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交通肇事罪“逃逸”的认定难点——以一起交通肇事案例为视角*
2016-03-18石冰莹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3期
关键词:法律
何 如,石冰莹
(1.福建师范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2.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福建 福清 350300)
浅析交通肇事罪“逃逸”的认定难点
——以一起交通肇事案例为视角*
何 如1,石冰莹2
(1.福建师范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2.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福建 福清 3503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将“逃逸”的内涵界定为“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1],由此可见判断行为人构成逃逸,其主观上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明知”交通事故发生,其二是“为逃避法律追究”,两者缺一不可。本文以一起交通事故的案例入手,重点分析因为对“明知”的不同理解而导致的,司法实务界对此案是否应当认定逃逸的分歧意见,并对“逃逸”内涵的理解加以探讨。
逃逸;明知;救助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25日22时许,沈某驾驶小车沿324国道由某城区往福建某国际集装箱码头方向行驶,至某村一福百佳超市路段时,其驾驶的小车右前部车身碰撞处于同向右侧慢车道的被害人陈某身体左侧,致被害人陈某死亡。事故发生后,沈某驾车离开现场。审查后,沈某承认案发当晚其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听到自己车子右前侧碰到东西发出的响声,还发现其车右侧的后视镜掉了,但因为看见车子行驶方向右侧停着一辆集装箱货车,故以为异响和后视镜掉落是碰撞集装箱货车所致,并没有想到会撞到人,遂没有停车,而是驾车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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