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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维权注意要点

2016-03-18

安全生产与监督 2016年5期

职业病维权注意要点

职工如果被诊断为职业病后,必须要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最后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是,享受工伤待遇这条路走起来却异常艰难。比如,在职业病观察期内单位拒付工资怎么办?职工离职后发现职业病该如何维权?上岗前单位没有进行体检,职工确诊为职业病谁该负责……这些问题都可能成为职业病维权路上的“绊脚石”。职工不幸患上职业病后,如何让他们能够与用人单位处在相对平等的博弈中走出维权困境?下面几起案例或许能为职业病维权提供借鉴。

职业病观察期公司拒付工资被判败诉

刘先生于2011年1月15日入职唐山市丰润区某石料公司,从事风钻等工作。2011年3月25日,刘先生感觉身体不适离开公司。河北联合大学附属医院于2011年3月29日出具了“尘肺I期”的初步诊断。2012年6月14日,唐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认为刘先生属于职业病观察对象,建议其脱离粉尘作业,一年后复查。

因公司不愿支付刘先生离职后的工资及医疗费,双方发生纠纷。经劳动仲裁裁决并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刘先生自2011年3月26日起至2012年6月14日的相应工资,并支付其医疗费。

然而事情并未结束。2013年6月25日,刘先生再次到河北联合大学附属医院复查,唐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二次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仍为刘先生属于职业病观察对象,建议其一年后复查。

2013年7月24日,刘先生再次向丰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自己2012年6月15日至2013年6月14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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