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几个问题*
2016-03-18樊秀丽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樊秀丽
(暨南大学,广东 广州 510632)
关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几个问题*
樊秀丽
(暨南大学,广东 广州 510632)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是一种民事责任,是民法传统上的补偿性赔偿的适用前提,两者在功能、范围、计算依据等方面存有差异。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有其存在的民法学基础,这取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特殊性、知识产权自身的公共政策性特征、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民法人文关怀的要求。
惩罚性赔偿;补偿性赔偿;知识产权;民法学基础
1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
随着交易活动的日益繁杂,民事责任作为公民、法人保障其自身民事权利的保障手段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越来越凸显。权利人行使权利要求行为人在原来承担补偿性责任的基础上,再承担额外的赔偿数额,赔偿金归权利人所有,用以惩罚行为人的行为。其性质为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民事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象是违反侵权法的特定民事侵权行为,而民事责任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违反侵权法的民事侵权行为。因此,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对象落入了民事责任的适用对象范围。惩罚性赔偿是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法律关系,由侵权行为人向被害人赔偿一定数额的金钱。被害人获得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程序与获得其他民事损害赔偿金的诉讼程序无异,同样都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原被告双方都是以平等的地位参加到诉讼程序中,而不像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那样,由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对侵害人追究并实施法律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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