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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卓越法律人才本科培养计划的延伸
——以地方高校法学院为主的分析

2016-03-15

关键词:法学院卓越法学

孙 记

(黑龙江大学 法学院,哈尔滨 150080)



论卓越法律人才本科培养计划的延伸
——以地方高校法学院为主的分析

孙 记

(黑龙江大学 法学院,哈尔滨 150080)

地方高校法学院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本科教育,要做好本硕教育的自觉衔接。在教学内容上,通过授课中的启发诱导,最终要促使学生对法律基本知识的学习深入到对专业问题的继续阅读与不断思索之中。在教学运行中,法学院既要在任课教师安排、课程实施、考试等方面做到统筹兼顾,又要在辅导员队伍配置、日常教学管理和经费方面争取到各职能部门的大力配合与支持。在研招录取上,要在研招制度、分流机制、规范研招过程、学生读研选择等方面确立完善的衔接机制。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本科教育;本硕衔接

通常来说,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是涵盖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的有机体系,整体上是以本科教育为基础,以硕士研究生教育为关键,以博士研究生教育为终点的依次衔接。在有实施这一计划资质的单位中,985高校的法学院和既往的“五大政法学院”或因得天独厚或因术业有专攻而游刃有余,但地方高校法学院却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就本科教育而言,它尽管有诸多的目标定位,或服务地方法治建设,突出地方特色,或加强跨境交流,突出地缘优势等。这些固然重要,但裹挟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本硕教育的自觉延伸,因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系统实施,不能将本、硕教育递接关系人为地割裂,不能忽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硕士生教育需求的优质生源,这就需要本科教育从教学内容、日常运行、招研录取三个方面做好规划与衔接。

一、教学内容上的由浅入深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本科教育的目标是传授法学基本知识,让学生初步了解整个法学的学科体系,把握理论学科的基本范畴和知识脉络,掌握部门法各学科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养成基本的法律思维,树立积极的职业伦理观等。在这些内容的学习和掌握中,更多地应从实然出发,体认和把握中国法的当下,要聚焦于以立法成就为核心的实定法。这是对的,但要达到预期目的,绝对不能仅仅局限于此,在课程基本内容的传授中还是要在立足于是什么的基础上,适当剖析为什么,既要在察今的基础上略微知古,妥适地述往思来,也要适当地放眼域外,介绍域外法治文明成就。伴随其中的更有启发诱导,将法律基本知识问题化,将教与学的关系情境化,尽可能将学生调动到上课内容的思索、讨论之中,激发他们的求知欲,培养他们的问题意识,推动他们将课堂的问题带入到课后的继续阅读与思索之中。正是通过有针对性的教与学,才会使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本科学生在整个法学学科学习的基础上,产生对其中某一学科专业继续学习的浓厚兴趣,为他们毕业之际的选择奠定基础,一旦他们选择继续读研,就知道自己后续的三年大致要干什么,就是要对当时感兴趣却没有太明白的问题进行“研究”,就是求得对悬疑“问题的解决”[1],是对本科阶段所学学科中问题的“大胆假设”,到硕士阶段去“小心求证”。也只有这样,学生才能“养成勤于思考的习惯,培养道德价值观念”[2],才能为地方高校后续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硕士研究生教育提供优质生源。这是地方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本硕教育自觉延伸的核心,离开对学生专业知识的熏陶和科研兴趣的培养,后续的研究生教育很大程度上便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教育运行中的统筹兼顾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的本科教育绝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它需要以学生专业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养为中心

各主体间的交互作用,需要以法学院为中心多部门间的沟通配合,需要以本科教学为中心多环节的有效衔接。就有资质的地方高校法学院而言,要有效落实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的本硕顺畅衔接,需要统筹兼顾,做好如下事情:其一,任课教师安排上的精挑细选,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实施,任课教师是重要一环,教师的专业素养、科研热情、人格魅力都是重要的参考标准,绝不能将没有科研经历的、没写过学术论文、功利低俗的老师轻易安排在任课岗位上,否则上述教学内容的由浅入深便无法实现,负面效应更会深不可测。其二,要在课程实施计划上仔细斟酌,为学习基本知识和专业拓展留足授课时间,要在学科进阶上由易到难,顺应学生人生阅历的基本规律,契合课程间的内在逻辑安排课程顺序。其三,考试环节上的开拓创新。既然教学内容有浅有深,那么考试内容的考察上就要实行基础知识与拔高问题兼顾,妥善分配分值比例,将学生对学科相关问题的理解能力、分析能力适当地体现在成绩的评定之中。这就需要适当突破考试规范化要求,实现考试形式的多元化、考试内容难度的分层化等,考记忆能力的同时要适当兼顾考察学生的理解能力、分析能力和创新能力。其四,做好和学校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卓越法律人才本科教育的实施,不是法学院孤立的行为,而是需要学校各职能部门的通力配合与大力支持。首先,辅导员队伍的优化配置。卓越法律人才本科教育内在要求辅导员自身的德才兼备,让他们能够在工作中对学生通过言传身教传递正能量,这就需要法学院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制定出专门针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辅导员入职条件、从业标准等。其次,日常教学管理等方面上的别开生面。既然卓越法律培养计划中的本科教育不同于一般的本科教育,那就应该由法学院与教学的日常管理部门进行协调,制定出适合于卓越计划培养目标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最后,经费支持上的拓宽渠道。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本科教育,是一项新生事物,需要任课教师对所授课程进行探索创新,需要加强兄弟院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需要到实务部门去考察调研,需要对读研毕业生的跟踪调查,这一切工作既烦琐又必要,离开经费的支持是无法完成的,这就需要从学院自身增大投入,需要从学校层面争取经费支持。这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本硕衔接的关键,离开上述各环节的保障,这一教育便会有名无实。

三、研招录取上的无缝对接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本科教育的自觉延伸的最终目标是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的有效衔接。这也是地方高校调动卓越计划下本科生学习主动性的有效一环,它有助于明确本科学生的努力方向。这就需要做好衔接工作,形成衔接机制。首先,研招工作的规范化。具备卓越计划实施资质的地方高校在法学硕士、法学法硕的招生上应该形成制度,推免生应该将绝大部分比例给本校卓越计划下品学兼优的本科学生,有博士招生资格的单位甚至推行硕博连读。其次,本科研招与硕博连读要附加分流机制。卓越计划下的培养的本科学生中,应该划定标准如外语达到国家水平考试的最高级别的最低分数(如英语国家六级考试不低于总分的75%)、计算机考试要达到一定等级(如国家考试三级)、平时考试成绩单科第一次考试成绩要在一定的分数段以上(如85分以上),全部平时考试成绩的平均分不低于一定分数(如90分以上),平时各科考试的试题难度要达到什么水平(如司法考试难度水平),均需形成制度。符合这些条件的学生按照一定比例优中选优获得推免资格。就硕博连读的分流机制而言,应该规定硕士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的篇书、每篇论文的最低字数等硬杠,并且科研水平的鉴定由双向匿名的校外专家校外专家做出,其中符合要求的按照研究生各科的结业成绩、科研业绩量化后,由导师组综合评定后择优录用,硕博连读的学制可以考虑最短为5年,对推免博士生的资格评定在硕士研三上学期各校博士招考报名前做出。再次,推免工作要做到公开、公正。因为推免工作既涉及获取资格者本人,也涉及其他参与竞争者,为了避免暗箱操作和不正当竞争,推免的启动过程、实施过程、推免依据要向全校公开,推免工作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规则为准绳,做到优中选优,要接受涉事学生本人和其他人的监督,并且要安排异议程序,并且要做到对异议人信息的保密原则,异议结果及理由的公开原则。最后,拓展优秀学生读研的选择空间。除了在有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资质学校内建立上述本硕招录衔接机制外,还应该加强具有资质的各校法学院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在相互磋商的基础上可以逐步订立合作联盟,制定共同认可的培养目标、保研标准、保研程序,鼓励学生跨校推免,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可以促进具有资质的院校之间互通有无,为学生拓展选择空间,进一步实现稀缺教育资源的更合理利用,进一步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拓展空间,使同一学科的不同教师之间、不同地区的法学院之间、跨校读研的学生之间加强了解、形成共识;另一方面可以使推免工作扩大影响面,引起更为广泛的社会关注,最终使这一利生利校、利国利民的大事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进而使他们了解法学教育、参与法学教育、支持法学教育、敬重法学教育,最终潜移默化地树立法律的权威、提高司法的公信力。这一微妙的观念变迁并不是“科学上能证明的,而最终是由直觉感知的”[3]。

[1]胡适.容忍与自由[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15:159.

[2][美]罗德.为了司法/正义:法律职业改革[M].张群,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291.

[3][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38.

[责任编辑:曲占峰]

2016-08-22

孙记(1972-),男,辽宁建昌人,副教授,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法学理论与法治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从事诉讼法学、法理学研究。

G642

A

1008-7966(2016)06-0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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