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法律适用问题
2016-03-16郭征海
中国社会保障 2016年12期
关键词:法律
■文/水 波 郭征海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法律适用问题
■文/水 波 郭征海
我国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法律规制尚不完善,此类劳动争议案件如何进行法律适用,尚存在着疑问与难题。
外国人就业一般法律适用
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进行规制的主要是《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1996年1月22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颁布,2010年11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修正)。《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入境后须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第九条规定了可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的三类人员:(1)由我国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2)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3)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不满足上述法定情形的外国人与我国境内用人单位之间则无法形成劳动关系,如果双方存在提供与接受劳动行为的事实,可认定双方之间实际形成了民法上的劳务关系,此种就业不属于我国法定的就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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