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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2016互联网第一案”

2016-03-18柏立团

董事会 2016年2期
关键词:法律用户企业

柏立团

“技术本身并不可耻”,但是技术公司如何使用技术、公司在商业运营中采取如何的模式以及公司对于不法行为的主观态度如何,却是判断技术公司法律责任的重要指标

2016年1月7日,快播CEO王欣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公开审理,通过庭审直播,控辩双方将技术中立、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等一个个法律课本中的专业术语,以直观的方式形象地展示在人们面前,可谓给全社会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技术中立”并非避风港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系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而在此前的庭审之中控辩双方所争议的焦点也正是在于,快播是否进行了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辩护方认为,快播作为单纯的播放软件,本身并不生产任何内容,快播的播放器和服务器不具备搜索功能和发布功能,没有进行传播行为,因而不构成犯罪。王欣的辩护团队提出了快播作为互联网技术的提供者,其所开发的技术被他人用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则提供技术者本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论点,也即在援引“技术中立”原则为王欣进行辩护。

那么,“技术中立”原则是否能成为快播以及王欣的避风港呢?“技术中立”原则也称作“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原则,最初确立于“环球电影诉索尼案”中。索尼公司开发的Betamax录像机可以录下电视上播出的电影并反复播放,使得有人可以利用这种机器制作录像带并出售这些侵权录像带以获取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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