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定罪量刑程序的相对分离与刑事辩护的困境

2016-03-19李艳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100035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李艳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 100035)



定罪量刑程序的相对分离与刑事辩护的困境

李艳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100035)

摘要: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定罪与量刑分离的趋势,但是我国现行定罪与量刑程序关系是一种以典型的相对分离关系为主、非典型的相对分离关系为辅的混合模式,此模式下的刑事辩护面临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相冲突、辩护罪名与判决罪名相冲突的困境。未来的改革应当改革审判模式,使定罪与量刑程序绝对分离,才能解决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上述困境。

关键词:定罪量刑;定罪量刑程序的相对分离;刑事辩护

一、问题的提出

两大法系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定罪与量刑程序关系模式,英美法系实行定罪与量刑分离模式,大陆法系实行定罪与量刑合一的模式。[1]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陪审团进行事实审﹑法官进行法律审,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离,刑事辩护因此也分为定罪辩护与量刑辩护。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的关系,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两项规范于2010年10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前,我国一直实行的是绝对的定罪量刑合一模式。该两项意见实施后,我国正式在制度层面上确立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从字面上来理解,法庭审理中既有定罪事实﹑定罪证据,又有量刑事实﹑量刑证据,并要求对此都要进行调查与辩论,那么刑事辩护也应当明确划分为定罪辩护与量刑辩护。……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