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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犯罪行为之罪名适用
——以广西首例艾滋病患者乔装女性传播艾滋病毒案为引子

2016-03-15吴永辉黄伟林李华文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艾滋病毒性病罪名

吴永辉,黄伟林,李华文

(1.广西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广西 柳州 545006;2.广西鹿寨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鹿寨 545600)

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犯罪行为之罪名适用
——以广西首例艾滋病患者乔装女性传播艾滋病毒案为引子

吴永辉1,黄伟林2,李华文2

(1.广西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广西柳州545006;2.广西鹿寨县人民检察院,广西鹿寨545600)

在卖淫嫖娼中,故意传播性病毒可以适用传播性病罪。艾滋病应属于性病范畴,故意传播艾滋病毒也可以适用传播性病罪。客观上传播艾滋病毒,主观上故意内容不同,则适用的罪名就会有所不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主观目的或动机不同,故意传播艾滋病毒行为可以适用传播性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

艾滋病;故意传播;罪名适用

一、故意传播艾滋病毒罪名适用问题

2004年12月,犯罪嫌疑人王某(男)在广西龙潭医院进行检查时被确认患有艾滋病。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王某假扮女性以其妹的名字于2011年7月在某县城建中南路租门面从事卖淫活动。2012年2月20日22时许,王某在其租赁的门面卖淫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同年7月23日被某县人民法院以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满释放后,王某继续假扮女性卖淫。2014年10月29日23时许,王某在其租赁的门面卖淫时再次被公安民警查获。2015年1月28日,经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传播性病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事实上,本案在认定罪名时是有争议的。从案例犯罪情况看,本案客观方面事实十分明确,即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主要争议,一是艾滋病毒是否属于性病,这影响到行为罪与非罪的问题;二是主观故意内容不明确,即王某明知自己是艾滋病患者还在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其犯罪动机或目的究竟是为了盈利而实施卖淫还是利用卖淫故意传播艾滋病毒,这影响的是此罪彼罪问题。

近年来,传播艾滋病毒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他人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事实上传播艾滋病毒的行为应负的刑事责任都予以肯定,对过失传播艾滋病毒不构成犯罪也不存争议。但是,针对故意传播艾滋病毒行为,在适用罪名时差别很大,实践中一般分别认定为传播性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同一事实即传播艾滋病毒行为,之所以认定罪名存在差异,是因为其考虑到了行为的故意内容有所不同,主要着眼于不同的犯罪动机或目的。根据通识的刑法构罪理论,犯罪客观方面相同而主观方面不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会有所不同,即行为所侵犯的犯罪客体不同,适用的罪名也就不尽相同。另一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不同还体现在犯罪行为适用罪名时出现竞合的问题。

本文以上述同一客观事实由于主观故意内容不同而应适用不同的罪名理论作为基调,以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作为依据,就同一传播艾滋病毒的客观事实,行为人出于不同的犯罪故意,也就是根据行为人不同的犯罪动机或目的,来分其罪名的具体适用过程,即适用传播性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犯罪罪名的不同情形。

二、为传播性病而故意传播艾滋病毒行为之罪名适用

尽管我国刑法没有故意传播艾滋病罪这一罪名,但有传播性病罪这一法定罪名。因此,如果艾滋病属于性病,那么说明故意传播艾滋病毒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一行为也应构成传播性病罪。

(一)艾滋病应属于性病范畴

传播性病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身患有梅毒、淋病、软下疳等严重性病而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该罪要求传播者在实施卖淫、嫖娼时要患有梅毒、淋病的严重性病才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根据性病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和传染性的强弱及发病率的高低,起初我国刑法条文仅将梅毒和淋病列为严重性病,其他严重的性病并未在刑法中详细列明。但是,从现代医学的角度看,性病应包含艾滋病,因为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艾滋病、梅毒属于乙类传染病,并把艾滋病排列在淋病、梅毒之前。且1991年8月,我国卫生部通过制定《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又把艾滋病、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病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等8种疾病确定为严重性病。并且,我国《刑法释义》在第三百六十条进行解读时明确提到“至于其他严重性病,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在《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性病和卫生部规定实行性病监测的性病范围内从严掌握。”据此,《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性病当然包括艾滋病。因此,把艾滋病界定为传播性病罪中的“严重性病”加以定罪处罚,不仅合理而且是合法的。

(二)故意传播行为具有严重危害性

艾滋病的医学全名叫“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是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引起的一种严重的传染病。目前,全球已有180多个国家和地区报告发现和流行艾滋病,近年我国艾滋病感染率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艾滋病的危害性极大,一旦感染最终都会病发死亡,现有医疗条件下能做的只能是延缓患者的生命,并不能治愈。艾滋病对人体的危害程度显然大大超过了梅毒、淋病等其他严重疾病。艾滋病客观上对人的生命权构成了严重威胁,极易引发人们的恐慌,影响社会的安定秩序,较之一般性病而言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行为人在卖淫嫖娼中故意传播艾滋病毒的行为应当构成犯罪。

(三)故意传播艾滋病毒的构罪情形

故意传播艾滋病毒构成传播性病罪应当符合该罪名的所有特征。从主体上看,要求行为人达到16周岁的法定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从事卖淫嫖娼的行为人是艾滋病患者或者艾滋病毒携带者。在客观上表现为在卖淫嫖娼中传播艾滋病毒。如果行为人出于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还在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并放任艾滋病毒的传播,作为故意犯罪心理特征的表现形式之一,这里的“放任”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持有听之任之的态度[1],那么,行为人的故意传播行为当然构成传播性病罪。如果行为人通过卖淫嫖娼故意传播艾滋病毒,他人没有感染艾滋病毒,或者卖淫嫖娼次数较少或者卖淫嫖娼对象不多,可以构成传播性病罪。如果行为故意传播艾滋病毒,使他人感染艾滋病毒,或者卖淫嫖娼次数较多或者卖淫嫖娼对象较多,则不构成传播性病罪,但可以构成其他相应犯罪,适用其他罪名。

三、为伤害他人而故意传播艾滋病毒行为之罪名适用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为伤害他人而故意传播艾滋病毒的行为是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罪条件的。但是,在认定上必须严格把握故意传播艾滋病毒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充分考虑现实伤害性、犯罪对象、主观目的、伤害程度等因素。

(一)艾滋病毒具有现实的伤害性

行为人为伤害他人而故意传播艾滋病毒的行为主观方面应是故意,行为人对受害人造成轻微伤、轻伤还是重伤等程度是不明确的。由于艾滋病毒具有现实的伤害性,人一旦感染上艾滋病毒后并不会立即死亡,且在漫长的发病过程中可能出现其他原因导致死亡,如果出现这种外部原因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艾滋病毒就不是致使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是,众所周知,被害者只要被行为人以故意为目的而感染上艾滋病毒,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必然会遭受严重伤害,这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罪行为。

(二)故意传播艾滋病毒对象为特定个体

部分应用型学科如土木工程、机械与动力工程、安全科学与工程等的学科建设紧密围绕行业发展与应用,因此,用户提出国内国际专利文献与标准文献的使用需求,并希望获得原始全文。

在司法实践中,为伤害他人而故意传播艾滋病毒行为针对的对象必须是个体或者说特定的人。如果故意将艾滋病毒传播给不特定的多数人,那侵犯的法益就会截然不同,因侵犯对象为不特定多数就有可能适用诸如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为人以伤害特定个体为目的,通过性交、针刺、输血等方式将艾滋病毒传播给特定个体,受害人一旦被感染上艾滋病毒,其身体健康就必然遭受到现实的伤害,行为人的故意传播艾滋病毒行为客观上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受害人在被感染上艾滋病毒后,受害人的免疫系统就瘫痪了,无论是否有其他因素介入而导致受害人死亡或再受伤,受害人被感染上艾滋病毒就应认定为重伤。

(三)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目的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为伤害他人而实施故意传播艾滋病毒的,其是明知自己传播艾滋病毒的行为会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而希望或放任他人被感染上艾滋病毒的结果发生。行为人通过借助卖淫、嫖娼的形式传播艾滋病毒以实现伤害他人的目的,无论造成轻微伤、轻伤还是重伤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由于艾滋病病毒的潜在危险性,如行为人为伤害他人已着手实施了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行为,如果受害人被感染上艾滋病应以故意伤害既遂量刑。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没有造成受害人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伤害罪未遂定罪量刑。

(四) 客观上达到法律规定的伤害程度

由于艾滋病是一种严重伤害人体的疾病,从目前的医疗水平来看属于不治之症,对人的身体健康的危害十分严重。因此,行为人为伤害他人而实施故意传播艾滋病毒行为的,由于其传播故意非常明显,针对的对象也是个体且特定,应当将行为人故意传播艾滋病毒的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2]。从危害的结果上看,受害人被实施了传播艾滋病毒行为后有可能感染上艾滋病毒或有可能没有被感染上艾滋病毒。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构成故意伤害罪一般要达到轻伤以上程度才定罪。根据受害人是否感染情况,如果受害人被感染上艾滋病毒就应认定为重伤,就应以故意伤害罪既遂认定;如果被害人没有被感染上艾滋病毒的,就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未遂处理。

四、为杀害他人而故意传播艾滋病毒行为之罪名适用

的行为与杀人罪的客体特征完全相符。因此,为杀害他人而故意传播艾滋病毒行为应定故意杀人罪,但是在具体认定上要严格把握犯罪形态。

(一)艾滋病可以剥夺他人生命

行为人为杀害他人而故意传播艾滋病毒行为,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虽然故意杀人的方式是多样的,但是通过故意传播艾滋病毒的方式杀人也符合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杀人的方式,同样可以达到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也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从主观目的来看,行为人以杀人为目的故意传播艾滋病,其杀人主观目的明显,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构件。这与用刀砍、用枪杀的方式在本质上没有区别。由于艾滋病人从感染艾滋病病毒到死亡要经历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审判时被害人已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而审判后才死亡的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

(二)故意传播艾滋病毒的社会危害性

在故意传播艾滋病犯罪中,“传播”行为不但包括性行为的传播,还包含“注射”“咬人”“卖血”“扎针”等行为传播。以杀人为目的故意传播艾滋病毒的社会危害性是相当严重的。行为人以故意传播艾滋病毒方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假设被害人在艾滋病病发之前因其他原因死亡,那么感染上艾滋病就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从法理上说,行为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就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此种情形下,我们没有理由让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

(三)故意传播艾滋病毒可以按故意杀人未遂论处

以杀人为目的而故意传播艾滋病毒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一个问题,就是被害人一般不会立即死亡,因而争议的焦点是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会量刑过轻。的确,由于行为人将艾滋病毒传染给受害者后,一旦受害者感染上艾滋病毒,其会有一个或长或短的潜伏期,受害者不会立即死亡。由于没有出现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司法部门对行为人为杀害他人实施故意传播的行为只能定故意杀人未遂。但是,由于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有一个期间,如果受害人在判决作出之前因被感染艾滋病毒死亡,就应当按故意杀人既遂定,总体上讲,对为杀害他人而故意传播艾滋病毒的行为按故意杀人未遂论处较为适宜。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量刑幅度很大,故意传播艾滋病毒的行为以故意杀人未遂论,不会存在量刑过重的问题。

行为人为杀害他人而故意传播艾滋病毒的,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现实的危害,其致人死亡

五、为报复社会而故意传播艾滋病毒行为之罪名适用

行为人为报复社会而故意传播艾滋病的极端行为理应受到谴责,构成犯罪的,也应受到法律制裁。由于其侵害的对象为不特定群体,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应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应充分考虑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等因素认定。

(一)传播艾滋病毒属于危险方法

艾滋病毒是传染病病原体,传播艾滋病毒属于危险方法,行为人为报复社会而向社会不特定群体故意传播艾滋病毒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由于行为人本身患有艾滋病或者携带艾滋病毒,行为人为了泄愤或报复社会而采取性交、咬人、针刺、输血、捐赠人体组织、人体器官等方式,把艾滋病毒传染给不特定群体;在实施故意传播艾滋病毒行为后,受害者又极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形下,通过性行为等方式传播给不特定的多数人,致使艾滋病毒被不断扩散,严重危害不特定群体的生命健康权,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恐慌和社会危险,其实质上也严重地危害了公共安全。因此,其行为所侵害的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要求。

(二)主观存在传播艾滋病的故意

行为人为报复社会而实施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由于针对的对象为不特定群体,其传播艾滋病毒的主观故意是很明显的,且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报复社会。从主观上看,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携带有艾滋病毒,为了泄私愤或报复社会,故意不告知他人,在他人毫不知情下对艾滋病毒被扩散的事实或造成的严重传播危险持故意希望态度。从主体上看,犯罪主体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其对自身患有艾滋病或携带艾滋病毒通过各种途径传播给他人的行为会导致艾滋病毒被扩散是知情的,但是为了达到报复社会的目的,且希望危险发生。因此,行为人主体和主观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和主体要求。

(三)故意传播艾滋病毒针对不特定多人

行为人为报复社会而故意传播艾滋病毒行为针对的对象为不特定群体,目的是传染给不特定多人,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共财物以及公共生产、生活。行为人如果明知其实施故意传播艾滋病毒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公共生活的严重后果,其主观上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且其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群体,此时其行为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罪要件完全相符。因此,行为人为报复社会而故意传播艾滋病毒行为应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张智辉.网络犯罪:传统刑法面临挑战[J].法学杂志,2014(6):68.

[2]王新友.艾滋病感染者咬人应定故意伤害罪[N].检察日报,2005-12-1(3).

责任编辑:覃珠坚

[Abstract]In prostitution and whoring activities,intentional transmision of sexually transmitted disease can apply to crimes of propagating sexually transmitted disease.As aids is of sexually transmitted disease,intentional transmision of sexually transmitted disease can also be considered to apply to crimes of propagating sexually transmitted disease.Applicable charges may vary due to different subjective purposes or motives in spite of objective transmision of HIV.In the judicial practice,due to different subjective purposes or motives,intentional transmision of HIV can be considered to apply to crimes of propagating sexually transmitted disease,intentional injury,intentional homicide and endangering public security by using dangerous means.

[Key words]aids;intentional transmision;charges application

On Charges Application of Criminal Behaviors of Intentional Transmision of HIV:An Introduction of Transmision of HIV on the Part of Guangxi's First AIDS-infected Patient Dressed up as a Woman

WU Yong-hui1,HUANG Wei-lin2,LI Hua-wen2
(1.Liuzhou People's Procuratorate,Liuzhou 545006,China;2.Guangxi Luzhai People's Procuratorate,Luzhai 545600,China)

D924.3

A

1008-9438(2016)03-0021-04

2016-03-16

网络出版:http://www.cnki.net/kcms/detail/45.1333.D.20160519.1546.010.html

吴永辉(1971-),男,广西融水人,广西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主要从事法学实务与理论研究。黄伟林(1970-),男,广西鹿寨人,广西鹿寨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主要从事法学实务与理论研究。李华文(1979-),男,广西平乐人,广西鹿寨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主要从事法学实务与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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