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立医院临床科室主任临床用药(耗材)申请的处方权与职权的界限——以医务人员触犯受贿罪与非国家人员受贿罪为维度
2016-03-19王开武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0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王开武(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0)
论公立医院临床科室主任临床用药(耗材)申请的处方权与职权的界限——以医务人员触犯受贿罪与非国家人员受贿罪为维度
王开武(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0)
摘要:临床科室主任其临床用药(耗材)使用申请的行为是否具有公务性,在这一过程中收回扣的行为又该如何定性?对此,存在“唯公务论”和“并重论”的争议。“从事公务”不仅是指行为人所处职位的职能内容是“公共性事务”,而且是指行为人对所处组织的公共性资源具有直接、较大的支配性影响力。在现有的医药集中招标采购制度背景下,普通医生的处方行为对所处医疗机构的“公共财物”支配性影响力是间接、较小的;临床科室主任在新药、临时用药、特殊用药使用中的用药申请,对采购单的制定、发出具有直接、较大的支配性影响力;在医用高值耗材的临床使用中,应根据其使用申请对事实采购的支配性影响力程度进行判断。
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临床科室主任用药(耗材)申请;医药采购
一、问题的提出
200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人员,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收取药品回扣﹑培训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行为可以以商业贿赂犯罪对涉案的医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2008年两高出台《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第4条第三款规定对此进一步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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