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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债转股的国内外历史回顾与借鉴※

2016-03-15李长银陈涛李虹含

武汉商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债转股银行企业

李长银陈涛李虹含

(1.华夏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北京 10005;

2.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北京 10005

3.华夏银行总行,北京 10005)

商业银行债转股的国内外历史回顾与借鉴※

李长银1陈涛2李虹含3

(1.华夏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北京 10005;

2.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北京 10005

3.华夏银行总行,北京 10005)

随着经济增速逐步放缓,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债转股作为一种潜在解决方案重新回到大家的视野当中。历史上,许多国家都曾通过债转股来处置不良资产或对重要企业实施救助。本文分析了国内外实施债转股的主要经验,并对我国当前实施债转股提出了一些建议。

债转股;商业银行;历史经验;金融创新;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增速逐步放缓,供给侧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眼于矫正供需结构错配和要素配置扭曲,全面落实“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成为当前宏观调控的主攻方向。在这个过程中,非金融企业高杠杆问题受到政府和学者的重点关注。目前,我国非金融企业杠杆率①高达131%,大量债务给企业带来十分沉重的财务负担,再加上近期的企业利润不断下滑,债务违约风险不断上升,对银行的资产状况也造成较大压力。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已经上升到近十几年来的最高水平,引起政府、金融机构和相关学者的高度重视。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为了降低企业杠杆率,处理银行坏账,债转股成为现实选择。债转股是一种常见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参与经营困难企业的重组,通过重组协议将拥有的债权转换成企业的股权,成为企业股东;企业因此降低了负债率,得以持续经营,银行在企业经营业绩改善之后可择机退出并收回资金[1]。

2016年3月16日,李克强总理在“两会”答记者问时提出,可通过市场化债转股方式来逐步降低企业的杠杆率。随后,国家开发银行的相关人士表示首批债转股将在1-2年内推出,规模在1万亿左右,这在诸多学者和金融机构之间引起了广泛热议。大家对债转股的实施方式、行业选择、银行退出的途径、债转股的法律问题、转股企业的公司治理等问题进行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债转股作为一种资产保全方式最早在美国开始实施,在国内的不良资产处理的过程中亦有先例[2],回顾历史,可以对我国当下实施的债转股提供一定的借鉴。

二、国外的债转股的历史经验分析

(一)美国不良处置和重要企业救助中的债转股

由于受到经济衰退的影响,美国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发生了较大范围的银行业经营危机[3]。大量的银行和储蓄贷款机构(Saving&Loan Association)陷入经营困境。特别是1989-1991年间,新英格兰银行、爵克塞尔银行(Drexel)、希尔森(Sheason)银行等金融机构接连出现倒闭或改组,对美国银行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银行股价大跌,信誉下降,全美十大银行中有八家银行被评级机构穆迪和标准普尔下调了评级。为了防止危机蔓延,稳定金融局势,美国的监管机构和救助机构开始介入,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对金融机构进行援助。根据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案(FIRREA),美国1989年设立了资产重组信托公司(Resolution TrustCorporation,RTC),RTC的首要职责是重组倒闭破产储贷协会的资产和负债,最大限度地减少其给纳税人带来的损失[4]。其次,强调RTC在进行资产处理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以限制对当地房地产及金融市场造成的冲击。从1989成立到1995年结束为止,RTC共处理了3940亿美元不良资产。在此期间,RTC在化解金融风险,推进金融创新运作方面多有建树。RTC是政府第一次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被公认为是世界上处置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成功的例子②。

RTC在不良资产处理过程中对债转股进行了积极尝试。RTC接管了大量的储贷机构,或者间接持有陷入困境的储贷危机的股权,通过对目标企业进行清理然后再出售,或将其直接破产关闭等途径回收资金。RTC雇佣了8000名员工,其中包含了大量经验丰富的律师和会计师、投行专家等,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但是这也难以改善储贷机构的业绩,因为仅仅依靠改善公司治理无法改变储贷机构所面临的外部经营困境。最终RTC在储贷危机的处置进程中付出大量成本,共关闭了超过1000家储贷机构。这表明在处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债转股并非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办法。

在2008年次贷危机之后,为了稳定金融秩序,防止产生系统性风险,美国政府通过美联储购买了大量的有毒资产,包括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金融机构的股权和债权。但是救助金融机构的整体思路出现了较大的转变。在大量持有被救助企业的股权、债权之后,美联储没有采取派驻董事会成员等方式干预被救助企业的公司治理,目前的投资仅仅是财务性投资,而且该项计划的退出机制尚不明确。

2008年美国政府针对汽车行业的救助是债转股较为成功的实践。受日本汽车工业的竞争和油价上升的冲击,2008年左右美国汽车公司出现销量大幅下滑、亏损严重的情况。美国三大汽车公司中的两大公司,通用汽车公司和克莱斯勒汽车公司先后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为了挽救美国的汽车工业、保护就业、避免经济波动,美国政府投入大额资金对企业实施救助。在政府的主导下,通过重组重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随后通过市场化的方式退出,以较小的代价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美国政府首先向通用提供500亿美元贷款援助。但仍不能帮助通用渡过难关,最终通用还是申请了破产保护。在破产重组过程中,经过多方谈判,政府进一步提供300亿美元的援助贷款,并通过债转股将原有的500亿美元债权转换为政府持有的股份。最终美国政府占60%公司股份,原有股东不再拥有任何股份。随后,通过削减产能、重整公司治理,迅速走向盈利。在经营情况大幅改善之后,通用2010年完成了IPO上市,随后,美国政府通过市场化的方法退出通用汽车。美国政府在对通用的援助中实际财务损失约110亿美元,但是很好地保护了美国汽车工业体系的发展,避免了大量失业,维护了经济稳定。

(二)东南亚金融危机期间部分国家债转股经验

1997年东南亚经济危机期间,很多东南亚国家受到较大冲击,银行普遍出现大面积坏账。为了处理坏账,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韩国等纷纷仿效美国,成立类似RTC的机构来处理坏账。马来西亚对坏账的容忍度更高一些,在随后的经济恢复中恢复的较快。1998年下半年,韩国五大财团在政府的主持下达成债转股协议,但刚开始实际执行的债转股数额并不高。1999年,韩国政府制定了更加灵活的公司债务重组政策,赋予债权人和债务人更大的自主权。随后,韩国才在石化、航空和汽车工业中大量实施债转股,缓解了这些行业中企业的财务压力。

(三)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拉丁美洲国家的债转股以外债转股为主。

拉美地区的债转股与其他地区有所不同,主要是以国外投资者为主的债转股。20世纪70年代、80年代,拉美经济结束了高增长,并开始出现经济衰退。经济下滑、资本外流带来了严重的外债危机。大量外国银行和企业的债权难以实现,因此不得不选择债转股的方式来保全资产。巴西1978年开始执行债转股计划,84年迫于国内政治和经济压力而终止,88年重新开始实施。阿根廷87年推出债转股,因担忧汇率和通胀的问题而进展较慢,1989年才开始大规模实施。智利的债转股最成功,也最为灵活,1985至1991年期间共转换70亿美元的债务,占全部外债的30%。拉美国家推行的债转股遏制了资本外逃趋势,并成功引进了外资,减轻了外债压力,帮助企业降低了债务负担。但是由于通胀问题和政治上的影响,90年代后期债转股逐渐趋于萎缩。

(四)20世纪90年代初中期中东欧国家的债转股具有鲜明的市场转轨特点。

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东欧国家的债转股深受前苏联解体后市场转轨的影响。私有化是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中一项重要内容,而这些中东欧国家的债转股也是伴随着私有化同步进行的。保加利亚、俄罗斯、乌克兰、南斯拉夫、匈牙利、波兰等国都曾经有过债转股的计划或实践。中东欧的债转股不仅是债务管理的手段,更重要的是私有化的重要工具。债转股的目标除了私有化之外,还有减少外债、改善债务结构,增加外国直接投资和创造有利的经济环境等目标。

部分东欧国家在转型过程中制定了详细的框架,很好地保证了转轨的有序实施。以保加利亚为例,针对国外投资者参与过程中的所有权转移等程序,设计了完整的法律框架,保障了债转股的合法、有序实施。1991年和1992年,匈牙利和捷克与俄罗斯达成协议,将债务转换为俄罗斯国内公司的股份。俄罗斯通过债转股的形式获得了乌克兰出口天然气管道的股权。在波兰、匈牙利、捷克等国家的私有化转型过程中,债转股是伴随着政府注资银行、私有化、破产重组等市场转轨措施而执行的一种辅助手段[5]。

(五)日本主银行制度下的股权债权转换

1990年日本房地产泡沫破裂,资产价格大幅下跌,大批企业破产,银行业产生了大量的不良贷款。自此开始,日本政府耗时十余年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其中涉及到了股权债权的转换过程,这个过程值得我们进行研究和分析。

借鉴美国的RTC,日本于1993-1996年先后设立共同债权收购公司、住专债权管理公司、东京共同银行,分别承接附有不动产抵押的不良债权、住宅金融专业公司、中型信用社等不良资产。1996年,东京共同银行改组成为整理回收银行,后来与住专债权管理公司合并,成立整理回收机构,接管已破产的金融机构,回收处置不良债权。日本存款保险制度与整理回收机构相辅相成,在存款保险机构的委托与资金支持下,整理回收机构完成不良资产的回收、处置,并交回部分利润[6]。日本的不良资产处置过程深受日本的银行制度体系的影响。日本的银行与企业之间具有独特的主银行制度,银行与企业相互持股,银行既是企业的债权人又是企业的股东。银行作为股东在监督企业发展的同时,还可以为企业提供贷款资金支持。该制度安排为二战后日本企业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在经济危机之后源源不断地造成了大量的坏账。日本政府在处理不良大量爆发的过程中,对主银行制度进行调整,促进银行主动处理坏账。这其中包括采取时价会计准则,促进银行主动剥离坏账,同时出台措施调整主银行制度,降低银企交叉持股,以铲除不良产生的土壤。该项措施规定银行股权投资不得高于净资产,减少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关联关系[7]。

与其他国家所推行的债转股不同,日本在处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实际上执行了银行卖出股权,扩大债权的策略。这与一般国家处理不良贷款时执行的债转股政策相比,可谓是反其道而行之。这一逻辑是建立在“日本主银行制度”的基础之上的,主银行制度已经成为不良资产产生的温床。适当削弱银行的股权投资比例将会减少不良产生的基础。

三、我国债转股的历史经验分析

(一)我国债转股的历史进程

我国在转轨时期以及转轨后的一段时间内,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企业缺乏资金,大量向银行借贷,形成了高杠杆运行的局面。在随后1997年的经济危机中,我国经济也受到较大影响,高杠杆企业难以为继,出现大面积的坏账。据估计,1998年不良贷款最多的时候,不良贷款率超过20%,对银行的资产质量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甚至有国外学者认为中国的银行已经出现技术性破产。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面临高杠杆和较高财务成本压力,而银行面临较大的坏账压力。在随后的不良资产处置中,我国金融部门尝试了债转股,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不良资产处置途径[8]。

1997-1998年,我国商业银行在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冲击之下,坏账率和不良资产率达到了顶点。为了防止危机蔓延,国家采取注资的方式,对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的银行业进行救助。1998年左右,财政部冲销了国有商业银行700亿元的呆账。随后,1998年财政部安排发行了2700亿元特别国债,专门用于对四大国有银行(工、农、中、建)进行注资,以提高其资本充足率,避免发生系统性的银行业危机。其中,工农中建四大行分别获得注资额850亿元、933亿元、425亿元和492亿元。政府将四大商业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的约1.4万亿元不良资产剥离至四家资产管理公司(AMC),采取的是按账面价值收购方式,其中包含专项国债所形成的债转股股权。在1998年至2003年间,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化解巨额不良贷款,国务院出台了债转股政策,当时共选定580户企业实施债转股,债转股金额4050亿元,占需处理的不良债务总额的30%。

2004年左右,政府以实施股份制改造为目的,实施了新一轮的银行注资和不良资产剥离。主要是三步走的策略,第一步,国家注资,剥离不良资产,进行财务重组;二是成立股份制有限公司,进行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第三步是筹备上市。2003年12月30日,由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将450亿美元注入中行和建行,两家银行分别获得225亿美金。

(二)我国债转股的历史经验

1、债转股主体对目标公司的公司治理的影响有限

在上一轮的集中坏账处理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对部分企业实施了债转股。在债转股的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没有对公司治理过多干预,采取的是被动持有的策略。虽然经过了十多年,至今依然有部分股权尚未退出。资产管理公司选择被动持有股份的一部分原因是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还没理顺,地方政府对企业影响力巨大,对其他公司股东的权利并不够尊重。在极端情况下,即便是资产管理公司持有企业大部分股权,对企业也难以施加实质影响力。这种局面对于债转股特别不利,因为债转股意味着企业将债权转变为股权,将要承受更大的风险。根据权责相适的原则,资产管理公司理应对目标公司有更大的影响力以改变公司的经营情况,保证自己所有权的安全。

2、债转股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债转股并非适用于全部公司。对于某个企业的公司治理出现明显偏差时,如果恰好较为熟悉或者有相关的人才,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或许有能力对其公司治理进行适当的干预。但是对于任意客户企业,这一结论则难以成立。银行的客户行业千差万别,企业之间竞争激烈,企业所处的环境变化较快,经营企业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专业性的金融机构,缺乏足够的高级企业管理人员来对所有标的公司进行良好而适当地干预。这意味着从改善公司治理的角度讲,债转股有相当的局限性。

其次,对于经济周期波动造成的行业普遍性亏损,是否需要执行债转股这一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债转股会减少企业的财务负担,降低银行的不良率,相当于对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进行了重整。但是如果行业前景良好,仅仅是出现了短暂的经营困难,那么适当地通过债转股介入将会帮助企业走出经营困境,减少银行的坏账并提高银行的收益。如果是行业处于衰退期,仅仅是通过重整和债务展期难以解决企业未来发展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债转股既不能解决企业的债务问题,也不能解决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反而提高了银行的流动性风险,耽误银行不良处置的最佳时期,甚至浪费更多资金、人力和物力。

最后,上一轮不良资产处置(包括债转股)之所以取得了相对较好的成绩,很大程度上的原因是中国经济高速增长、房地产起步和腾飞为不良资产处置建立了良好的环境,债转股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还是值得商榷的问题。根据中央对当前的经济发展走势的“L”型定调来看,短期内,短期内我国经济发展不会出现像过去那样超过10%的高速增长,这对于“持有等待”的债转股策略将不再有用。因此实行债转股时更要考虑其局限性,积极关注相关行业的发展潜力的问题。

3、债转股应更加强调市场的力量

上一轮债转股,主要以政府的行政行为为主,由国务院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对一些国有企业实施行政化的债转股。行政化方式具有执行迅速、见效快,范围可控的优点。政府推行债转股之后,在较短时间内改变了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并降低了银行的不良率。但是行政化的最大弊端就是政府的角色太重,对市场干预太多,过多的考虑了国有企业的利益,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就稍微弱了一点。资产管理公司往往被动地沦为纯财务投资者,对企业的人事、日常经营等难以施加影响力,没有很好的发挥债转股对企业的公司治理的改善作用。这无形中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打击了债权人的积极性,减少其执行债转股的动力。反过来会增大企业的道德风险,扭曲资源的配置。

在今年的人民代表大会上,李克强总理特别指出,债转股要以市场化的方法来推行。这表明政府认识到了上一轮债转股中过度依靠行政化的不足,希望能够发挥金融机构和企业的主体作用,减少资源配置中的扭曲。只有依靠市场的力量,才能促使各方充分地调查信息,关注成本并谨慎出价,防止道德风险,提高处置效率。

4、需要完善债转股的法律制度保障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执行债转股的制度保障。债转股实施之后原本的债权将转变为股权,引起法律关系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转股之前,银行拥有按照贷款条件收回本金和利息的权力,银行不能干预企业的经营。此时银行的收益是稳定可预期的,在企业破产清算时银行将优先于股东受偿。而在债转股之后,银行变为股东,可以行使股东权利,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但是不能直接收回本金,只能通过公司的分红获得收益。此时银行的收益是不确定的,想要退出投资只能通过转让股份、公司回购股份等途径;破产清算时股权的受偿顺序要劣于债权。在这样剧烈的法律关系变化过程,需要严格的法律程序来保护各参与方的权利,防止一方利用自己优势地位去损害其他参与方的利益,保障债转股的有序实施[9]。在前一轮债转股中,由于行政化色彩浓厚,地方政府对目标企业干预较重,严重干扰了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其股东权利,损害了资产管理公司的利益。

5、债转股的退出问题值得重视

无论是专业性的资产管理公司还是银行机构,通过债转股持有企业股权一般不是为了将金融资本转变为产业资本,通过长期经营企业获得利润,而是为了通过债转股来改善企业公司治理情况,等待企业经营好转之后退出获利或减少损失。所以考虑实施债转股,资本退出的问题至关重要。

银行自有资金有限,大多数来自于存款和借款,具有流动性要求。因此对于银行来说,流动性管理是重中之重。债转股实质上对于银行来说是一种“短债长投”,如果债转股之后不能顺利退出,将极大地影响银行的流动性,严重的话甚至会造成系统性风险,危及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所以,合理控制债转股的规模,解决债转股的退出问题直观重要。目前上市公司的债转股股权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进行退出。非上市公司或者集团的股权退出存在一定的困难。可由企业回购股权,或者持股方通过多层次的股权交易市场向机构投资者、社会公众出售,也可以通过多种股权交易市场退出,但是目前我国相关的场内、场外股权交易市场不够发达和完善,需要加快速度建立层次更加丰富、体系更加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

四、我国当前实施商业银行债转股的途径和措施的思考和建议

(一)对实施债转股的目的及局限的思考

政府此次实施债转股,意图是应对企业债务过高问题,这一问题在经济增速放缓的大背景下尤为重要。然而当前企业债务规模较大,债转股又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于债转股的目的和局限需要仔细考虑。那么实施债转股是否能够按照原定的政策意图,破解企业高杠杆、银行不良持续攀升的困局?首先应该充分认识到债转股的局限性,它并不是一个解决企业高杠杆和银行坏账的常用解决方案[10]。债转股对标的选择标准、实施的人员投入、后期退出、法律政策配套等都有较高的要求。虽然经过上一轮的债转股,政府和金融业的实力大大提高,也积累了更多的经验,但债转股依然不是一个简单易行的实施方案,盲目大规模实施会产生很多问题,处置不当最终仍需要政府兜底。其次,通过银行实施债转股来解决企业高杠杆问题存在一定的现实困难,债转股可能仅作为一个辅助性质的解决方案。中国非金融部门的杠杆率高达131.1%,远高于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60%左右的比例,也高于俄罗斯、印度等国家的40%左右的比例③。若将我国非金融企业杠杆率降低到60%左右,需要降低的杠杆规模超过40万亿元人民币,这么庞大的规模是银行体系难以支撑的。再次,银行实施债转股之后,表面上企业债务降低,银行不良消失,但是风险仍然在银行体系内,并会提升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如果转股企业破产,由于股权的受偿顺序靠后,银行将会收回极少的资金。同时,银行投资股权将会有较大的风险资本占用,对银行的流动性将造成较大影响。最后,尽管此次债转股实施之前就强调要发挥市场的作用,但是债转股本身就是对部分经营失败的国企的政策兜底,客观上是奖励“市场竞争的失败者”,进一步强化了国企“预算软约束”的预期。无论是债转股本身还是债转股实施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无疑都会助长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二)债转股的实施主体及资金来源

对于实施主体来说,上一轮的实施主体是由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的,由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接近账面的价格收购不良资产,然后进行后续的回收、转股等操作。具体资金来源是通过央行提供再贷款和AMC发行定向债券解决。而随着现代银行体系的建立和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之后,再采取上一轮的由央行和财政部主导的不良资产处置已经不合时宜。考虑到实施效率,实际实施可行性等问题,这一次普遍认为应由银行来实施相应的债转股操作。但是受限于我国的法律规定,银行不能长期持有非金融企业股权,目前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由银行的理财计划或所属子公司来执行实际操作。

由于股权投资不同于贷款,属于长期投资。因此在负债端需考虑资金来源的问题,资产端和负债端需要在期限、数额等方面进行匹配。在以子公司或者资产管理计划为主体实施的债转股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资本市场多渠道解决债转股的资金问题。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建立资产管理计划等,可以由政府、银行和社会资金共同成立债转股基金,建立优先、劣后结构,以充分调动各方面资金的积极性。该种资金募集模式下要特别重视资金退出问题。

(三)谨慎选择债转股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债转股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保全的方式和途径,其实施条件不同于一般的不良资产处置,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债转股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的企业和行业。所以合理确定实施范围和实施对象,是债转股是否能够取得预期效果的关键之一。

考虑债转股的标的,应该从其行业发展前景、技术情况、国家产业政策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第一,应该遵循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和行业发展方向,避免对落后的“高耗能、高污染”产能执行债转股。这一方面是体现了国家政策的引导作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因为一些高耗能、高污染、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企业是市场淘汰的对象,若执行债转股未来将会给银行造成更大的损失。第二,应该选择技术相对先进,符合相关标准的企业,行业龙头应该优先考虑。第三,选择公司治理相对较好的企业。考虑债转股之后主导重整公司治理的可行性。针对上一轮债转股中行政化色彩过浓的问题,该轮债转股中,应该仔细评估公司治理的规范化程度、特别是公司中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因此综上所述,应该选择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方向,符合市场前景,目前只是因为负债率高、财务压力大而存在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实行债转股,帮助其渡过暂时困难,获得新的发展。不宜将一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过剩企业作为债转股的主体。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不能将其纳入债转股范围,要坚决按市场化原则出清,以免扩大现有的坏账损失。

(四)实施债转股的制度保障与金融市场支撑

银行实施债转股的合法性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由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实施债转股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需要国务院依据《商业银行法》中的例外条款出台相关政策或者启动修法程序直接调整《商业银行法》。同时政府要提供更加良好的司法环境,进一步厘清地方政府在地方国企的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作用,保障债转股之后股东权利的实施。法律保障主要有三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第一,需要从法律层面对银行等机构实施债转股的可行性进行调整[11]。我国实施分业经营的金融监管政策,《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另有规定除外这一个例外规则需要进一步的明确。第二,对债转股的过程需要明确的法律法规,在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同时积极促进市场资本的参与。第三,需要司法保障实施债转股之后的股东权益。

需要进一步构建并完善多层次、发达的金融市场。金融市场对于公司股权价格、不良资产定价等方面都有很重要的作用。同时银行在退出股权投资时,也需要相应的股权交易市场的支持。

(五)商业银行实施债转股应注意政府关系

尽管政府在提出此次债转股过程中强调了市场化,但此次债转股在实施范围、实施标准等方面依然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因此商业银行在执行债转股过程中要主动与政府部门沟通,争取政府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在商业化谈判、尽职调查、市场化评估定价等程序中要严格遵守市场化原则,充分保护银行自身权益,发挥好银行、企业实施主体的作用。

(六)实施债转股过程中要注重金融创新

在银行系统内实施较大规模的债转股,需要对原有的监管制度、业务流程进行大规模的改革和创新,这个过程中需要大量的金融创新作为支撑。美国80年代末RTC主导的坏账处理过程中开展了大量的金融创新实践,对以后丰富和完善美国金融体系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商业银行应该积极地与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对债转股的资金流动性管理,债转股资金来源、债转股实施方式等进行创新和发展。创新往往具有先发效应,可以为以后的业务发展打下较好的基础。

五、结论

随着经济增速放缓和供给侧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企业高杠杆和银行坏账问题成为政府和金融机构关注的重点。政府重启债转股,目的是为企业去杠杆,同时降低银行系统的不良率。历史上许多主要经济体都实施过债转股,对我国实施债转股可以有所借鉴。

对于政府来说,实施债转股的目的是降低企业的杠杆率,缓解银行不良的压力。这是一个“以时间换空间”的策略,债转股对于解决企业高杠杆率和银行坏账问题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其作用是有限的,难以大幅度地降低企业杠杆率。应该认识到债转股的局限性,谨慎选择实施债转股的行业和企业,将债转股应用于那些亟需支撑和扶持的行业和企业。同时,债转股虽然是一个常见的不良处置方式,但却不是一个易用和常用的不良处置方式,它对实施环境、人员素质要求等都有较高要求。政府需要在法律制度、金融市场建设、监管配套等多方面做好工作。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实施债转股首要的事情就是做好与政府沟通工作,争取政府的支持和政策倾斜。其次,商业银行在实施债转股过程中应该强化创新,积极与监管部门保持沟通协调,针对债转股的资金流动性管理,资金来源、债转股实施方式等进行大胆创新。

[注 释]

①数据来自中国社科院,时间截止2015年年底。

②《银行改革攻坚:热点、难点、重点》杨凯生,中信出版社,2015年出版。

③中国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李扬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张晓晶等专家合著《中国国家资产负债表2015》上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年末,中国非金融企业部门的杠杆率为123.1%,如果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实体债务也包括进来,将进一步上升至149.1%,而实体部门杠杆率为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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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徐 晓

HistoricalReview and Referenceof Debt-to-Equity Swap of CommercialBanks in China and Abroad

LIChang-yin1CHEN Tao2LIHong-han3
(1.Post-doctoralResearch Center of Huaxia Bank,Beijing,100005,China;
2.Post-doctoralResearch Center of China Government Security Depository&Clearing Corporation Ltd., Beijing,100005,China;
3.Huaxia Bank,Head O ffice,Beijing,100005,China)

With the economic growth slowing down,debt-to-equity swap has received renewed attention as a potential solution to corporate debtsand non-performing assets in banks,which are attracting increasing public concern.Historically,quite a few countries dealtwith the non-performing assets or offered aids to some important corporations through debt-equity swap.The paperanalyzed themajor experience ofdebt-equity swap in China and abroad and then proposed some suggestionson the current implementation of the swap in China.

debt-to-equity swap;commercialbank;historicalexperience;financial innovation

F832.3

A

2095-7955(2016)06-0044-07

北京市博士后科研活动经费资助(项目编号:2016-zz-121)。

2016-12-10

李长银,华夏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网络经济学,互联网金融,区块链;

陈 涛,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国际金融问题;

李虹含,华夏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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