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试析村寨教育在当代乡村治理中的价值
——以侗族为例

2016-03-18杨和能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教育资源

杨和能

(桂林电子中等专业学校,广西桂林541001)



试析村寨教育在当代乡村治理中的价值
——以侗族为例

杨和能

(桂林电子中等专业学校,广西桂林541001)

摘要:侗族地区村寨在长期社会发展中,形成了自身独特的村寨教育资源和教育模式。村寨教育是侗族地区村寨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运用好村寨教育资源,对促进侗族地区社会治理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侗族村寨;教育资源;价值传承

村寨教育是指因村落存在而衍生出来的维护村寨社会秩序的民俗及不成文法则。在侗族地区,它蕴藏在侗族村寨的社会生产、社会生活之中,对侗族村寨的广大群众起潜移默化的作用。其教育功能主要通过乡村文化规则和沟通理性来实现,主要包括家风、村规民约、节日和习俗等,农业劳动作为广义的文化实践也被包括在内。

侗族是中国南方具有悠久历史的稻作民族,主要分布在黔、桂、湘三省(区)毗邻的广大地区以及湖北省西部。侗族是一个智慧的民族,侗族人民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创造出一套较为完整的社会治理规则,在历史上促成了侗族地区“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社会良好秩序的建立。虽然侗族没有自己的文字,但是,侗族祖先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把社会治理的规则代代相传下来,维系村寨生计及发展,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侗族村寨独特的教育资源和教育模式,成为村寨与村寨之间、村寨与村寨成员之间、成员与成员之间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一、侗族村寨教育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鼓楼与法场

鼓楼是侗族村寨的“心脏”,是侗族村寨标志性的建筑物。一般分为多柱和单柱两类,多柱较为普遍,均为木质架构。建筑时先立4根粗大的杉木为主柱直达顶层,然后又立12根籿柱。4根主柱代表四季风调雨顺,12根籿柱代表农历的12个月。鼓楼有“四橼四角”、“六橼六角”、“八橼八角”之分,层数都是单数。鼓楼一般分为三部分,上部即伞型宝盖顶,有四角、六角、八角形状,工艺精巧,造型别致;中部是层层叠楼,从上而下,一层比一层大,每一层的楼檐突出部分都有翅角,精致独特;下部即底部,多系正方形。在楼内的横梁和边缘的檐板上,刻绘有各种各样的人物、飞禽走兽、花木鱼虫等象征吉祥如意的图案,明朗和谐,栩栩如生。在楼内每层之间,还设有附在木柱上的简便攀援梯。楼内顶层放置有牛皮做面的大木鼓,是本寨遇到紧急情况,如火灾、盗匪、敌人来犯等,向全寨人报警的器具,非遇特殊情况,不能乱敲乱打。鼓楼也因置放意义重大的大木鼓而得名。鼓楼是侗族地区特有的一种民俗建筑物,几乎每村每寨都有鼓楼。鼓楼一般按族姓而建,一个寨子有多少族姓便有多少座鼓楼。人们把鼓楼常常看作是侗族的象征。历史上,鼓楼是侗族人的军事指挥部,是款首和寨老们议事和执法的地方,因此,侗族人总是不惜代价建筑鼓楼,古歌中甚至有“未曾建寨先建楼”的说法。由此可见鼓楼在侗族群众心目中的重要地位和在社会生活中重要作用。

“凡事关规约,及奉行政令,或有所兴举,皆鸣鼓集众会议于此”[1]62。鼓楼概括起来有两大社会功能,一是集体集会,二是民族认同。在侗族地区,鼓楼既是民众娱乐的重要场所,更是侗族地区执法的场所。凡族姓内或寨内重大事务,都要在这里商量解决,村寨所发生的重要案件,必须在鼓楼里进行裁决。在寨老主持下按照侗族款约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一旦通过鼓楼全体民众议定下来的事,并用竹签钉到鼓楼的柱子上,表示是铁板上钉钉,永不得反悔。在鼓楼进行案件裁决,一方面表示严肃性,另外一方面告诉所有的人,要引以为戒,好好教育子女遵守祖宗规制下来的规矩,任何人不能逾越。不仅如此,在鼓楼下达的裁决执行人多为犯法人亲属,例如,1933年在三江高定寨曾发生这样的类似触犯“款约”的案例,案犯由其血缘亲属(叔伯兄弟)将其带到山上执行活埋的处治[2]11—15。在侗族地区,一旦在鼓楼上作出处治决定,犯法人的亲属如不去执行,那么犯法人的家人、亲属在族姓内或寨子中难有立足之地。鼓楼以其广泛的群众性吸引着每一位村寨成员来到这里交往、交流,沟通心灵,交流感情。由于有一座座鼓楼的存在,它的文化力量使得侗族整个民族的凝聚力日益增强,各个村寨的团结和睦不断巩固,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更加和谐。

(二)合款和款约

侗族是一个具有智慧和优良传统的民族。在长期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风俗习惯,并随社会经济发展演变成习惯法。在侗族地区,由于历史上侗族没有文字,习惯法的传承方式主要以口授心传为主,体现在民族的风俗习惯和节庆活动之中,从起初是一家一户演变成宗族乃至一村一寨、村村寨寨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也由于经济条件的制约,每当祭祀、节庆之际,都要向民众宣讲,让大家心领神会,逐渐变成自己的自律行为,如侗族地区目前还在进行的“三月约黄,五月约黄”讲“款”活动就是例证。“款”是侗族人民在长期社会生产、生活的实践中,形成了一整套乡村治理的社会规范——侗族习惯法。它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根据事实和经验,依据侗族社会权威所确立的具有习惯性、约束性和强制性的,人们共信共为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款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形成条文,刻上石碑,立于寨边或公共场所;二是编成“念词”,叫不成文法,流传于群众之中,但也要立一巨石为据,叫做“尽岜”,即石头法。内容涉及从族规、族法到社会治安、民事、刑事、生产管理等,都规定有具体的条款,这些规范在侗族款约法得到最大体现。违者,轻则批评教育、罚款,或不许进入鼓楼和参加族内或寨子活动,或开除于族姓或村寨之外;重者,处以吊打、勒头、火烫,直至死刑,并由其亲属执行。对于无据可依,难以公断之争讼,则采取“砍鸡”、“煮米”、“捞油锅”等“神明裁判”解决。由于款约是契约性质的法律,在相当大程度上维护了全体款民的利益,人人必须信奉和执行。“款”的创立基于两个原因:一是抵御外族的侵扰,维护侗族地区生产发展;二是维护家庭和睦,教育子女遵规守法,尊老养老。所以款词中就有这样的表述:“古时人间无规矩,父不知怎么教育子女,兄不知如何引导弟妹,晚辈不知敬长者,村寨之间少礼仪。兄弟不和睦,脚趾踩手指,邻里不团结,肩臂冲肩臂。自家乱自家,社会无秩序。内部不和肇事多,外患侵来祸难息;祖先为此才立下款约,订出侗乡村寨的俗规。”[3]虽然侗族史上没有文字,但是通过讲款、月也、多耶等活动,使得治理村寨的法规深深印在款民心中,成为款民的自觉行为。如果有款民违反了严禁火烧山、封山育林的款约,纵火烧了禁山,则由款组织和款民责令纵火者拿出一头猪来杀,将猪肉煮熟发给各家各户,这叫款肉。纵火者发款肉,其目的一是惩罚,二是教育警示,惩前毖后。因为“民间设立条约甚严,遇有偷盗,不论大小,鸣众集款杀之,不报官司,故民不敢为盗,凡牛羊放草,任其他往,主不寻捕,听其自归,鲜有失者”[1]60。侗族谚语云:官有法律,民有私约。凡参与“合款”者,都有互相支援义务和监督执行“款约”的权利。如遇敌来犯,即以一块木板系上鸡毛火炭辣椒向相邻的村寨报警,其他的村寨接到此信后,又以同样的方式向相邻村寨传递,接到此信件的邻款,迅速地集中青壮年人,身带武装,直奔制定地点,守住要隘,准备迎敌,并鸣放“堂炮”,邻寨闻到炮声,按此响应,若有为例,或按兵不动,则依款惩处。这种以军事防御和武装保卫共同利益为目的的部落联盟,一直流传至民国初年,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抵御外侮等均起到重要作用。

(三)“款首”与寨老

在原始氏族社会晚期,社会生产力有了进一步发展,生产资料的争取和占有领域也进一步扩大。由于社会纷争增多,人们群体之间的矛盾日益频繁,这时,侗族社会内部产生了一种带有军事联盟性质的、以地域为纽带的民间社会组织形式。宋人朱辅在《溪蛮丛笑》记载,这些民间组织邀集各村寨的头人族众“彼此相结、血誓约”,“缓急为援、名曰为款”[4],以处理氏族和村寨内外的重大事务。款组织有大有小,小款有一二十个村寨组成,大款有若干个小款组成,方圆达百余里。大小款均有款首,一般由款众推举德高望众、办事公正的长者或寨老担当。款首的职责是,平时处理村寨内部事务,代表本村寨出席商讨有关款内事宜和执行“款约”,贯彻决议,每年主持“三月约青,九月约黄”讲款仪式,即每年农历三月初和九月初,春种秋收时节,村寨中的款首或头人便召集全体村民会议,分别制定或重申几条保护春耕生产和禁止乱摘山上成熟的五谷、瓜果的条款。头人念完一条款约,众人应一声“西啦”(侗语,意即“是呀”之意),条款便算是通过了。头人讲款是他应尽职责,目的是提醒民众看管好自己的鸡鸭猪牛,以保障村寨生产丰收,生活稳定,让村民安心生产;遇敌入侵,则指挥款民抵抗,这是其一。其二,每到三年或五年“集款”时,由款首来宣讲“款约”,或主持增修款章,杀牛盟誓,将牛肉分给款内成员,以示告诫。担任款首有以下四个基本条件:(1)为人正直,办事公道;(2)熟悉款规款约,并能当众进行宣讲;(3)见多识广,并有一定组织才能;(4)受众人拥护,有较高威望。其家庭经济地位并不能成为充当款首的主要条件。大多数款首都具有某种特殊的技艺专长,如著名歌师、著名巫师、著名武术师、著名款词讲述家等[2]56。由于款首无特殊报酬,加之社会经验丰富,所以威信很高,款首的人格魅力保证了款约在村寨中的执行,有力地保障了村寨的良好社会秩序,故史上侗族村寨有“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美誉。

(四)“补拉”和族规

侗族聚族而居,以村寨或族姓为活动单位。在许多地方,虽然一个寨子里有一个或几个族姓,但每个族姓独有一定的居住范围及代表这一族姓的称号和组织、法规。传统的侗族社会,主要由家庭、房族、村寨、小款、大款构筑。笔者以为,在侗族村寨,“补拉”实际是一个家族,“补拉”系侗语,“补”意为父,“拉”意为子。在一定程度上说“补拉”是同姓宗亲,“补拉”组织的一大特点是以父系血缘关系为基础,小的“补拉”有十几户,大的有上百户,这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组织,组织成员有一个较久远的共同祖先,“补拉”内部严禁通婚,同一辈的男女都是兄妹,不得以任何借口通婚。一般说来,一个“补拉”内姓氏不等,有的一姓一个“补拉”,有的一姓分两个“补拉”,还有的甚至四五个姓合成一个“补拉”。在侗族地区,没有一个人能独立于“补拉”而存在。“补拉”组织也有地缘特点,两三个或四五个姓氏由于居住同一村寨而组成一个“补拉”。在平日里,各家各户各做各的事,而实际上,“补拉”中已无正式的“首领”了,但它还自然形成一个或几个被公认是德高望重、能言善辩的长者,他们在“补拉”中年龄较高、辈分最大,为人忠厚、孝顺父母、办事公道、参加生产劳动等,因此,在处理各种公共事务时,他们起到主持或代表作用。“补拉”与“补拉”之间一般不互相统属,往往一个村寨里并存几个“补拉”,它们互相联合是主要的,有争议时一般互相协商解决[5]。在“补拉”组织里,一旦谁家有变故,大家集聚在一起,共同商量对策,互助互帮。因此。在“补拉”内部,制定有一套较为完整的议事规则和宗族法规,用来规范宗族内每位成员的行为准则,稍有违反,必受到惩罚。家族有时会不定期召开会议,一般都是在族内出现违规需要制止的时候,或与其他家族发生冲突时召开商议对策。在侗族地区,家族都有世代传承的不成文族规,规制家族每位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在当下,侗族家庭组织虽已松散,但是出现家庭纠纷仍会找族中长者来调解,办红白喜事仍互相帮助。可以说,“补拉”组织及“补拉”组织的规约,促使组织成员对内互帮互助,互相依赖,对外凝聚成团,共御外辱,加强了民族的凝聚力、整体观念,维系了族内每个家庭的稳定和睦,保证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二、侗族村寨教育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社会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是单靠一项制度、规章或一个运动来完成的,它是一个过程。社会治理是指在社会领域中,从个人到公共或私人机构等各种多元主体,对与其利益攸关的社会事务,通过互动和协调而采取一致行动的过程,其目标是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行和满足个人和社会的基本需要。人类在进行社会治理的进程中,创造了多种形式,包括法律、道德、舆论、宗教、社会习俗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6]。因此,村寨教育仍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一)传承侗族民族文化,强化侗族地区民族认同感

侗族是一个有智慧的民族,是具有优秀文化遗产的民族。在漫长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了自己独特的优秀文化遗产。自古以来,侗族只有自己的语言而没有记录自己文化的文字,优秀文化传承只有通过口授心传。在这些优秀的文化遗产中,款就是其中珍宝之一。款是侗族社会发展产物,侗族祖先把一些历史事件、民族迁徙、事物的由来等用款的形式以口碑流传下来,并在族众聚会时宣讲,使民族群众知晓侗族历史和迁徙的经过、自己的生活区划地域和村寨范围、祖先保家护寨事迹、风俗习惯等,从而形成甘苦与共、亲密相处的坚韧纽带,促成对自己民族文化的自信,增强民族认同感。

(二)弥补国家法对侗族地区社会治理的缺位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精细化就是把社会治理做细、做小,紧紧围绕着人,即围绕人的生活、人的生活质量做文章。做细,就是社会治理从人们的日常生活做起;做小,就是社会治理着眼于小问题,就是从小事做起。社会治理的核心是公民依法参与公共事务。这些年来,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成绩斐然,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但是法律的调整作用是有限的,它不可能包罗万象,面面俱到,也不能考虑到全国各地的差异性。正是法律调整空间上的有限性,给了由侗族地区历史上形成的款约变迁而来的村寨教育发挥作用的一席之地,使其在法律框架内通过村民自治把一些基层的问题,利用协商的方式自己去解决,实现社会治理效用最大化。

(三)侗族村寨教育是村民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当今中国正处在巨大的社会变革之中,国家的法律法规难以全面覆盖或非常细化地维持基层社会秩序。侗族的村寨教育,是村寨社会秩序运转的保障,一是因为这些在侗族民间社会中自发形成并长期得到遵从的原则和规则,在村民自身利益得到最大保护方面发挥着国家法不可替代的作用;二是因为村寨教育是在村民生产生活中产生,与他们有着存续的“血缘”关系,同时它的产生又是全体村民民主协商并一致认可、自愿受约束的自治性产物,任何人不得违反,否则要承担相应的处罚,而且村民会把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所以当国家法远远达不到他们所想的或不可企及的时候,或者是物质文明远未达到一定发展高度的时候,这些村寨教育中“乡土知识性法规”就成为村民们自觉遵守的规则,也是村民实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有效路径。

(四)减少纠纷,节约司法成本,促进社会和谐

随着法治中国建设进程步伐加快,改革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不断凸显出来。尽管多年来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不俗成就,但在侗族地区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在侗族历史发展进程中,长期处于自给自足的封闭发展状态,人们解决纠纷的经验仍然是沿袭祖先制定下来的规制,在思想认识上认为进官府诉讼是一件不光彩的事,名声也不是很好,这不难看出,侗族地区过去立款约之初,目的是维护家庭团结与和睦以及应遵从的礼仪。因为侗家人极爱面子,始终不渝培育和践行以自我完善为核心的“七自”道德观,即自愿为主待客不分贵贱;自善为上不求回报多寡;自省为先不去怨天尤人;自律为纲乐于接受监督;自嘲为乐善于自我超脱;自罚为补勇于改正归真;自助为荣集成团体力量。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展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加上交通不便、居住分散、语言不通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人们的法治观念仍比较淡薄,受历史原因制约,加上现时诉讼时间长,还要一定的资本。这样一些原因,对于不情愿打官司的侗族群众而言,沿用祖先制订下来规制解决纠纷是一种最佳选择。一方面,它不伤和气,减少积怨,达到邻里和睦,和谐相处;另一方面,不增加双方的经济负担,一举两得。

三、发挥侗族村寨教育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当下,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空前繁荣,但与发达地区相比,发展相对滞后,一些风俗习惯还在影响着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在实践中更多的是依从传统的习惯法或宗族法规、乡规民约等,并发挥着国家法律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应正视现实,在积极向少数民族地区输送国家法律的同时,重视利用村寨教育资源为乡村社会治理服务。

(一)加大村寨文化建设力度,促进侗族村寨文明建设新发展

在市场经济发展大潮中,随着电视文化在侗族村寨的不断普及,以及外出务工、求学人员的日渐增多,侗族民众生活方式逐渐多样化,文化观念日新月异,人们的价值观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而村寨文化建设则显得相对滞后。在侗族村寨中,历史上形成的鼓楼文化、“款”文化、家庭美德文化等出现了断层现象,群众对公益之事不像过去那样热心,有的持观望漠视的态度,缺少了传统社交生活中固有的文化张力。基于这样的认识,在侗族村寨进行社会治理,要发挥好传统固有的文化张力作用,加大对村寨文化建设投入力度,集中力量挖掘、抢救、整理好濒临失传的民族文化,让它重现生机,建立村寨文化宣传队伍,借助讲“款”的形式,融会贯通,宣传党和国家政策,宣传村寨中好人好事,强化民族认同感,增进民族团结,形成新的文化张力,促进村寨和谐。

(二)深入开展普法工作,改革习俗,使之更好为侗族村寨社会治理服务

普法是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社会治理取得成效的关键。多年来,随着普法工作的不断深入,民族地区群众的法治意识得到了进一步提升。但是作为社会控制的形式之一——社会习俗仍然影响着民族地区群众的社会生产、社会生活。如在侗族地区,过去的一些习俗仍在影响着人们生产和生活,由于司法成本高,时间长,加上交通不便、语言不通、生活水平不高等因素的制约,人们在处理纠纷矛盾时,国家法和侗族习俗相互交替发挥作用,有时候用习惯法来解决纠纷还会占据上风,例如父母财产继承及分配仍遵从古制来进行就是最好例证。如果忽视这一点,有可能会加剧矛盾恶化,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影响侗族地区家庭和睦、社会经济发展与和谐。为此,一方面,应遵从宪法关于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的规定。另一方面,随着科学和法制的进步及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有些习俗已经失去了其生命力,对这一部分,我们要对它进行改革。众所周知,虽然习俗具有不可忽视的力量,但习俗形成之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发展变化的。在历史和时代的进程中,有些习俗变成陋习,而为人们所抛弃。社会继承以往习俗,都是以其是否有利于该社会的利益和秩序为标准的,都要考虑大多数人的生活方式和诉求。移风易俗,改造和取缔不符合社会利益和人们生活需要的旧习俗,提倡和培养新的优良习俗,既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又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这是在利用社会习俗控制社会时必须要考虑到的。只有这样,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成效才能实现最大化。

(三)扶持好村寨老年人协会等民间组织,加强对寨老的业务培训

在侗族村寨里,寨老组织随着时代变迁发生了变化,现在已被老年人协会替代,但是纠纷的调解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款首或寨老机制的影响。应清醒认识到,随着村寨中青壮年人长年累月外出务工,村寨治理的队伍青黄不接,管理村寨的一些具体事务仍由老年协会的老人们来担当,工作上心有余而力不足。同时青壮年们外出务工时间长,在务工所在地直接或间接地接受了国家法律教育,法律意识提升,促使他们在解决纠纷时普遍接受国家法调解,对村寨中纠纷解决传统方式有抵触情绪,使得纠纷不能及时化解,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因此,在发挥老年人协会中老人作用的同时,要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国家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使他们在掌握侗族解决纠纷方法的同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两者相得益彰。

(四)发挥好民族习惯法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在侗族地区,历史上形成的解决纠纷机制和条规的作用仍不可小视,而且还在或多或少地影响侗族地区群众的生活生产秩序。社会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在一个发展不平衡的民族地区开展这项工作,既要考虑到民族地区群众认知能力,还要考虑到民族风俗习惯对群众的影响力。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治理,利用好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加强对少数民族普及国家法律知识的同时,还应发挥民族地区特有的习惯法作用,因为它根植于少数民族生产生活,通俗易懂,易于被民族地区的群众接受,仍有较强的生命力。

(五)挖掘村寨教育正能量,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在侗族地区,“款”文化是侗族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是侗族文化有别于其他兄弟民族传统文化的最明显标志之一。以“款”文化为代表的侗族传统文化中蕴含着许多村寨治理的合理要素,是侗族现代社会治理的宝贵资源。侗族民间习惯法虽然是侗族地区群众公认的行为规范,是侗族乡土社会中自发形成的地方性知识和传统,但它从来都不是自立于国家之外,从表面上看,传统的乡土社会好像是完全运用民间法,以村民易于接受的民间法来维持社会秩序,但从深层来看,是以强大的国家为后盾,是在国家政权统治的框架内,依照国家的法律,执行统治的职能,否则就会失去存在的基层社会基础。因此,我们在运用这些教育资源进行社会治理时,要摒弃其消极内容,将乡土社会中调整婚姻、家庭、继承等行之有效的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相适应的民间法在地方性的立法中及时地体现出来,提供给国家立法参考,发挥好它们的正能量作用。

[参考文献]

[1]三江县志:民国版[M].三江侗族自治县地方志编撰委员会办公室,翻印.[出版地不详],2002.

[2]邓敏文,吴浩.没有国王的王国—侗款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3]湖南少数民族古籍办公室.侗款[M].杨锡光,杨锡,吴治德,译释.长沙:岳麓书社出版,1988:40.

[4]杨权.侗族民间文学史[M].北京: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92:128.

[5]石佳能.侗族文化研究笔记[M].深圳:华夏文化艺术出版社出版,2000:105—106.

[6]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N].人民日报,2014-10-23(01).

责任编辑:何文钜

doi:10.3969/j.issn.1009-0339.2016.02.014

[中图分类号]G7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339(2016)02-0070-06

收稿日期:2016-01-11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14ZDC026)。

作者简介:杨和能,男,桂林电子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研究方向为侗族习惯法。

猜你喜欢

教育资源
物理教材中STSE教育资源在教学设计中的应用
重视城乡教育资源调整 保护农民家庭发展希望
整合校外教育资源 做好青少年道德教育
育见未来共创美好——2019未来学校行业年会暨教育资源交流会圆满落幕
创新环保宣传教育资源汇聚方式——以全国环保科普创意大赛为例
对中学隐性思想政治教育资源的探讨与研究
“多校划片”:治标还需治本
网络教育资源为什么存在“数字废墟”——中国网络教育资源建设之难点剖析
面向数字化教育资源的Flash到HTML5转换研究
自主学习视角下的开放教育资源文献综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