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成员传播淫秽物品,群主或担责
2016-03-19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卫东
当代工人(B版) 2016年8期
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卫东
专家观点
群成员传播淫秽物品,群主或担责
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卫东
编缉:本期案例中,群主没有发淫秽视频仍然被判了刑,您能谈谈相关的法律规定吗?
律师:现在,很多人尤其是年轻人喜欢通过微信朋友圈晒照片、转文章,上传或下载视频、图片,随时随地发表自己的经历、观点,微信群成了深受人们喜爱的一种社交方式。但是,有些人出于有意或无意的目的,将一些淫秽的视频或图片等传播到网上,这种行为污染了网络环境,败坏了社会风气,尤其是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有些行为甚至触犯了《刑法》。因此,这里简单介绍网络环境下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规定。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其中,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淫秽物品而故意传播;有些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比如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等。过失不构成本罪。
值得注意的是,传播淫秽物品罪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而且,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都属于淫秽物品范畴。
另外,关于“情节严重”,《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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