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思考
2016-03-16梁圣姝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6年16期
□文/梁圣姝
(大连理工大学 辽宁·大连)
农村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思考
□文/梁圣姝
(大连理工大学 辽宁·大连)
一、导言
发展农业保险,对于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稳定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农业保险高度重视,对建立和发展农业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农业法》也作出了“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的规定。近年来,我国涉农保险业务发展处于一个快速发展阶段,承保品种已覆盖农、林、牧、渔业各方面,开办区域已覆盖所有省(区、市)。农业保险已成为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广大农户的普遍欢迎。多年来,中央和地方财政大力支持发展农业保险。2007~2011年中央财政累计给予农业保险费补贴达264亿元,各级财政对主要农作物的保险费补贴合计占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达80%。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为保障受灾农户及时足额得到保险赔偿,规定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受损情况,并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且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根据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
但与此同时,服务于乡镇、村的农村保险基层服务体系的建设较为滞后,严重制约了涉农保险的发展。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关于“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建立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持续推进农业保险有序开展的基础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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