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2016-03-16陈卫华
菏泽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李 维,陈卫华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菏泽 274000)
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李维,陈卫华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菏泽 274000)
被告人认罪认罚简化审制度立法历史久远,但目前仍存在着一些缺陷。为了构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社会,建立和完善认罪认罚制度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因此应着力改革程序启动主体;改革设置庭前审查程序;建立强制辩护制度;完善量刑激励机制;限制被告人部分上诉权等。
认罪认罚;从宽;处罚
一、认罪认罚制度的概念特征与历史渊源
被告人认罪认罚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向审判机关承认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刑事处罚,而控方相应地在控诉罪名、罪数以及量刑等方面作出让步,审判机关依法对被告人进行轻刑化处理,以达到快速结案,既达到诉讼目的,又使得被告人因获得更多参与权而提高司法认可度的制度。
(一)被告人认罪认罚制度的特征
1.主体的特殊性。由于认罪认罚将会对被告人自身的权利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这一诉讼行为必须由其本人亲自作出,其他任何人不能代替。
2.时间上的特定性。认罪认罚程序开始的时间节点为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法庭宣判之前,被告人自愿就被控的犯罪事实承认有罪并接受处罚。
3.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明智性。被告人认罪必须是其本人自愿作出的决定,如果是在非自愿的情况下作出的认罪认罚决定则是无效的;另外,被告人认罪还应当是在明知自己犯罪行为性质、认罪后果的情况下向法庭作出。……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