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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FTA原产地证明规则解析

2016-03-18金燕崔慧连

进出口经理人 2016年1期
关键词:规则

文/金燕 崔慧连



中韩FTA原产地证明规则解析

文/金燕 崔慧连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FTA”)自2004年开展民间层面的可行性研究开始,在经历11年和两国14轮艰苦磋商后,最终于2015年6月1日正式签署。2015年12月9日,中韩双方共同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于2015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

作为全球最大贸易国和第9大贸易国,中韩FTA的签署不仅展现了双边合作的极高水平,也是我国迄今为止对外签署的覆盖议题范围最广、涉及国别贸易额最大的自贸协定。

中韩自贸协定从生效当天(2015年12月20日)就有958种韩国商品进入中国时实现零关税,4125个中国商品进入韩国时实现零关税。适用关税减让的商品在实施当日进行第一次降税,2016年1月1日第2次降税,因此对于国内进出口企业来说,确认本公司与韩国交易的商品是否适用自贸协定的减让关税尤为重要。

进出口企业要享受中韩FTA规定的优惠关税,必须在进出口通关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明。因此,原产地证明是企业能否享受自贸协定下优惠关税的主要依据,正确理解自贸协定规定的原产地证明规则,将对企业积极适用优惠关税、减少关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有重要意义。

中韩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是指在施加、征收、减免和进出口物品的通关过程中,按照优惠贸易协定等规则而确定物品生产、加工和制造的地区或国家。换言之,原产地是指特定物品生长、生产、制造或加工的国家,又指产品的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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