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三网融合”著作权案件梳理与问题分析

2016-03-19祝建军

电子知识产权 2016年1期
关键词:三网融合三网信息网络

文/祝建军

“三网融合”著作权案件梳理与问题分析

文/祝建军

“三网融合”作为新的传播技术和营利模式,带来了复杂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在“三网融合”的技术背景下,判定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仍应坚持《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标准。总结涉“三网融合”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判经验,对因手机上网提供Wap搜索转码服务、因互联网电视机传播侵权影视作品、因提供连接互联网与电视机之视频播放器或电视机顶盒传播侵权影视作品、因IPTV互联网电视传播侵权影视作品而引发的著作权案件进行裁判规则梳理。对审理“三网融合”案件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回看”服务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的范畴,IPTV业务是两个以上经营主体的共同业务,并以此定性来裁判相应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三网融合;信息网络传播权;手机上网;回看服务;合作共同侵权

前言

“三网融合”是指原先独立设计运营的传统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业务相互连接、相互渗透,形成优势互补的新的传播技术和营利模式。我国已把推进“三网融合”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式。2001年3月,全国人大九届四次会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第一次明确提出促进电信、电视、互联网“三网融合”新的经济发展模式的理念。2006年3月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再度提出积极推进“三网融合”发展模式。2008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六部委《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号),明确提出推进“三网融合”各项具体工作。2010年1月13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加快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工作。201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三网融合推广方案的通知》,要求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加快推进“三网融合”工作。

随着国家“三网融合”政策的推行,新研发的“三网融合”技术以及与之相应的新的经营模式不断涌现,大有让人目不暇接之势。但与之同时,“三网融合”新的传播技术也带来了复杂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比如,各地人民法院相继审理了一批涉“三网融合”著作权侵权案件,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审判经验,通过对这些案件进行裁判,为新技术的传播与著作权侵权的边界予以规制,从而为“三网融合”新商业模式的发展提供指引。但研读各地法院的这些判决,不难发现,人们对于遇到的一些共同问题还存在着观点分歧,鉴于此,本文拟对“三网融合”著作权典型案例进行梳理,并就其中的一些争议问题进行深入研讨,以求教于大方。

一、“三网融合”技术条件下判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标准及举证责任

依据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如果行为人在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和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实施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即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那么,某一特定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直接侵权行为,关键在于这项行为是否受到著作权专有权利的控制,以及是否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1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版,第256-257页。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一项重要著作财产权。在三网融合的技术背景下,判定行为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仍应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和相应司法解释来进行判断。

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是: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该定义可知,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

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可见,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我国三网融合技术发展的现实与政策需要,已明确将因三网融合服务行为所涉及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纳入到该司法解释调整的范围。

由上,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三网融合的技术背景下,涉及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法院在判断被告是否实施了被控侵权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时,仍应坚持上述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法定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在具体的举证责任方面,著作权人欲指控三网融合服务的经营者侵权,其必须选择合理的诉因,并根据诉因来进行举证,比如,著作权人指控三网融合服务的经营者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构成直接侵权,其要在诉讼中获得有利的地位,则必须举出证据证明其能从三网融合服务的经营者(被告)的网站中在线欣赏或下载作品,而三网融合服务的经营者(被告)抗辩,称其没有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比如,其仅是提供了一种搜索链接的客观上的技术传播行为,该三网融合服务的经营者(被告)必须举出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的事实成立,如其举证不能,则只能认定其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如三网融合服务的经营者(被告)能举证证明其提供的不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而是搜索链接行为,则著作权人指控该三网融合服务的经营者(被告)构成著作权直接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此时,著作权人可尝试举证证明三网融合服务的经营者(被告)存在间接侵权行为,以及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从而要求该三网融合服务的经营者(被告)承担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而三网融合服务的经营者(被告)则可以举证证明其并未实施著作权间接侵权行为、或者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而主张免责。

二、“三网融合”著作权侵权典型案例梳理

从全国各地法院的判决来看,涉及“三网融合”新类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主要有因手机上网提供Wap搜索转码服务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因互联网电视机传播侵权影视作品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因提供连接互联网与电视机之视频播放器或电视机顶盒传播侵权影视作品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因IPTV互联网电视平台传播侵权影视作品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件等,下面对这些案件进行介绍:

(一)涉手机上网Wap搜索转码著作权侵权案件

在深圳法院审理的原告北京传奇时代公司诉被告深圳宜搜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享有小说作品《血色浪漫》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认为被告深圳宜搜公司通过手机上网服务为用户提供小说《血色浪漫》的在线欣赏服务,侵犯了其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深圳中院终审判决认为,被告为涉案作品提供的是Wap搜索与转码服务,并未直接提供作品内容,被告虽为第三方网站上的侵权作品提供了链接,但其对第三方网站的侵权行为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且在接到法院起诉状后,在合理时间内已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故被告既不构成直接侵权,亦不构成帮助侵权,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具体案情详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

该案为涉及Wap搜索与转码服务被诉侵犯著作权的典型案例。Wap搜索服务是一种面向手机用户的新型搜索服务,传统互联网站主要针对台式、笔记本电脑等屏幕较大和多媒体处理能力较强的终端而设计,网页采用HTML格式。对于使用手机上网的用户而言,由于手机屏幕小,且多媒体处理能力较弱,如果直接打开HTML格式网页,可能会出现页面显示不完整、乱码等问题,而且图片、视频和flash动画等也会耗费更多的加载时间和网络流量。目前,为手机用户优化浏览网页体验的有效技术是对网页进行格式转换,即从HTML格式转换成适用于手机的WML格式。在格式转换过程中,图片、视频和flash动画等多媒体内容将被过滤或压缩,文本内容也将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以提供更好的浏览体验。目前向手机用户提供这种格式转换服务的,主要是手机Wap搜索引擎网站。

Wap搜索引擎网站根据手机用户输入的进行搜索,并提供链接。Wap搜索链接有别于普通链接和深度链接。对普通链接而言,用户点击搜索结果之后即会离开设链网站而进入被链网站,此时浏览器地址栏中显示的是被链网站的地址。对于深度链接而言,用户点击搜索结果之后,可以在不离开设链网站的情况下直接浏览或下载被链文件,而且此时浏览器地址栏中显示的是设链网站的地址。而对Wap搜索引擎服务而言,当手机上网用户输入

并点击搜索结果后,其手机浏览器的地址栏中显示的地址是一种混合地址,即搜索引擎的地址(即转换程序的来源地址)+被链网页的地址(即被转换页面的地址),该特征是判断Wap搜索链接与普通链接、深度链接的根本区别所在。

法院通过本案审判确立的裁判规则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仅提供Wap搜索转码服务,未复制他人作品,亦未对搜索内容进行人为编辑等行为,并在合理时间内断开侵权链接,则该服务商既不构成直接侵权,亦不构成帮助侵权。

(二)涉互联网电视机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在北京法院审理的原告北京优朋普乐公司诉被告深圳TCL公司、深圳迅雷公司、北京国美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享有电影作品《薰衣草》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深圳TCL公司与深圳迅雷公司通过签订《技术许可协议》而合作生产互联网电视机,按照约定,由深圳TCL公司生产电视机,而由深圳迅雷公司负责提供互联网电视机的“影音资讯库”技术,同时,深圳迅雷公司还有责任及时更新其提供的“影音资讯库”的资料(包括影音名称、所属栏目、关键字、分类、语种、导演信息、主演信息、上映时间、片长、内容介绍、所属地区、发布来源及评价)。因被告北京国美公司销售的上述互联网电视机能够播放电影《薰衣草》,故原告将涉案三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高院终审判决认为,深圳TCL公司与本案有关的行为有两个方面,一是制造涉案互联网电视机,二是如《技术许可协议》中所显示的参与涉案互联网电视机播放内容的编辑、管理。如果涉案互联网电视机中并不预存电影作品的内容,而且涉案互联网电视机并不专门用于侵权,深圳TCL公司并不因制造涉案互联网电视机而侵犯北京优朋普乐公司的著作权。但是,如果深圳TCL公司参与涉案互联网电视机播放内容的编辑和管理,则侵犯北京优朋普乐公司的著作权。从《技术许可协议》第6.28条和6.29条的约定来看,深圳TCL公司与被告深圳迅雷公司共同参与了“影音资讯库的资料(包括影音名称、所属栏目、关键字、分类、语种、导演信息、主演信息、上映时间、片长、内容介绍、所属地区、发布来源及评价)”的管理,构成共同侵权。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通过网络提供《薰衣草》的搜索、下载环节,涉案互联网电视机只是用于搜索、下载和播放的工具,涉案互联网电视机中并不存储任何电影作品的内容,在网络上停止对《薰衣草》的搜索、下载行为,可以达到停止侵权的目的。因此,法院判决深圳TCL公司、深圳迅雷公司停止通过涉案互联网电视机提供涉案电影作品《薰衣草》的下载观看服务的行为,北京国美公司停止销售涉案下载观看涉案电影作品《薰衣草》的互联网电视机,深圳TCL公司、深圳迅雷公司共同赔偿北京优朋普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1500元。3具体案情详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初字第1791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2581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法院判决该案的亮点在于,其在审理互联网电视传播侵权影视作品纠纷案时,注意区分了生产、销售互联网电视机的行为,与提供涉案影片的搜索、下载环节所涉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从而在平衡技术进步与保护著作权人利益方面,均有全面考量。

(三)涉高清视频播放器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在深圳法院审理的原告乐视网公司诉被告深圳开博尔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享有电视连续剧《山楂树之恋》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生产研发能够将互联网与电视机连接的开博尔高清播放器。原告发现将开博尔播放器与互联网、电视机连接运行后,能够点击欣赏电视连续剧《山楂树之恋》。根据上述事实,原告指控被告著作权侵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8万元。

深圳中院终审认为,将开博尔播放器与互联网、电视机连接运行后,进入相应界面,通过层层点击后可在线播放电视剧《山楂树之恋》,且播放过程未显示视频来源,故推定《山楂树之恋》视频内容来源于被告开博尔公司,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责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电视剧《山楂树之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4具体案情详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

所谓视频播放器通常是指能播放以数字信号形式存储视频的软件,也指具有播放视频功能的电子器件产品。视频播放器内置一整套转换频率以及缓冲的算法,除了少数波形文件外,大多数视频播放器携带解码器以还原经过压缩的媒体文件。大多数视频播放器还能支持播放音频文件。许多视频播放器经营者开发出能够将互联网与电视机联网的高清视频播放器开展经营活动,为客户提供视频文件等服务,培养自己的客户群,扩大市场占有率,从而获取广告收入或其他收入的经营方式。

法院在该案中确立的裁判规则为,处理涉及视频播放器经营者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应依据“技术中立”原则,认定提供视频播放器新技术传播产品的行为为合法行为;但如果未经许可利用该新技术从事传播他人影视作品的行为,应根据直接或间接侵犯著作权的规则,来判定视频播放器经营者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以及应如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涉电视机顶盒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在深圳法院审理的原告乐视网公司诉被告深圳雷柏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享有电影《永不消逝的电波》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深圳雷柏公司研发生产出“RATV”无线电视机顶盒,该机顶盒能够作为互联网与广播电视网的传播中介,将互联网上海量的影视作品,传送到电视机屏幕上进行播放。被告深圳雷柏公司机顶盒中播放的海量影视作品,来自被告未来电视公司对外经营的互联网电视播出控制平台和内容分发平台。被告深圳雷柏公司与被告未来电视公司通过签订《互联网电视业务合作协议》而开展上述合作,合同约定,未来电视公司保证其拥有全部视听节目内容的合法著作权,深圳雷柏公司自行完成“RATV”终端产品的研发、销售,并向消费者提供“三网融合”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在合作期间,深圳雷柏公司就合作的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向未来电视公司给付平台接入许可费(ID授权费)。原告因涉案机顶盒播放电影《永不消逝的电波》而将被告未来电视公司、深圳雷柏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6万元。

深圳中院终审判决认为,被告未来电视公司未经许可,将涉案电影作品上传到其管理、控制的ICTV中国互联网站电视平台上,供网络用户点播,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电影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被告深圳雷柏公司在实行“三网融合”的试点地区向消费者销售电视机顶盒,并向公众提供ICTV互联网电视网络接入服务,但ICTV中国互联网站电视平台由被告未来电视公司管理与控制,涉案电影作品亦由该被告上传到该平台上,而被告深圳雷柏公司未选择与改变其所传输的作品,且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后已通知平台管理方审核与删除侵权影视作品,已履行了与其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注意义务,其无须承担赔偿责任。5具体案情详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通过该案确立的裁判规则为,电视机顶盒经营者以给付互联网平台接入许可费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能够播放来自该平台上影视作品内容的机顶盒,如已尽注意义务且主观上无过错,则不应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涉IPTV电视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在深圳法院审理的原告乐视网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第三人上海百视通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享有电视剧《男人帮》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第三人上海百视通公司在它们合作经营的IPTV业务中擅自传播电视剧《男人帮》。根据上述事实,原告指控被告著作权侵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6万元。

经查,IPTV是一种新的“三网融合”传播技术,其架构主要分为“内容运营平台”和“媒体传输平台”,二者通过对接实现IPTV传输功能。被告与第三人存在合作开展IPTV业务的合作关系,具体合作内容为:第三人负责“内容运营平台”业务,具体表现为IPTV节目内容的搜集,并存储于其服务器上;被告负责“媒体传输平台”业务,具体表现为IPTV业务的传输技术支持,并直接与用户签订IPTV合同和向用户收取IPTV使用费;两个经营主体对于IPTV业务所获得的利益按约定比例进行分配。被告、第三人未经许可在其提供的IPTV业务中提供电视剧《男人帮》的“点播”和“回放”业务。

深圳中院终审判决认为,被告负责IPTV媒体传输平台,第三人提供IPTV内容运营平台。IPTV用户对电视剧《男人帮》在线观看,是被告、第三人分工合作、共同提供作品的结果,被告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应连带赔偿原告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6具体案情详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通过该案确立的裁判规则为,IPTV是一种新的“三网融合”传播技术,其架构主要分为“内容运营平台”和“媒体传输平台”,二者通过对接实现IPTV传输功能。对于具体的IPTV经营业务来说,如存在两个以上的经营主体,两个经营主体对于IPTV业务有明确的分工,并共同分配由此带来的收益。如IPTV未经许可向用户提供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则两个经营主体应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三、“三网融合”著作权案件中的争议问题与解决方案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三网融合”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时,还存在着一些争议问题,分析这些争议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颇显重要。

(一)未经许可提供“回看”服务的性质

在三网融合的技术背景下,由于新技术的复杂性以及认知事物的过程性,人们对有些新技术所涉及的传播行为到底属于著作权里哪项权能调整的范畴,产生了不小的争议,这给法官裁判“三网融合”著作权侵权案件带来了不小的麻烦。这其中,因未经许可提供“回看”服务所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尤为甚,有些法院还出现了不同的裁判观点。

1、对待回看服务的两种不同观点

在广州法院审理的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珠江数码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享有电视剧《密使》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许可通过“甜果时光”互动电视机顶盒作为互联网与广播电视网的传播中介,将互联网上海量的影视作品,以“电视回看(电视时移)”和“点播”方式传送到电视机屏幕上供广大用户进行欣赏。原告指控被告侵犯了其对电视剧《密使》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相应经济损失。广州中院终审判决认为,被告提供的“电视回看(电视时移)”服务,属于被告传统广播电视业务的发展和延伸,在行为性质上属于广播行为,故不构成对原告电视剧《密使》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7具体案情详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2)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终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书。

而在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审理的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享有电视连续剧《甄嬛传》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许可,通过其经营的网站以与电视台同步七日“回看”栏目,向网络用户提供《甄嬛传》已播出剧集的随时点播观赏服务,原告认为被告以“回看”的形式向公众提供电视连续剧《甄嬛传》,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相应经济损失。深圳福田法院经审理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在被告提供的《甄嬛传》七日“回看”服务内,网络用户可以通过登录被告的网站,从而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已播出《甄嬛传》剧集的在线点播观赏服务,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8具体案情详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

由上可见,广州法院将回看服务认定为是广播权调整的范畴,而深圳福田法院则将回看服务看作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的对象,二者出现了不同观点,那回看服务该如何定性呢?

2、回看服务实现的技术原理

“回看”服务主要有以下两种技术类型:

一种是,人们将原本互相独立的有线电视网络、计算机网络和电信网络整合成兼具三者功能的统一网络,具体传输技术表现为,先由有线电视网络执行直播(广播)电视节目的功能,用户通过该实时直播技术,能够按照电视预定播出的时间观赏丰富的节目内容;然后人们将已经直播完的电视节目,上传到三网互联状态下的计算机网站的服务器上,由其执行已经直播(广播)完电视节目在特定时间内的“回看”功能。因为利用了三网融合技术,上述直播(广播)的电视节目和“回看”的电视节目,均能够在视觉效果较好的电视机屏幕上播出,从而将有线电视的“直播(广播)”功能和互联网的“点播”功能完美融合,给用户带来了便捷、多样的观赏体验。比如,上述广州法院审理的案件所涉及的回看服务即属于此种类型。

另一种是,在传统技术条件下,有线电视台主要是利用有线电视网络直播电视节目,随后人们研发出了信息接收技术,即将有线电视台正在直播的节目信号予以接收,然后将接收后的电视节目上传到互联网站的服务器上,此时该互联网站在传播技术上也长足发展,一方面,该互联网站不仅可以与有线电视台同步直播正在播出的电视节目,而且还存储并提供已播出电视节目的“回看”点播服务。此时,由于互联网传播技术融合了有线电视网络的直播功能,从而在互联网环境下实现了“直播”功能和“点播”功能的完美融合,网络用户通过“直播”功能可以实时观赏电视节目,通过“回看”功能又可以点播被其错过或还想再观赏的电视节目,从而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娱乐生活。比如,上述深圳福田法院审理的案件所涉及的回看服务即属于此种类型。

对广大用户来说,上述两种传播技术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通过电视屏幕表现出来的,而后者则通过互联网显示终端(电脑屏幕)表现出来。但从著作权法调整的视角来看,这两种传播技术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均可以实现对已播出电视节目的“回看”点播服务。

3、未经许可提供回看服务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在网络出现之前,传统的传播行为是以传播者为主导的“单向”传播作品内容的行为,受众只是被动地按照传播者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去欣赏作品,即“点对多的单向传播”。而通过互联网传播作品带来了崭新的传播模式,只要作品被以数字化的方式上传到向公众开放的网站服务器上,在互联网状态下,任何用户都可以在任何一台联网的计算机(自己选定的地点)、在任何时间(自己选定的时间)点击下载该作品或在线欣赏该作品,此时传播行为的主导权掌握在用户手中,从而出现“点对点的双向传播”即“交互式传播”模式,这种传播模式使用户不再受传统传播时间表的约束,从而可以按需点播网络上的作品。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点对点”的“交互式传播”特征,是判断某传播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根本标准。要判断“回看”服务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仍应坚持该标准。在互联网状态下,在提供作品“回看”服务的期间内,在该作品被从网络服务器上删除之前,网络用户可以在该期间内的任何时间(自己选定的时间),通过任何一台联网的计算机(自己选定的地点),向上传作品的服务器发出下载或播放作品的指令,从而可以下载该作品或在线欣赏该作品,此种获得作品的方式属于典型的“点对点”的“交互式传播”方式,因此,“回看”服务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

“回看”服务作为一项新的传播技术,满足了人们利用该技术欣赏作品的需求,依据“技术中立”原则,对某种传播行为的法律判断,不应取决于其借以实施的技术手段,而应取决于具体行为的特征及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对于未经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利用三网融合技术向社会公众提供该影视作品回看服务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是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法官据此判定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疑是妥当的。

(二)IPTV业务属于合作共同经营抑或非合作共同经营

IPTV即交互式网络电视,作为一种新的三网融合传播技术,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用户不仅可以通过IPTV实时欣赏丰富多彩按时“直播”的有线电视节目,而且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存储已经“直播”完的电视节目,从而让那些错过播放时间或还想再看的用户,通过“回看”功能,欣赏到那些已经播完的节目。同时,IPTV还提供庞大且实时更新的影视节目资源,以供用户在线“点播”欣赏这些影视节目。目前各地法院相继审理了一些涉IPTV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但对于如何认定IPTV著作权侵权的性质,还存在着争议。

在通常情况下,IPTV业务会涉及两方合作主体,比如,以广东省内的IPTV业务为例,其是由上海文广集团旗下的上海百视通公司,与中国电信在广东省内各个城市的分公司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来共同推出。依据合作协议,上海百视通公司负责IPTV内容集成运营平台的搭建和管理,并通过该平台直接向电视终端用户提供EPG和收视内容,并对该部分的视听节目内容之安全负责;而中国电信各城市分公司负责IPTV业务支持系统及基础网络的搭建和管理,包括宽带接入、计费结算等。根据该约定,上海百视通公司负责IPTV节目(包括影视剧等)内容的搜集和组织,并存储于其服务器上;而中国电信各城市分公司负责IPTV业务的技术支持服务,同时,其还作为IPTV业务的提供主体与用户签订IPTV使用合同,且直接向用户收取IPTV使用费。

当著作权人发现IPTV未经许可向用户提供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著作权人通常会将中国电信的分公司、上海百视通公司共同起诉至法院。中国电信的分公司、上海百视通公司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呢?对待该问题,不同地区法院在处理IPTV案件时,出现了不同的裁判观点。

有的法院认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包括直接侵权行为和帮助侵权行为,上海百视通公司提供影视作品存储、播放平台,涉案电影作品由上海百视通公司存储于其服务器上,中国电信的分公司为上海百视通公司的传输内容提供技术支持行为,9参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82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该行为不可能构成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只可能构成帮助侵权行为,由于上海百视通公司是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可从事IP电视集成平台运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亦包括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中国电信的分公司选择上海百视通公司作为合作伙伴,其有理由相信上海百视通公司提供连线服务的节目具有合法来源,已尽到了应尽的审查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帮助侵权。10参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海中法民三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民三终字26号民事判决书。而有的法院则认为,中国电信的分公司与上海百视通公司属于合作共同经营IPTV业务,当IPTV未经许可播放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则中国电信的分公司与上海百视通公司应承担合作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11参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

笔者认为,要分析上述哪种裁判观点更为可取,应分析两人以上合作共同侵权行为的基本规则,这样才能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当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商涉嫌共同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时,如通过事实能够认定他们之间存在合作经营关系,尽管只是由其中一个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存储了著作权人的作品,而另一个网络服务商提供传播著作权人作品的技术支持,但由于这些网络服务商是通过分工共同实现著作权人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故是可以认定他们之间共同实施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此时,不应将上述合作共同侵权与帮助侵权相混淆,从而不恰当地认定其中一些人构成直接侵权,而另一些人被从是否构成帮助侵权的角度去分析侵权成立与否,进而被免除承担其本应该承担的责任。

就IPTV业务经营模式来看,中国电信的分公司与上海百视通公司有明确的分工,即由上海百视通公司负责IPTV节目内容的搜集,并存储于其服务器上;而中国电信的分公司负责IPTV业务的技术支持,并直接与用户签订IPTV合同和向用户收取IPTV使用费,从而共同向IPTV用户提供有线电视节目的上传服务。

应当说,中国电信与上海百视通公司合作推出IPTV业务,适应了我国IPTV的产业政策。我国行政主管机关对IPTV集成播控平台运营商和IPTV传输服务商的经营资质实行许可证制度,上海百视通公司是根据国家规定获得IPTV业务牌照的少数公司之一,而中国电信开展IPTV传输服务亦以获得国家主管机关许可为前提,一个IPTV传输系统对接一个IPTV集成播控平台,两者通过合作实现节目传输对接。在该合作模式下,广电运营商可以发挥其拥有丰富节目内容资源的优势,而中国电信则能够发挥其拥有交互式传播网络和庞大稳定客户群的优势,二者合作推出IPTV业务,能够迅速征得客户群并获得可观经济利益。如此一来,IPTV集成播控平台运营商和IPTV传输服务商存在着相互依赖关系,二者通过深度合作经营,共同获取并分配经济利益。

本着权利、责任统一原则,如IPTV未经许可向用户提供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则中国电信的分公司与上海百视通公司应承担合作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在具体的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原告(著作权人)的诉讼请求,来最终判定IPTV业务合作方的法律责任。

Carding and Analysis of the Copyright Cases of Tri-networks Integration

As a new 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 technology and a profit model,tri-networks integration poses a complex problem on copyright protection.On the background of tri-networks integration technology,the judgement that whether the defendant violates the right to network dissemination of information should still be based upon statutory standards from Copyright Law.This dissertation summarizes trial experience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cases that involve tri-networks integration,and unscrambles rules of adjudication in copyright infringement cases,which is triggered by Wap search and transcoding services on mobile phone Internet,Copyright Infringement of Spreading Film and Television Works by IPTV (Internet Protocol Television),the connection that spreads fi lm and television works related to copyright infringement between Internet and TV video players or set-top boxes,and the IPTV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f spreading film and television works.This dissertation analyzes controversial questions in terms of tri-networks integration cases in trials,indicating program replay services belong to the scope of the right to network dissemination of information and IPTV is a mutual business including two or more business entities,which can be applied to determine the nature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cases in trials.

Tri-networks integration;The right to network dissemination of information; Wap; Watch-back service; Cooperation 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

祝建军,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法学博士、博士后。

猜你喜欢

三网融合三网信息网络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教义学展开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信息网络监测预警系统
成都“三网融合”实现智慧治理
有为才能有位
融媒体时代三网融合下电视新闻网建设的思考
网络共享背景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若干问题探究
一网不捞鱼,二网不捞鱼,三网捞出了……
三网融合遇上4G时代
“三网三联动”创出新风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