是工会组织,资金来源是工会经费,发放标准也有相应规定。如果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发放,即为合法福利;如果不按规定标准发放,即为“腐利”。

可是,有些地方和单位有意或无意地混淆了“福利”与“腐利”的明确界线。

党的十八以来,随着反腐斗争向纵深推进,过去一些不正之风有所收敛,但仍有少数单位、少数人心存侥幸。为了小集体利益,不惜挪用专款,虚列开支,巧立名目,违规报销,甚至是“圈子”共享,利益输送,各种穿着“隐身衣”的“变种”福利、异化的“送温暖”仍趋于多发。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有些地方和单位却将中央反“腐败福利”曲解为反“各种福利”,将职工正常福利“一刀切”地拿掉。

不论是违规发放福利、越界发放“腐利”等行为,还是“一刀切”地拿掉职工正常福利,都是权力的任性和领导意志的“跑偏”,折射出当前职工福利发放的“个人色彩”太重,缺乏制度化、标准化。

保障正常福利,杜绝违规“腐利”,宜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将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合法化”,明确正常福利的界限和范畴,理出清单,统一标准,增强政策落实和执行监督力度,确保职工正常福利发放到位。

同时,要探索建立稳定化、透明化的福利发放制度,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向社会公开正常福利清单,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避免有人打着“正常福利”的幌子乱发钱物、中饱私囊。

除此之外,还要建立完备的问责制度,对滥发“腐利”的违规行为依法追责,对不发或少发职工正常福利的地方和单位,同样要依法问责。而且,不但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要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摘自《瞭望新闻周刊》2016年第5期 李 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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