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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协商:从碎片化到系统化

2016-03-16刘华安

公共治理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协商

刘华安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浙江 宁波 315012)



社会协商:从碎片化到系统化

刘华安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浙江宁波315012)

社会协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社会协商的结构包含了主体、客体和形式。社会协商以形成共识为目标,它具有广泛性、开放性、针对性的特征,其社会治理价值是增进社会团结、安定与和谐,调节社会成员个体心理,培育妥协精神。当前社会协商的发展存在碎片化的特征,表现为社会协商观念碎片化及其体制碎片化。社会协商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未来从碎片走向系统,包括社会思想认识、协商制度构成及其程序的系统化,为此可以借鉴国外的若干经验,推进国内社会协商制度化建设。

社会协商;社会治理;碎片化;系统化

一、作为社会治理基本模式的社会协商

社会协商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区分。广义的社会协商,是指各个不同的政治主体就大家共同关注的社会问题以及涉及不同社会群体利益的政府决策所展开的沟通和对话。狭义的社会协商,则指围绕公众关心的重大社会问题、涉及公众利益的社会问题,由社会有关群体、社会团体、社会组织进行的沟通和对话。无论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社会协商的最终目的都是通过平等而有效的沟通对话,消除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社会协商理论的提出、社会协商的社会实践在三个领域具有指导性价值:第一个领域是将社会协商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式以及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可称为国家领域;第二个领域是将社会协商作为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可称为社会领域;第三个领域是将社会协商应用于经济方面,可称为经济领域。不同领域中的社会协商呈现出不同的特色。过去,我们只注重社会协商作为政治体制改革以及民主监督方式的价值,忽略社会协商在社会治理领域的作用,这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我国从政府全能主义发展而来,社会一直没有从国家中分离出来。随着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市场经济实行,国家不断向社会赋权放权,市场经济带来的公民独立意识和理性不断彰显,社会被重新发现,社会领域逐步获得发展空间。随着社会建设战略概念的提出,社会治理成为当前和今后我国的主要任务。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社会协商将发挥出更大作用。

(一)社会协商的结构。

1.主体。社会协商的主体是社会协商的参与者,其参与者覆盖面广,涉及不同的社会群体。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社会协商主体就有不同的分类。若以来源性质作为区分标准,可分为公权主体和非公权主体。在狭义社会协商中,社会协商的主体就有国家机关代表,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还包括党委和政府机构中具体的工作部门,他们是公权的代表,属于公权主体;非公权主体是指国家权力体系外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代表以及社会公民,他们不是社会公共事务的决策者,但却是利益直接关联者,他们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的评判直接影响着公权者的公共决策。社会协商主体若以数量作为区分标准,社会协商主体可分为个体协商者以及集体协商者。个体协商者既可以是党政机关的代表,也可以是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的代表,还可以是一般社会公民。社会是一个成员之间充满妥协的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必然带来冲突频率增大。现实中有时候,一种原本普通的利益冲突往往迅速激化,并把许多无关的、复杂的因素吸纳进来,使得局面的危险性增加,甚至产生了社会爆炸的破坏效应,对社会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甚至引发社会危机。这说明,调控社会冲突,既然不能全部满足双方要求,社会成员就应该以协商的方式互谅互让,来寻求问题的解决。社会协商可以避免那种两败俱伤,“零和博弈”的非理性冲突,让妥协精神成为社会成员遵守的一种精神。

2.客体。社会协商的客体即社会协商的内容。社会协商的内容包括重大的社会问题,诸如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宏观政策,这些宏观社会问题看似与社会一般公民距离较远,但事实上每一个国家宏观政策的出台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关系着社会公民的切身利益,如近年来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与每个公民都息息相关。社会协商的内容还包括具体的、局部的社会问题。涉及到公民吃穿住行的具体问题,在当前党和政府对民生问题高度关注的背景下,更成为协商内容。随着社会主体多元化以及社会主体对政府公共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这些事关群众利益的“小事”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必然成为社会协商客体的重点。这些“小事”的解决有赖于社会协商质量的不断完善、进步。

3.形式。过去的社会协商形式一般都是面对面的直接交流、对话、沟通。这种面对面协商既在国家机关进行协商,也包括公权主体“下基层”协商,还包括在第三方场合进行协商。这种“面对面”的直接协商有着天然的优势。近些年来,随着信息化的普及尤其是网络的发展,一种新的社会协商形式逐步登上舞台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远程协商”,即通过“键对键”的形式来开展社会协商,如通过网络交流平台协商。在此基础上,未来我国的社会协商在原有的重大项目协商会(咨询会)、民主恳谈会、市民陪审团、公民评议会、工资集体协商、网络问政和网络对话等形式基础上会产生更多的形式。

(二)社会协商的目标及特征。

1.目标。“共识是协商的结果,是政治过程参与者在充分协商基础上形成的,对所讨论问题表现出的一致性。”[1]因此,形成共识是社会协商的最终目的。有了共识,那么社会行动就有了一致之基础,社会公共事务的供给才能更好地契合社会公共事务的需求,实现公共政策与社会需求之间的无缝隙对接。社会协商就是要在公共政策制定的目标和方向、公共政策执行的途径与方式上,通过充分讨论、平等对话、真诚沟通,相互说服、妥协、包容,消除主体间隔阂、矛盾,甚至冲突,求同存异,在最大限度上形成一致的认识。

2.特征。(1)广泛性。社会协商的广泛性既指协商主体的广泛性,还包括协商内容的广泛性,这种广泛性改善了协商质量,多元社会主体的参与保证了协商公正,维护了协商价值。(2)平等性。社会协商的平等性既体现在参与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也体现在协商过程中的平等性,还体现在协商结果对于协商主体的平等性。(3)开放性。社会协商作为一种打破原先那种“政府振臂一呼,群众积极响应”的一言堂现象之存在,其产生就是一种开放性的结果。社会协商开放性的固有特点就是内容、过程、结果的公开,在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中,让更多社会成员了解、理解相关公共政策,并参与到政策制定中,增强了政策社会基础。(4)针对性。具体的社会协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这种针对性体现在协商的内容上——公民关心的重大社会问题和事关自己切身利益的普遍问题。

二、碎片化:当前社会协商存在的普遍性问题

“碎片化”,起源于文化哲学中的“后现代主义”理论,意指原本整体的东西被割裂成碎片。后来此概念被引入社会学、公共行政领域来诠释社会观念、社会关系、市场结构、政府政策的统一性的解裂。社会协商的发展同样也存在碎片化的特征,社会协商的碎片化存在影响了社会协商“正能量”的充分发挥,造成了社会主义民主协商体系构建的诸多困难。

(一)社会协商的观念碎片化。

我国社会协商的社会思想观念基础比较薄弱,这是客观之存在。长期以来,公民的自我意识不强,导致了整体上的社会观念落后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也影响了社会协商的良性发展。社会协商的社会思想观念呈现出碎片化特征,这种特征形成原因既有体制机制,也有公民个人因素。

1.体制机制上的表现。党委和政府对于社会组织的不完全信任导致了社会组织发展缓慢,落后于社会协商的发展需要。社会组织是社会发育中重要的内容,它不但可以将碎片化的公民利益需求整合起来,也可以减少组织内成员的非理性,减少公民个人与政府之间协商的成本,是公民个体与党政机关有效联系的纽带。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以及公共服务的提供方面,比政府更有效率。更进一步说,社会组织能够避免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在登记上采取的是严格的双重管理制度,在管理上采取的是“分类控制”[2]和“嵌入型监管”[3]策略,社会组织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和行政主管单位的批准,准入门槛高。社会组织的准入以及管理体制导致了社会组织发展落后于实际需要,导致了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缓冲地带阙如,政府和社会的压力不断增强。

2.公民个人的表现。由于公民缺乏严格的、长期积累的训练,公民的参与意识、法治意识、民主意识、责任意识、宽容意识等都难以支撑社会协商之所需,公民个人的社会协商思想观念呈现碎片化状态。

(二)社会协商的体制碎片化。

社会协商作为社会有效参与政府社会治理的平台以及政府提高社会自治的平台,需要一系列体制的支撑。但在实践中,由于其支撑体制的碎片化,社会协商难以发挥其社会功能。

1.社会协商的法律体制不健全。作为社会协商的重要载体——社会组织,其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日益明显,但与此反差对应的是,其法律地位问题没有解决。迄今为止,中国还未出台《社会组织法》,对于社会组织的人员、资金、活动、监管缺乏法律依据,这与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要求相去甚远。

2.国家的民主协商体系不完善。在我国民主协商体系中,政治协商占据了“大半壁江山”,社会协商所据很少。党委政府对于社会协商的鼓励政策和措施也很少,这就导致实践中社会协商的权威性不够。

3.社会协商的引导机制不健全。社会协商中,所有协商主体都是平等的,但现实中,由于作为社会主义的先进文化的引领作用不够,官本位和等级观念依然存在并影响了社会协商的正常开展。

4.社会协商的协作机制不健全。社会协商需要上下互动、左右相联,需要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的参与,但是现实中由于社会信任等因素的影响,社会协商的涵盖面不够,协作机制尚不健全。

5.社会协商的内容碎片化。社会协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虽然中央有关文件中对于协商内容有了规定,但规定较为笼统。因此,在各地的社会协商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事无巨细都进行社会协商的现象,过多的内容包括一些无关重大问题和事项的琐事进入了社会协商平台,既浪费了社会资源,也削弱了社会协商的权威性和针对性。

三、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社会协商的系统化走向

(一)社会协商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作为民主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协商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尤其是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大背景下。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分析。一方面,中央高层的高度认可。社会协商的提出和实践是对政党竞争的除魅,这与我国政治发展的特点高度吻合,因此得到了中央高层的认可和赏识。另一方面,基层政府的积极态度。近年来,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不断转变自身职能,面对各种社会问题,他们不再和以前那样基本靠行政手段去解决,而是充分发动社会力量。由此可以预知,未来我国的社会协商发展是逐步完善和规范的过程。但未来的广阔发展空间并不意味着社会协商会自发地完善,而是需要政策推动和自我完善的“两轮推动”。目前社会协商的发展也面临着许多困境,比如社会意识、公民素质、财政资金、地方政府态度等,把这些问题抽象出来,社会协商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碎片化问题,而社会协商的未来走向则是对碎片化的克服,即社会协商的整体化和系统化。

(二)社会协商从碎片走向系统。

1.社会协商在社会思想认识上的系统化。社会协商既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还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甚至是经济调节的重要手段。因此,社会协商覆盖面广,涉及政府、市场、社会以及公民方方面面。在思想认识上若不能作到统一,必然会直接影响社会协商的推行。中央对于社会协商制度高度认可,在复杂的央地关系背景下,并不一定代表地方政府的高度认可。地方政府对于社会协商制度高度认可,在复杂的干群关系背景下,并不一定代表公民的高度认可。在中央高层非常重视协商民主的情况下,要形成全社会对于社会协商的共识,最为关键的因素是地方政府的态度。毕竟,社会协商的主体之一——公民对于社会协商的态度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对于社会协商制度采纳与否、执行力度如何有各种政治考量。既有出于被动中,将社会协商作为缓解紧张干群关系的工具之考虑,也有出于主动,将社会协商作为提高决策的合法性并赢得个人升迁荣誉之考虑,甚至有通过协商共识的民意压力来向上级部门要求政策优惠的考虑。因此,未来我国社会协商的发展,必须形成中央、地方、基层、社会公民的共识,而这种共识的主要障碍来自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必须转变思想观念,适应潮流。同时,通过中央高层的制度引导,如将地方政府社会协商纳入政绩范畴、建立起地方政府官员尤其是一把手进行社会协商的培训和教育机制,激励起地方政府以更大的勇气和魄力去大力推行社会协商,形成中央—地方—基层社会三者推进社会协商的强大合力。

2.社会协商制度构成的系统化。社会协商的发展、改善过程也是社会协商体系的制度化过程。社会协商体系是由一系列的制度构成,这些制度互相促进也相互制衡。主要包括如下制度:主持人制度、参会人员随机抽选制度、事先信息发布制度、问卷调查决策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实行可以给每个人以相对的协商机会、权利,提高协商的成效、合法性。这些制度看似设置复杂,其实技术难度并不大,一些地方社会协商的此类制度完全可以“复制”。社会协商主持人制度要求通过实践,培养和选拔出一批有社会责任心、表达能力强、态度相对中立、引导力强的协商主持人,并加大对主持人的培训尤其是主持协商的技术性培训。随机抽样是将统计学原理应用到社会调查中的一种方法,其目的是通过一个良好样本的选取,科学地反映总体的情况。随机抽样体现了协商平等的原则,所有的人都有被抽到的可能。参会人员随机抽选制度可杜绝政府指定协商代表等问题的发生,保证协商的公正公平,也充分保证了每个人的协商机会。事先信息发布制度,可以让协商主体充分了解协商内容,并可以为协商做好准备。在协商前可以在小范围内开展讨论,将非理性情绪和表达在协商前过滤掉,不仅可以使协商充满理性,还节约了协商成本。社会协商的内容事关百姓的重大利益,因此问卷调查决策制度非常重要。有一些参与着在讲话中不便说的问题可以在所填的问卷表中清晰地表达,通过问卷反映参与者的不同想法。问卷调查不追求共识,只以问卷来反映参与者的看法。

3.社会协商制度化及其程序的系统化。社会协商是制度、程序和规范三者的统一。各地社会协商的实践中,摸索出了不少适合当地社会协商的制度,也逐步建立起了规范,对于协商程序的探讨也取得了很大进展。社会协商是一种理论,更是一种实践。作为实践,为了保证其持续性,必须建立起相关的制度,将社会协商制度化,使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一些地方的社会协商出现“人走政息”的现象原因很多,但关键是因为协商没有被制度化,社会协商与否完全由领导的兴趣来决定。制度就是规范,就是约束力,是刚性的,容不得讨价还价。同时,还要讲究程序化,程序在某种程度上比制度本身还重要。程序意味着制度执行,再好的制度如果不去执行,存在就毫无意义。程序的正义就意味着结果的正义。程序要求制度执行中的权责利三者统一。社会协商程序包括协商议题的提出程序、确定程序,安排协商活动的程序,整理协商并通报结果的程序,意见反馈的程序等。

四、进一步推进社会协商系统化的路径选择

(一)国外社会协商的若干经验借鉴。

1.借鉴西方社会协商中多元主义和法团主义的有益成分,为我国构建具有自身特色的行业协会社会协商机制。以国外行业协会社会协商机制为例。国外行业协会协商机制的理论基础远可以溯源至古雅典民主理论,近则可以追及协商民主理论,在现实中则具体化为多元主义和法团主义理论。[4]以多元主义为理论基础的美国行业协会社会协商机制强调协会设立及会员入退会的自由,通过院外活动影响政府政策和法律。以法团主义为理论基础的欧洲行业协会社会协商机制则通过强制半强制依法进行协会与政府之间的互动。[4]多元主义强调公民的平等参与、公平竞争,法团主义强调协会中社会精英作用发挥、行业协会与政府沟通的垄断性地位。我国的行业协会社会协商机制的建构不能完全照搬西方行业协会社会协商机制,但可以借鉴多元主义中平等、公平理念和法团主义中对于不同组织能力和社会影响力之间的个体之间平衡的理念,并充分尊重我国社会协商历史的实践经验,如同业公会的社会协商经验[5],构建出一种混合模式的行业协会社会协商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由原来的“整体性社会”逐步分化,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与完善,经济利益多元化趋势明显,社会公民的自主性、独立性不断增强,社会也获得了作用于政府和国家的力量,利益多元化带来了利益诉求的多样化。与此同时,由于社会利益调节机制尚不健全,改革的边际效应递减,改革似乎进入了非帕累托最优状态。社会利益矛盾和冲突成为了常态,人民内部矛盾也复杂化。加之我国社会组织能力弱,社会公民呈现个体化和原子化特征,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社会信任感下降,社会合作困难增强。全球化带来的西方文化和思想进一步冲击了社会公众的凝聚力,社会成员思想多元化。而社会协商则有着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的社会功能,它不仅能有效地整合零碎化的社会资源,平衡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还能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由于利益分化导致的隔阂和摩擦,增进社会成员之间的了解、理解和合作,降低居高不下的社会治理成本,理顺社会关系,降低社会关系的紧张程度,成为社会成员之间信任与合作的黏合剂,从而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2.借鉴西方社会协商中的法制保障机制,为我国社会协商提供更好的法制保障。为了确保协商的公正公平,西方在社会协商的发展过程中建立起了良好的保障机制。尤其是大陆法系的英国,为了使社会协商有保障,从起先的习惯法(商议习惯)发展到用宪法来保障社会协商的顺利推进。[6]在美国,社会协商都能通过自身的功能影响到司法作用的发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控辩双方的共同协商来解决定罪量刑的一种司法模式。[7]为了保证社会协商在社区的功能实现,美国建立了镇民大会制度,[8]75-78法国则建立了街区议事会制度①,[9]完善的法律保证体系让其社会协商保持了较高水准。

我国对于社会协商的硬性规定几乎没有,尤其是在操作法层面上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协商什么、谁来协商、如何协商等核心问题都没有法律依据,造成社会协商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不够,社会协商工作大打折扣。在依法治国的战略指引下,我国应当逐步用法律来规范社会协商,增强社会协商的法律地位。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向纵深发展,我国的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明显分化,既体现在原有阶层内部,也体现在阶层之间。阶层内部的分化可以概括为“从简单到复杂”。再就是社会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化引起的分化,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的职工收入差距不断扩大,阶层之间的分化可以概括为“从封闭到开放”。其主要表现为:边缘化、异质化。边缘化是指产生了游离于原有阶层之外的社会群体和阶层,如农民工。异质化主要是出现了新兴的群体,如私营经济群体、个体经济群体。阶层的分化导致了阶层之间利益的分化、社会价值观认同的分化、社会行为方式的分化。我国的社会阶层结构类似于金字塔,这种结构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一些阶层出现了固化之势,社会阶层之间的流动不顺畅,基层隔阂和冲突明显。近年来我国社会群体事件频发就是阶层矛盾不断积累的结果。而社会协商过程可以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各阶层参与、话语表达机制,保证不同社会群体尤其是在社会结构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社会协商的运行机制、规则具有消解各阶层之间紧张的功能,减少各阶层之间的对立,保持社会各个阶层之间的平衡与良性互动。

3.借鉴西方社会协商中的多样化协商具体形式及其经验,为我国社会协商开展提供更多的平台和更丰富的形式。西方国家在社会协商实践中产生了诸如协商民意测验、全国议题论坛、社区听证制度、愿景工作坊、专题小组、公民会议等多种协商形式,[10]每种形式都有其适用环境,但这些形式都强调公民直接通过对话、协商、沟通,并最终达成共识。我国社会协商实践中应借鉴西方国家社会协商的多样化形式,并充分利用各种协商形式的特点和优势,如在社区社会协商中引入并建立愿景工作坊制度、社区听证制度,在人大、政协活动中引入并建立专题小组协商形式,通过各种协商形式在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实践形成社会协商的合力。

4.借鉴西方社会协商中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为我国社会协商提供更好的外在监督。西方国家在其民主发展实践中,充分发挥了新闻媒体的传播、沟通与监督的强大功能,为社会协商的广泛推行奠定了舆论基础,对社会协商进行了价值引导。首先,西方国家尤其是大国政府首脑较为重视电视广播和网络的现代化传播工具,领导人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各类节目进行舆论的宣传。其次,创新节目形式、充分发挥节目形式的不同承载功能,如记者招待会、主持人对话、记者采访等,宣传政策、沟通意见、共同协商。[11]在中国的社会协商之中,新闻媒体发挥的作用不够。我国非常有必要通过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途径发挥人民群众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监督评议的功能,实施宪法赋予人民群众的权利。

(二)国内社会协商的若干制度化建设。

1.创造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建立起社会组织发展的法制保障体制。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准入门槛高,立法滞后,管理体制不科学;同时,社会组织内部运转机制不合理,自身发展机制不完善。至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社会组织法》,社会组织准入制度、权限职能、人员性质、资金来源、管理制度等都无质的规定,社会组织没有应有的法律地位。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分属不同的管理部门,抬高了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也限制了社会组织的自主性、独立性,使社会组织依然依附于行政机关。由于外在的制度约束不力,社会组织内部管理也较为混乱,自律机制、财务机制、人才机制不健全,服务社会能力不强,在社会治理中难以得到真正的尊重。

2.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行政社分开。服务型政府的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这样的职能要求意味着政府必须管好自己该管的,同时把不该自己管的交给市场、企业和社会组织去承担。在此种意义上,中国服务型政府建设与社会组织建设同步。实行政社分开就必须明确政府和社会组织各自的边界、各自的权限和职能所在,充分让社会组织在政府和市场都失灵的领域发挥其功能。社会组织组织自己的成员,在社会协商中充分代表自己的成员进行对话、交流和沟通,维护成员利益;同时发挥公共服务提供者功能,并参与政府的公共决策制定。

3.加快重大决策公民参与的制度化建设。任何决策都存在利益博弈,任何决策都无法让所有人满意,如果利益博弈可以纳入制度渠道,民意表达也更加理性。[12]公民参与重大决策,实质就是通过公民在公共资源分配上的协商,最后达成同意的过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公共治理必须建立在公众参与、利益表达和社会协商的基础上。现阶段的社会治理创新,就应该鼓励并规范多种形式、多种平台的社会参与,如建立健全公共政策决策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公民质询和检举制度等等,以制度化的成效来吸引和吸收不同群体加入公共组织,并在公共参与中行使其话语权。

4.推进社会协商的立法进程,实现社会协商的法制化。健全社会主义社会协商,必须将其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这不仅是社会协商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尤其要从宪法上确立社会协商的地位,这样不仅能保证协商主体能参政议政,还可以提高协商主体的协商能力。只有从法律上确定需要进行协商的“大政方针、重要问题、重要事务、其它问题”等具体内容,明确哪些事项应当且必须协商、由谁提请协商、在什么时间和什么范围内协商、违反协商程序的补救措施等,我国的社会协商才能逐步细化,才能有序展开。

5.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评估。对社会组织成员要进行专业素质、社会责任、法治思想、社会信用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并将培训纳入政府培训的主要渠道,每年有专项资金保证培训的展开。同时,对于社会组织采取必要的激励,对那些承担社会责任重、运行机制顺畅、社会反响好的社会组织,政府可以采取对社会组织在资金、人才建设上提供更多支持。每年对社会组织进行必要的考核和评审,并逐步建立起淘汰和退出机制。

注释:

①街区议事会的产生背景是20世纪80年代在法国开展的地方分权运动,2002年法国颁布《近距离民主法》,为社会协商在地方的展开提供了法律保障。

[1] 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3).

[2]康晓光,韩恒.分类控制: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J].社会学研究,2005,(5).

[3]刘鹏.从分类控制走向嵌入型监管:地方政府社会组织管理政策创新[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5).[4]王春娣.论社会协商机制——以行业协会为视角[J].法学家,2005,(4).

[5]彭南生.近代工商同业公会制度的现代性刍论[J].江苏社会科学,2002,(2).

[6]程汉大.英国宪政传统的历史成因[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1).

[7]张进德.协商性司法在西方的兴起[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0.

[8][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9]王堃,张扩振.西方地方治理中的协商民主制度构架[J].学术界,2014,(6).

[10]张宪丽,高奇琦.试论西方协商民主实践的内容和形式[J].晋阳学刊,2014,(2).

[11]吴志成.国际社会利用广播形式进行协商对话的几种形式[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1988,(3).

[12]吴明场.广州“公咨委”: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积极探索[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5,(1).

责任编辑:晏中

2015—08—04

浙江省科学发展观与浙江发展研究中心课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化解乡村治理困境的历史经验研究》(编号:11JDKF03YB);宁波市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课题《社会协商:从碎片到系统》(编号:JD14MX08);宁波市软科学项目《宁波市社会体制改革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研究》(编号2012A10054)。

刘华安(1974—),男,江西九江人,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政治社会学、公共管理。

C912.3

A

1008—4533(2016)04—0063—07

10.13975/j.cnki.gdxz.2016.0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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