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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研究

2016-03-15王艳丽

关键词:法律法规经营者预警

张 珵,王艳丽

(南京审计大学 法学院,南京 211815)



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研究

张 珵,王艳丽

(南京审计大学 法学院,南京 211815)

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起步相对较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退出机制是行业运行的重要环节。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存在着制度不健全、预警体系不完善,非法退出监管惩戒不力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在日后的发展中,可以通过加大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监督力度、健全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监管提前预警体系、完善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相关法律法规等措施进一步促进经营者退出机制的建立。

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

所谓互联网金融指的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由金融服务商向客户提供证券、银行、保险等金融服务,或者是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基础的所有金融活动的总称。从狭义角度来讲是金融服务者借助计算机网络为工具和相关数据平台,使用操作界面作为用户终端的一种金融运营模式[1]。从广义角度讲是互联网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市场以及互联网监管的总称[2]。步入21世纪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互联网的不断普及,我国互联网金融、网络银行等电子商务的发展十分迅速。与此同时,随着我国与世界各国之间经济交流的加快,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更是一日千里。在银行、保险、网络证券方面的技术都有巨大提升,开启了新的篇章。然而,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面临诸多问题[3]。互联网金融是现代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行业的融合,它的发展之路与传统金融行业有着非常大的区别,也缺少可供参考学习的先例。其中,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完善问题日趋重要,经营者退出机制尚不完善,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会严重制约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4]。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的现状

随着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高速发展,风险和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虽然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态势一如既往的强劲,然而互联网金融监管缺位所导致的互联网企业竞争加剧以及恶性退出等情况直接影响着该行业的正常发展。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近两年的P2P平台暴雷导致P2P行业受到了巨大的打击。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行业也在面临着严峻的舆论和生存环境。部分欠缺经营管理经验、应对行业风险实战能力不足的企业,稍有不慎或将面临灭顶之灾。大家普遍认为,应严守准入门槛,加强数据分析,设立预警系统,除了防范风险,还应该注重建立公平、高效、有序的市场化退出机制,保证市场“进、出”通畅,防范恶性跑路发生。

互联网金融经过了快速发展期和淘汰期,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开始意识到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的难度。很多经营者开始逐步退出互联网金融行业,然而这种退出却透露出一种病态。根据相关统计可知,当前我国绝大多数P2P平台退出互联网金融行业采用类似“跑路”的方式。对此,国家专门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一些随意退出的P2P平台进行限制,从而避免非理性退出情况出现。即便如此,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退出机制依旧不容乐观[5]。

有些P2P平台为了退出互联网金融行业而编造谎言,有些平台会威胁投资者。正是由于这些非理性退出的P2P平台,才使得很多投资者对于互联网金融投资的信任度下降,不敢轻易进行投资。与这些非理性退出的平台相比,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中也有很多理性退出的平台,这些平台在退出之前都先提前一段时间发出关闭公告,从而使投资者可以拥有足够的时间撤出自己的投资,避免因平台退出而导致投资者受损的现象。

总地来说,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退出的经营者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第一,经营者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根本原因就是为了通过不法手段获取盈利,他们建立互联网金融平台后,通过一段时间的融资获取利益后就消失不见;第二,有些经营者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了解程度不足,他们在没有准备充足的情况下就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建立互联网金融平台,当经营一段时间后出现问题,进而引发了经营危机;第三,有些经营者虽然了解金融行业的一些内容,但却不具有经营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能力,这就导致经营过程中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最终被迫跑路。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缺乏明确性

尽管我国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已经有一定的规则和秩序,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当前该项机制仍旧处于不完善的状态。缺乏完善的退出机制,一方面会导致有些经营者在退出互联网金融行业时不知该如何操作,另一方面也会使一些投机取巧的经营者利用退出机制存在的漏洞而进行非理性退出。这样就会导致经营者退出过程变得无章可循,同时也会增加投资者被不良经营者骗取财产的风险。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危机处理机制也不完善。当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经营出现问题时,往往都是通过停业整顿或撤销关闭两种方式来加以解决,然而这并不属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最终退出,仅仅属于一种过渡阶段。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究竟应当遵从何种机制并不明确[6]。任何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都需要建立起完善的机制来指导本行业企业的发展,完善的退出机制可以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降低因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而造成的关联影响。

(二) 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监督力度不足

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的执行离不开监督工作,为了提高退出机制的执行效率,需要确保足够的监督人员。只有监督人品配备充足,才可以更好地执行退出机制的监督工作,从而有效地避免某些经营者非法退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情况出现。然而,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正处于起步阶段,从人数上看,监督人员的配备并不充足,无法满足监督工作所需。从业务能力上看,当前许多监督人员都是非专业人士,从其他岗位上临时调派而来,他们的专业性和专业能力都相对不足,自然也就无法满足监督工作的要求。多数监督人员只是相对机械地从规则角度进行审查,但并无法结合行业特征进行有利的监管,无法在第一时间洞察非法退出经营者的动态。以上种种都导致监督工作难以得到正常开展。

(三)缺乏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的监管预警体系

预警体系可以使监管人员提前发现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风险,进而可以采取针对性措施来解决。当前我国并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预警体系,与传统金融行业相比较,大部分地区已经建立了逐步审批不良资产处置的牌照,为风险预警工作提供了宝贵的数据信息,便于监管的实施。而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行业,目前缺乏行之有效的预警体系,这样不仅会使得监管人员的日常工作量增加,还会导致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损耗,降低工作效率[7]。由此可见,缺乏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监管预警体系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之一。

(四)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专门立法相对较少,就经营者退出机制问题的规则更为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原因一方面是互联网金融行业退出机制本身尚不完善,矛盾焦点较为复杂,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立法难度相对较大;另一方面,退出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是在行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才显现出来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本身具有延迟性和滞后性,因此,上述两个层面的原因导致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缺少健全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和监督部门执法人员也就无法依照法律法规处理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案件,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很容易会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同时,缺少权威性法律文件的约束,一些非法退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经营者也会有恃无恐,进而更加无视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的完善策略

针对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在这种形势下,若要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需要尽快细化适合混业发展的监管细则,并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通过不断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行业更好助力供给侧改革。从宏观上而言,首先,应严格限定互联网金融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将经营初衷不善的企业和个人挡在门外,从源头上遏制行业乱象,保护合规守法的企业。其次,可以考虑直接引入资产管理或资产处置机构按市场方法来处理和退出,设立和完善网贷平台退出机制,让解散、被撤销或濒临破产的P2P企业有序退出市场,保护投资人利益[8]。同时互联网金融协会甚至地方监管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做好监督协调工作,寻求其他平台接盘,尽量降低平台退出的震荡和损失。以区域金融办为主要责任部门,推动区域内互联网金融企业完善信息披露工作;以区域人行结算中心为基础,成立互联网金融的区域结算中心或者结算公司,对接区域内完成电信增值运营许可证、资金存管、模式合规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包括P2P平台,从政策落地方面给予支持,统一结算,风险共享。从具体方面而言,针对上述四方面问题,分别加以完善。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的相关规则

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规则的不完善。对此,进一步明确经营者退出的相关规则是首要任务。在具体操作时,首先,应当颁布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相关管理办法,在2016年有关互联网金融的各项会议决定中可以读出国家会在今后几年中陆续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专门用于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的管理。其次,向西方发达国家的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学习,吸取其中的精华部分,并结合我国国情与互联网金融行业实际发展状况来建立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再次,要向社会展开调研,了解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人们对于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并且采纳其中可行性比较高的建议,从而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的完善。最后,针对当前我国的国情,相关部门可以考虑直接引入资产管理或者资产处置机构,按照传统金融市场的方法来处理和退出。与此同时,针对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危机处理机制不健全的现状,还应该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特性建立起危机处理机制,以便快速、及时地处理一些有问题的互联网金融经营机构。

(二)加大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监管力度

通过前文的分析可知,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监督力度不足也是导致行业风险提升,虚假平台肆意横行的重要原因。尽管监管部门屡次重申“非法集资”和“资金池”的红线不可触碰,但看似严厉的表态却没有转化为实质性的执法活动[9],这样的监管力度无法阻止抽逃资金跑路退出等现象的发生。对此,国家应该重视起互联网金融退出机制监督队伍的建设,定期选取高学历、高水平的专业人才加入到其中,从而确保监督队伍的人数达到要求。为了提高监督队伍的办事效率,国家要赋予监督人员以一定的处理权力,从而在面临非法退出案件时可以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此外,针对当前监督队伍中很多监督人员专业性和专业技能不足的现象,国家还要定期对监督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这样一来,监督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就会获得显著的提升,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监督力度也会获得质的提高。与此同时,还要考虑让监管部门承担更大的责任,使其从中协调,并且寻找其他可以接盘的经营者,尽最大可能降低因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而产生的不良影响。

(三)健全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监管提前预警体系

互联网金融预警体系主要是以互联网金融机构为对象,互联网金融活动为内容,借助于互联网金融理论的指导,通过科学有效的预警方法和相关指标体系来检测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同时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进而得出结论并发布警示。互联网金融预警体系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即风险识别、风险监测以及风险度量。对于退出机制监管工作而言,由于该项工作是非常繁重的,而且处理过程耗时很长。针对于此,通过借鉴传统金融市场退出机制,有些专家提出了退出机制监管预警体系的方式。通过退出机制监管预警体系,相关监督人员可以在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经营过程出现风险之前就发布预警信息,进而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以便在非法退出事件出现后第一时间就可以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此外,针对当前传统金融市场中有些地区开始审批不良资产牌照的情况,互联网金融也应该效法传统金融市场,逐步对不良互联网金融资产牌照进行审批,从而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监管提前预警体系。

(四) 完善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相关法律法规

作为金融创新领域,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规范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适宜在监管措施上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目前行业急需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引和约束,同时也要求相关的基础性法律立法和互联网金融相关部门规章、国家标准的制定,落实有节奏、松紧适度的监管,确保互联网金融行业有法可依[10]。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相关法律法规不仅可以用于指导司法机关的判决,同时也可以作为相关监察执法人员的工作方针,可以提高监察人员的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针对于此,国家应该尽快出台更加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相关法律法规。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时,可以参考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成熟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结合我国国情,进而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相关法律法规。这样一来,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非法退出事件的处理就变得有法可依,不法分子也无法再利用法律漏洞从事互联网金融非法退出活动了。具体操作时可以从建立商业网络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制定互联网金融机构接管条例以及制定金融机构并购条例等三个方面入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从而确保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的正常运行。

四、结语

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未来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的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通过本次研究可知,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存在着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不完善、缺乏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监管预警体系、缺乏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监管预警体系、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非法退出案件打击力度不足以及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后提出了完善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加大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监督力度、健全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监管提前预警体系、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非法退出案件的打击力度以及完善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退出机制相关法律法规等完善策略。

[1]王泽华.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风险管理研究[D].郑州:河南大学,2014.

[2]刘楠楠.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及监管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4.

[3]李胜建.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及监管架构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4.

[4]阎维杰.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现状和存在的问题[J].中国金融,2007,(3).

[5]张喜玲.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问题与对策[J].金融与经济,2007,(7).

[6]陈秋明.市场退出机制:政策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的基石[J].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2).

[7]毛建林,杨小锋.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的国际比较及启示[J].统计教育,2006,(5).

[8]梁昌盛.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问题探讨[J].安徽农学通报,2007,(16).

[9]赵渊,罗培新.论互联网金融监管[J].法学评论,2014,(6).

[10]韦颉.处置问题金融机构的一般原则与国际经验——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国际研讨会侧记[J].中国金融,2007,(3).

[责任编辑:刘晓慧]

2016-08-11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研究”(14YJC820054)

张珵(1987-),女,山西运城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民法学研究;王艳丽(1979-),女,四川仁寿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研究。

D923.99

A

1008-7966(2016)06-006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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