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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抽检方式的专业行政执法案例分析——关于案发时间的判断

2016-03-16周加祥

环球市场 2016年14期
关键词:案发货值经销商

周加祥

浙江大学

基于抽检方式的专业行政执法案例分析——关于案发时间的判断

周加祥

浙江大学

针对抽检行为发生后,检测结果的时空滞后,专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如何判定案发时间和不合格商品货值,并针对此类案例提出自己的处置意见和相应措施。

抽检;专业行政执法;时空滞后;案发时间;不合格商品货值

1 引言

行政执法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本文所称“专业行政执法”是指履行职责具有专业技术要求,需要技术支持和保障,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等性质的行政执法类别。其相对的是“综合行政执法”一词。综合行政执法是指一个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依法授权的组织,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在合理的管理幅度范围内,综合行使多个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法定职权的行政执法制度。

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综合执法是重要发展方向,但是在一些需要专业技术知识的执法领域,专业行政执法是必不可少的。对商品采用抽样检测方式进行执法是专业行政执法常见的方式。但是相应的在执法过程中也产生了特殊的问题。

2 问题的提出

被检商品抽检后,经销商马上将商品退还给厂家,如果检测结果为假劣质产品,如何处理?

2.1相关案例及问题难点

案例一:对某种农药依法进行抽检,待抽检结果出来后确认为假劣农药的,执法单位打算立案调查处理时,且被抽检农药库存已全部退回生产商。问题难点是:按法规规定执行到位如何把握?

案例二:农业投入品依法进行抽检,待抽检结果出来后确认为假劣农资的,执法单位打算立案调查处理时,且被抽检农资的库存产品已退回生产商,有退货凭证。问题难点: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案例三:案发后,退货金额能否认定为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收回已经销售产品的金额能否从违法所得中减除?

案例四:农业投入品抽检后经销商退还厂家问题:实践当中,我们在对一个农资商品抽检后,经销商马上就退还给厂家,如果在检测为假劣质产品,这如何处理。

2.2问题和案例分析

由于检测结果的滞后性,在抽检行为发生后,不能及时判断出商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导致执法行为与判定结果之间有一段时间差,长则数月,短则数日。在这一时间差中,被检商品的经销商在这一空白段中,做出的对自身相对有利的行为,比如案例中提到抽样后马上退货的行为。行政机构是否有法律依据对这些行为进行管理的权限,在相关法律法规上并不确定。同时由于法律没有在这一时空上进行明确的规制,从而在抽检商品的处理上出现了真空状态。比如农产品在抽检后,由于不能长期保存,在出现不合格结果后,无法及时进行销毁和行政处罚。

在行政机关对抽检不合格商品进行立案时,在获知检测结果后立案与实施抽检行为时间存在一段真空段。导致处罚范围不能涉及这一真空段,出现了行政执法的空白空间。所以在专业行政执法领域对判定案发时间是实施抽检行为时还是抽检结果产生时发生了严重的争议和矛盾,同时对判定违法所得上也是产生严重的障碍。

对以上案例中出现的的问题难点,本文做如下分析:

1)退货行为是否违法?

从法律层面上看,《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抽检结果前的退货行为违法,也没规定当事人退货后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追回。也就是说,该种情形下的退货行为并不违法。

2)退货行为是否真实?

涉案退货商品究竟是已实际销售完毕,还是被转移,还是真实退回厂家。在实践中,生产厂家和经销商相互勾结,为了逃避处罚很有可能而故意编造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已经退货的假象。从理论上讲,执法机关可以查实退货入库单据,或者调取退货车辆的运输单据等证据,以查明是否真实退货,但执法机构在跨区域调查上存在一定困难。因此,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虽然经销商在抽样检测后马上退货存在故意的嫌疑,但是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不予追究。

3)在实践中,退回不合格商品通常存在有意退货、无意退货和伪装退货3种情形。如果不合格商品在抽检结果出现之前退货,一般不应受到处罚。因此判定案发时间应该在抽检结果出现时。

4)如何计算违法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

不合格商品货值金额计算,应计算已销出的商品和库存商品的销售所得。违法销售产品货值只包括案发后查获商品的金额。

2.3提出处置方法和措施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采取如下处置方法和措施:

1)以已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为违法所得,案发时间为行政执法机构获得检测报告时间,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并将案件线索移交商品生产厂家所在地执法机构查处。

2)建议经销商从有实力有信誉的生产厂家采购商品,把好进货关。

3)对不能承担经销商所受处罚损失的生产厂家,建议经销商主动退还其商品。

4)如经销商不能从厂家处获得补偿,行政执法机构应积极协助向厂家索赔。从而杜绝经销商退货行为的发生。

3 结论

基于以上分析,得出抽检案件的案发时间判定上,会产生执法真空,但是根据“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当事人退货行为不违法。同时行政机关不可突破“法无授权不可为”范畴,在未获取检测结果时,判定当事人违法。所以针对这一执法真空地带,立法机关应对专业执法中抽检方式执法的不足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1]王锡锌.中国行政执法困境的个案解读[J].法学研究,2005(3):37-49.

[2]崔建科.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J].法学论坛,2007(4): 138-145.

[3]姜明安.论行政执法[J].行政法学研究,2003(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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