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内强奸
——以性自主权与配偶权冲突为视角
2016-03-19袁昊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袁 昊
(河南大学 法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论婚内强奸
——以性自主权与配偶权冲突为视角
袁昊
(河南大学 法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摘要]婚内强奸的实质是个体性自主权与传统配偶身份权之间的冲突。性自主权为一项基本人格权,具有支配权效力;而配偶权是一种请求权,配偶权的行使应当以尊重配偶性自主权为前提。故违背配偶意志强制进行性行为当构成强奸。同时也应注意到,由两性关系组成的婚姻家庭已超出个体利益,具有社会性,违反配偶同居义务需要在个案中通过价值衡量对性自主权的滥用给予否定评价。
[关键词]婚内强奸;性自主权;配偶权
仅仅从刑法犯罪构成的维度判断婚内强奸入罪或者不入罪,都显得过于机械,从本质上看,关于婚内强奸是否入罪的争论反映的是公民人格权性质的性自主权与传统身份权性质的配偶权的冲突。回答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还应当从人类对于性与婚姻关系的认识上考察。
一、问题的由来:从夫妻一体到婚姻合意
在古代,多子嗣和保证血统纯洁是维系宗法继承制的两项基本要求,基于此,一夫多妻和剥夺妇女的性自主权为法律所认可,体现了维系家庭私有财产和社会制度运行稳定的职能。在汉语中,“奸”字含贬义,是指“男女之间发生不当的性行为”,一切婚外性行为都被认为是非法的。而婚内性行为是妻子对于丈夫的绝对义务,如尚有封建残留的《大清民律草案》第1350条规定:夫须使妻同居,妻负与夫同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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