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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事业的奠基人(上篇)
——郭翔先生追忆张黎群老先生访谈

2016-03-15本期主持人翟英范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犯罪学会青少年

本期主持人:张 荆,翟英范

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事业的奠基人(上篇)
——郭翔先生追忆张黎群老先生访谈

本期主持人:张 荆,翟英范

张黎群老先生是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事业的奠基人,是创立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首任会长,是我国犯罪学研究的推动者和领导者。张黎群老先生已于2003年仙逝,我们追忆访谈张黎群老先生,得到了我国老一辈犯罪学家们的盛赞和支持,特别是和张黎群老先生一起推出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长期共同为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事业奋斗的前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郭翔先生(郭翔先生简介,请阅2015年第5期《河南警察学院学报》“封二”《中国犯罪学家推介——郭翔先生》和“中国犯罪学口述史”专栏《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的开拓者——郭翔先生访谈》)和青春年少就跟随张黎群等老先生、现在依然执著于青少年犯罪研究的北京工业大学张荆教授。两位不同年龄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界元老,力图通过此访谈还原历史、正本清源,为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和老会长张黎群老先生立起丰碑。

2016年4月14~18日,包括郭翔先生和主持人张荆教授、翟英范教授在内的大陆地区10多名犯罪学家应台北大学犯罪学研究所等机构之邀,前往台湾地区进行学术交流,参加第二届海峡两岸犯罪学暨社区矫正论坛。期间,主持人对郭翔先生进行了采访。郭翔先生回到北京后,进一步梳理了追忆张黎群老先生事迹的思路,不辞辛苦查阅了保存下来的历史资料,一笔一画、情真意切地整理和撰写了追忆张黎群老先生的文稿。

以下是访谈内容,与读者共享。篇幅较长,约10万字,分为上下两篇,本期刊登上篇,2017年第1期刊登下篇。

主持人(以下简称“问”):尊敬的郭老师好!非常感谢您对追忆张黎群先生访谈的支持和指导!您是我们已经访谈过的老一辈犯罪学家,解释性的话就不用多说了,咱们直奔主题吧。

您伴随张黎群老先生一起创立了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在他领导下长期共事,为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研究事业贡献了几十年的心血,取得了历史性的重要成果,请您谈一谈张黎群老先生创建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经历及其他的学术研究之路吧。

郭翔(以下简称“郭”):张黎群老先生生于1918年5月,于2003年3月病逝,享年85岁。张老是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事业的奠基人,是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创会会长,是我国犯罪学研究的推动者和领导者。在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成立10年之后,张黎群先生又支持和帮助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的创立,并任首届名誉会长。张黎群先生虽然已经远离我们而去,但他开创和推动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和犯罪学研究事业的光辉业绩,将永远载入中国犯罪学研究的史册。

张黎群先生1936年参加革命,长期从事青少年工作。上世纪50年代,曾任团中央常委、《中国青年报》社社长兼总编辑。1957年“反右”运动中险些被划为“右派”分子,虽然幸免,但仍受到撤职和党内严厉处分。1966年夏天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中,张黎群先生又被打成“黑帮”“修正主义分子”“西南的邓拓”,惨遭批斗、围攻、关押。1977年底,张黎群先生调任浙江大学任校党委第二书记、第二校长,协助钱三强校长工作。

1980年,中央批准成立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少年研究所,任命张黎群先生为所长。张黎群先生时年62岁,接到任命后,欣然北上,回到他所钟情的青少年研究岗位,并焕发出无比的热忱和奋斗的蓬勃朝气。

张黎群先生走马上任后,经过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迅即确定青少年研究所四个重点研究课题,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又是重点中的重点。

1981年3月,张黎群以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少年研究所的名义,在浙江杭州主持召开了“青年研究座谈会”。会议确定加快制定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规划,委托徐建和我分头起草规划文件,然后由徐建赴京同青少所的谢昌奎一起汇总。经青少所(访谈中的“青少所”“青少年所”都是“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少年研究所”的简称)讨论后,形成规划草案,拟提交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规划会议讨论通过。

在张黎群先生的奔走推动之下,1981年8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少年研究所、公安部三局、最高法院研究室、最高检察院研究室、司法部研究室、团中央宣传部等中央六个部门联合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了“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规划会议”。经过讨论,会议通过了这个规划,并建议尽快成立全国性青少年犯罪研究学术团体,以推动落实规划的要求。

1981年12月,经过酝酿和协商,成立了以张黎群先生为组长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筹备领导小组。经过紧张的筹备,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央宣传部批准成立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

1982年6月,张黎群先生在广西南宁主持召开了“全国首届青少年犯罪研究学术研讨会暨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成立大会”。会议首先对我国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变化趋势和治理对策进行了广泛而热烈的讨论,会议代表们认为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空前的学术会议。然后经过与会代表的讨论,原则通过了《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章程》,选举产生了常务理事会,选举张黎群先生为会长,曹漫之(老革命,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为副会长,李景先(中国社科院青少年研究所副所长)为秘书长,并选举了若干副秘书长。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众所周知,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间,长期没有真正学术意义上的犯罪学研究;犯罪学在我国社会科学领域里几乎是一片空白。正是张黎群先生和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全力推动了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广泛而深入地开展,陆续结出了丰硕的学术成果,涌现出了一批从事青少年犯罪和犯罪学研究的人才。同时,推动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犯罪预防工作,促进了国家青少年立法和少年司法制度建设,并且开展了广泛的对外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活动,有力地推动了犯罪学比较研究的发展。

在张黎群先生的领导和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组织推动下,青少年犯罪研究不仅是我国社会科学领域里最活跃的一个领域,而且逐步促进了我国整个犯罪学研究事业的发展。

张黎群先生是我国杰出的青少年犯罪和犯罪学研究事业的领袖人物,是具有学者气质、有重要学术见解、有深厚的学识和文字功底、有丰富的人生经验、有高尚品行的引领性犯罪学家。

起草青少年保护法保障合法权益

成立青少年研究所提供体制依托

问:我(张荆)是1982年从四川大学毕业分配到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少年研究所从事研究工作的,成为张黎群先生的部下。那时青少年研究所已成立两年多了。想请您回忆一下中央批准中国社科院成立青少年研究所的一些情况。

郭:中央批准成立青少年研究所,是和团中央领导的青少年保护起草工作分不开的。

大家知道,粉碎“四人帮”结束了10年“文化大革命”,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中国抛弃了祸国殃民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确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

10年“文革”浩劫,给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家庭、道德、人际关系造成了全面的大破坏。国家面临“百业待兴、拨乱反正”的繁重任务。

我们常说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但当时青少年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思想活跃、积极向上,另一方面也有迷茫和困惑。许多青少年对过去的政治宣教不相信了,什么“世界上还有三分之二的人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什么“敌人一天天烂下去,我们一天天好起来”,什么“打倒帝、修、反,建设一个红彤彤的新世界”,什么“斗私批修,誓作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接班人”,什么“扫四旧”“造反有理”“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什么“农村是个广阔的天地,在那里是大有可为的”等等,经过反思,许多青少年有种“受骗”的感觉。有的投书刚复办的《中国青年》杂志,哀叹怎么人生的道路“越走越窄”?大批知识青年返城,面临就学、就业、生活的压力,有的甚至编了顺口溜,说什么“上学就停课(‘文革’开始就指示‘停课闹革命’),毕业就下乡(实际上中小学生没毕业就陆续上山下乡了),回城没工作,结婚没有窝”,悲叹自己的命运,发泄对社会的不满。

问:这时青少年犯罪也凸显出来。

郭:“文化大革命”的恶果之一,就是青少年犯罪的大幅度上升。据调查资料显示,从上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全国大中城市青少年犯罪占到全部社会刑事犯罪的70%~80%以上,强奸、杀人、抢劫、打架斗殴,结成团伙实施种种犯罪行为。人们惊呼,这些生在新中国、长在红旗下的青少年怎么竟成了疯狂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原因是什么?到底怎么办?传统的理论和解决犯罪问题的方式已经不适应现实的情况。

从社会历史发展角度,人们理所当然地认为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教育、引导青少年,如何妥善地解决他们面临的现实问题,如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如何教育挽救那些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是国家和社会面临的迫在眉睫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

问:青少年犯罪的严峻形势也引起了中央的重视。

郭:1979年8月,中央发出批转中宣部等八个单位报告的58号文件(《中共中央转发中宣部等八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报告〉》),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中央就青少年犯罪问题专门发出这样的文件,新中国成立30年间还是第一次。

有的学者建议,不能就犯罪论犯罪,应该制定青少年保护法,运用法律手段教育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

根据胡耀邦同志的批示,1980年3月,团中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支持下,由团中央书记胡启立在北京主持召开了“青少年保护法座谈会”。会议前半段,是讨论介绍青少年的状况和问题;后半段是讨论制定青少年保护法问题。我在发言中建议抓紧制定青少年保护法。《中国青年报》用很大的篇幅报导了座谈会的情况,会议《简报》也及时刊发了与会人员的发言。

根据会议的呼吁和团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司法部的倡议,团中央设立了青少年保护法起草小组。团中央研究室的谢昌逵为召集人,成员有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罗耀培、北京大学法律系的储槐植、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力康泰和北京政法学院的我、马晶淼、姜文赞。起草小组快马加鞭,先后起草了六稿,广泛征求了中央各有关部门及一些省市的意见。胡启立同志在一封信中讲,根据彭真同志指示,青少年保护法草稿比较成熟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议,进入立法程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起草小组同志看到这封信时,无比兴奋。因为第六稿已接近成熟,法的名称、宗旨、基本原则、大的框架及法条内容等,几经修改,已较固定,准备再作最后一次修改即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议。

问:听说青少年保护法起草工作曾一度被搁置。

郭:是的,出现了搁置。很可惜,这一搁置使国家青少年立法工作推迟了10多年,错过了立法的最好时机。

在起草小组讨论是否继续起草工作时,我发言反对搁置。我说中国的事要趁热打铁,一放下,不知会拖到什么时候。但起草小组召集人和姜文赞等主张搁置,理由是现在对青少年问题研究得不够,但最实际的原因是中央批准成立中国社科院青少年研究所,团中央研究室整建制要划归到青少年研究所。谢昌逵讲:等青少所组建完成后再继续开展青少年保护法的起草工作。当时,团中央书记胡启立、李瑞环两位同志已调离团中央到天津任职。青少年法起草工作就放下来了。

在青少年保护法起草过程中,团中央为了深入开展青少年问题的理论研究,向中央报告成立国家级青少年研究所,经中国社会科学院申报,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少年研究所,归中国社科院和团中央双重领导,编制列在中国社科院,办公地点在团中央大楼。

根据团中央研究室主任钟佩璋同志提议,经团中央报告申请,中央批准任命张黎群同志为所长,钟佩璋同志为副所长。张、钟二人是老搭档,张黎群任《中国青年报》社社长兼总编辑时,钟佩璋是副总编辑。谢昌逵也是张黎群的老部下,他们都非常崇敬和信任张黎群。

过去我并不认识张黎群先生。一次在团中央大楼见到一位气质儒雅、面目慈祥、衣着整洁的人,谢昌逵告诉我那就是新上任的青少年研究所所长张黎群同志,曾当过《中国青年报》的总编辑。我略感惊奇,因为我在上大学时,最喜欢读的就是《中国青年报》。原来,将该报办得风风火火的,就是这位令人起敬的长者。

据钟佩璋后来回忆,当他电告张黎群同志中央任命其为青少年研究所所长时,张黎群兴奋不已,欣然从命。

满怀豪情上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少年所首任所长

运筹帷幄引领国家规划重点课题青少年犯罪研究

问:张黎群先生曾几次讲到,他放着拥有一两万人的大学的领导不干,却宁愿来京当一个刚组建的、仅有几十个人的青少所的所长,说明他对青少年研究工作的挚爱。

郭:的确如此。应当说,中央任命张黎群先生为青少年研究所所长,因为他确是最佳人选。他有长期的青少年工作经验,愿意同青少年交朋友、打成一片,愿意和志同道合的同事一起做青年工作。而且又有几个相识相熟的老部下,所以张黎群先生没有丝毫犹豫,满口答应当这个所长。张黎群先生也对人说,他听到这个任命时,真是“喜从心来”。

张黎群先生迅速办妥离开浙江大学的手续,走马上任青少年研究所。

从张黎群先生的人生经历中,可以明显看出他为什么对青少年工作和青少年研究怀有浓厚的感情。张黎群先生1936年参加革命,开始从事青少年工作。1937年奔赴延安,先后在“陕北公学”“马列学院”学习,1938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之后,组织又分配张黎群先生到周恩来总理当年领导的南方局从事青年工作。山东省济南市解放后,曾任那儿的团市委书记。上世纪50年代调进京,曾任团中央常委、《中国青年报》社社长兼总编辑。当时《中国青年报》办得风风火火,是最受读者尤其是青年读者欢迎的一份中央大报。我记得我上大学时,同学们特别爱看《中国青年报》,尤其是副刊办的“辣椒”等杂文专栏,短小精悍,针砭时弊,尤为人们喜爱。

但是好景不长。1957年党号召整风,张黎群先生在一次新闻工作座谈会上就如何办好报纸提出自己的意见。他说各报都要有自己的特色,不能全转新华社通稿,不能当“留声机”,不能是“传声筒”,不能搞“翻版书”。《人民日报》登了这次座谈会的发言。当整风转入“反右”后,《中国青年报》社成了重灾区。据后人回忆,约有50余人的报社,从副总编辑陈模、钟佩璋到编辑、记者约有20余人被划成右派。张黎群先生自然“在劫难逃”。但幸运的是,团中央第一书记胡耀邦出访归来,在新疆打电话给团中央,划“右”工作一律停下来,等他回京后处理。据著名作家马识途(姜文拍的电影《让子弹飞》即根据马识途的一篇短篇小说而改编)回忆文章《张黎群这个人》中讲,有两个人力保张黎群先生。一个是毛泽东身边的秘书田家英,田一方面给张黎群打招呼,另一方面在总书记邓小平面前多次为张黎群说好话。为争取所谓“主动”,钟佩璋替张黎群起草了“检讨”的稿子在人民日报登出。另一个保护张黎群的是胡耀邦。胡耀邦一方面对张黎群提出严厉批评,另一方面在中央运动领导小组讨论张黎群时,汇报说张黎群虽犯有严重错误,但他是个好人,一直对党的事业忠心耿耿,不过有时会讲些糊涂话。邓小平拍板说:“张黎群是个糊涂人,总编辑不要当了。”“糊涂人”即不是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右派分子。这样,张黎群才未被划为右派,但仍受到撤职等六项处分。后被下放到陕北米脂县当县委书记,带着团中央系统在整风“反右”中受到错误处分的同志劳动改造。

马识途说:“黎群的身名算是保住了,可是他却无法取得心理上的平衡。他在《中国青年报》的左膀右臂被砍掉了,一大群思想睿敏、才华出众的栋梁全给拆垮了,他们头戴帽子,心负创伤,充军各地。黎群怎么能心安理得去做芝麻官?后来《中国青年报》创刊30周年纪念时,他写了一篇长文表示内疚不已。”

问:张黎群先生在“文革”期间遇到的磨难似乎也很多。

郭:在上世纪60年代初,张黎群先生调任中央西南局办公厅副主任。荒唐的“大跃进”及其引发的“三年大饥荒”,使得干群关系比较紧张。阶级斗争和政治运动,造成了干部不敢说真话,不愿为群众办实事。为了纠正干部中的不正之风,他在《成都晚报》开辟了“夜谈”专栏,在《重庆日报》开辟了“巴山漫话”专栏,陆续发表了他的17篇杂文。没想到1966年夏季“文革”一开始,西南局的领导就把张黎群抛了出来,把他打成“黑帮”“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西南的邓拓”(时任北京市委书记邓拓等以三家村名义发表“燕山夜话”,遭到残酷的批斗,自杀身亡),报刊、广播、大小字报,连篇累牍地声讨批判(后来张黎群先生曾给我看过复印的《重庆日报》《四川日报》等用通栏大标题发表声讨张黎群先生的文章)。据张黎群先生的夫人王玉茹回忆,他们俩被打成“夫妻黑店”,批斗、关押、劳改,群众专政,打骂罚跪,历经磨难达七年之久,真是“九死一生”。“文革”开始,被西南局领导抛出的还有马识途先生(西南局宣传部副部长),历经残酷批斗折磨。2006年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了马识途写的一本书,书名为《沧桑十年——共和国内乱的年代:1966~1976》。季羡林为之作序。书中详细叙述了他在“文革”中的悲惨遭遇,也提到张黎群遭受迫害的情况。

但是张黎群先生意志坚强,心态宽广,身体健壮。1973年,张黎群先生被任命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四川维尼龙工厂建厂总指挥,1977年调入浙江大学任党委第二书记、第二校长,协助校长钱三强工作。1978年在政治上获得彻底平反。在“文革”最黑暗的岁月里,张黎群先生也苦闷迷惑过。林彪事件后,他曾给胡耀邦写信,诉说内心之苦。胡耀邦回信说,要锻炼好身体,多读些书,相信未来。后来张黎群对我说,胡耀邦的信给了他很大鼓舞,所以他终于从“文革”灾难中挺了过来。

张黎群先生上任青少所所长时,已经62岁,但他感到浑身有使不完的劲。他满怀深情地说,中央已把青少年研究纳入国家整个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的轨道,我们要不辱使命,先把所的架子搭起来。他和钟佩璋抽调人员(多为团中央系统的老人),组建了几个研究室。又到处调查研究,到大学作报告,同大学生座谈,在一些省市宣讲青少年研究的重要性。南京大学校长匡亚明表示,他离职后准备到青少所当个顾问。

张黎群先生曾经讲过,当时中央有关部门和一些省市的团的系统、社会科研系统都动起来了。经过初步研究,青少所确定了四个重点科研课题,即大学生德育研究、青年就业研究、青少年犯罪研究、青运史的整理和研究。他提议尽快召开全国“青年研究座谈会”,广泛征求大家的意见。张黎群先生后来回忆,要不要召开这个座谈会,所内有不同意见。有的同志认为青少年问题太敏感(实际上是大学生问题太敏感),现在准备得不充分,还是不要急着召开这种座谈会。张黎群先生说,现在大的方向和要研究的重要课题已经心里有数了,“时不我待”,不要再拖下去了。在张黎群先生的坚持下,1981年3月,以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少年研究所的名义,张黎群先生在杭州主持召开了“青年研究座谈会”。除西藏、新疆外,大部分省份都派出代表出席了座谈会。在90人的座谈会上,通过交流,大家提高了对研究当代青年的必要性、迫切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同意青少所提出的重点研究课题。会上安排徐建专门介绍了青少年犯罪问题,我介绍了青少年保护法起草情况。会议经过反复讨论,一致认为应把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列为重点课题中的优先课题。

问:座谈会的重要成果之一,是抓紧制定青少年犯罪研究规划。

郭:会上大家提出,青少年犯罪问题如何开展研究,应着重抓哪些问题,应该有个科研规划,使研究者有所遵循。张黎群先生敏感地觉得这个问题和建议很重要。会议将结束时,张黎群先生便委托徐建和我两个人分头起草青少年犯罪研究规划,然后请徐建到北京在谢昌逵的主持下,进行汇总。规划提出了青少年犯罪研究的100个问题,主要涉及青少年犯罪研究的指导思想、目的、方法,需要着重研究的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现状、特点、类型、变化趋势,资料的收集与分析,外国青少年犯罪情况及研究成果,青少年法律、少年司法制度等。经张黎群先生和青少所审定后,提交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规划会议讨论。

问:这个规划会议是中央好几个部门联合在青岛召开的。会议对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

郭:为了召开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规划会,张黎群亲自出面办了这样几件事:一是向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团中央领导请示汇报,得到明确支持。二是亲自拜会公安部长赵苍璧、最高法院副院长王怀安及最高检察院和司法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因为张黎群先生深知,在中国,犯罪问题历来属公安政法部门管辖和处理,犯罪资料对外是保密的;而且认为犯罪现象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阴暗面,不宜公开研究或宣传。1979年中央58号文件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打破了过去的框框,青少年研究所又是中央批准成立的,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是理所当然的事。但如果没有公安政法部门的配合与支持,难以广泛而深入地开展青少年犯罪研究。所以张黎群先生亲自拜见公安政法部门的领导同志,交谈沟通。为了得到公安政法部门实质上的指导配合与支持,张黎群先生特别说明要开个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规划会,请他们作为联合主办单位,指导和支持会议的召开。由于张黎群先生是老革命、老资格,而且又有中央58号文件作“令箭”,青少年研究所又是中央正式批准的,所以这些公安政法部门的领导同志明确表示,支持规划会议的召开,并派人参加规划会议,尽力配合青少所做好青少年犯罪研究工作。三是利用他过去团中央的关系,请山东省委的领导批准在青岛召开规划会议,得到慷慨允诺。

当时,张黎群先生曾兴奋地说,“该拜的佛都拜了,现在是万事俱备,不欠东风了”。1981年8月,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少年研究所、公安部三局、最高法院研究室、最高检察院研究室、司法部研究室和团中央宣传部等中央六部门联合在青岛召开了“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规划会议”。

张黎群先生主持会议说,青少年犯罪问题大家很关心,如何开展研究,我们起草了个规划草案,请大家一起来讨论,提提修改意见,通过后供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同志们参考。这个会是我们青少所发起的,和公安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团中央这些单位的有关部门联合召开的。我们还请了教育学、伦理学、心理学的专家作专题报告。因为青少年犯罪研究不仅涉及法学,还涉及社会学、教育学、伦理学、生理学、心理学等多种学科,因此要开展多学科的综合研究。

谢昌逵对规划草案作了说明,指出规划提出的研究问题,只是启示性地供大家参考,谁对哪个题目有兴趣谁就选择哪个题目。

公安部三局副局长赵森立、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丁汾、最高检察院研究室负责人吕志强、司法部研究室负责人鲁凤仪、共青团中央宣传部部长魏久明在大会发言中,纷纷表示赞成和支持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规划会议的召开,支持深入开展青少年犯罪研究工作,并认为研究成果对实际工作也是个支持。他们分别介绍了有关青少年犯罪的情况。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顾明远就中小学教育与青少年犯罪问题作了专题发言;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刘启林就伦理学与青少年犯罪作了专题发言;北京大学心理学系副主任孟昭兰就心理学问题与青少年犯罪作了专题发言。这些专业性极强的学术演讲,对青少年犯罪进行综合性的多学科的研究有了新的见解,增加了大家的知识,开阔了大家的眼界。

一些省市的代表介绍了当地青少年犯罪情况和预防治理青少年犯罪措施与经验。我印象最深的是两个情况:一是广东的同志介绍,广州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干部子弟预谋劫持飞机未遂的案件;一是云南省的代表介绍已发现当地中小学生吸毒问题。与会代表敏锐地意识到我国青少年犯罪类型将很快出现新的升级,除了传统型的犯罪以外,将出现新的类型甚至特殊类型的犯罪;外国发生的青少年犯罪类型将会在我国陆续发生,应引起从事青少年犯罪研究的人士和实务工作部门的同志高度关注。

问:青岛会议的最大成果应是推动了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筹建工作。

郭:在张黎群先生组织领导下,青岛会议开得很圆满,很成功,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我认为会议的成果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取得了中央公安政法部门的有力配合与支持。这等于政法界为全国的青少年犯罪研究“开了绿灯”。

二是起了动员作用。有些省份的代表回去迅速向领导汇报,引起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有的省份还为了落实规划召开了座谈会或研讨会。

三是通过了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规划,为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起指引、启示作用,研究者可以自由选题,进行调查和研究,撰写学术论文。

四是你(张荆)刚才提到的,催生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的筹备工作。代表们呼吁,为了贯彻落实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规划,应当尽快建立一个全国性学术团体——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由这个合法的权威的学会,来名正言顺地组织、协调、推动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工作,并通过召开学术会议,及时讨论、交流青少年犯罪研究的成果和经验心得。因为仅靠青少所单枪匹马不行;如果老是用中央几个部门联合召开会议,开展学术活动也有不便之处。而且,当时国家还是计划经济体制,根据国情,必须有一个全国性的青少年犯罪研究学术团体。因为这牵涉到学术活动合法不合法、单位支持不支持、开会谁发通知的问题。你不发通知怎么邀请?没有邀请单位如何批准,如何支付经费?所以成立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势在必行。而且,当时也具备了条件,规划会的成功召开,就为全国学术团体成立奠定了基础。

张黎群先生非常聪明能干,善于吸收、听取大家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回到北京,经过研究和联络,于1981年12月成立了以他为组长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筹备领导小组。中央和地方共有25个单位派员参加筹备领导小组。参加青岛会议主办单位派员担任副组长,其中有丁汾、辛波、徐汉民、鲁凤仪、魏久明。张黎群说过,青少所缺乏研究人员,要依靠四所政法学院,把他们的研究人员当作骨干使用。所以经过函商,由单位组织推荐,我(北京政法学院)、徐建(华东政法学院)、张少侠(西北政法学院)、邓又天(西南政法学院)作为筹备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筹备工作。张黎群先生又从中国科学院调来邵道生,组建青少年犯罪研究室,创办《青少年犯罪研究通讯》,并参加具体的筹备事务。

1981年12月10日,张黎群先生主持召开筹备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拟于第二年召开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术讨论会,抓紧起草《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章程》草案,由青少年所正式向中国社会科学院提出申请成立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的报告。待批准后,在全国学术讨论会上正式宣布成立。

经过筹备领导小组紧张酝酿,在张黎群先生领导下,起草出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章程初稿。经过讨论修改,正式拟定为草案。一共八条,规定了学会的性质、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及章程生效日期。明确学会是群众性学术团体;宗旨和任务是研究青少年保护和预防犯罪的规律,创建中国青少年犯罪学,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科学对策;学会具体工作有五项:一是召开青少年犯罪研究学术讨论会、座谈会、报告会;二是协调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课题,有计划地开展社会调查和研究,撰写调查报告,形成研究成果;三是组织国内外青少年犯罪问题学术交流活动;四是编辑内部刊物《青少年犯罪研究通讯》,向出版部门推荐青少年犯罪研究著作和译著;五是发展会员,组织研究队伍。

根据当时的国家规定,成立全国性社科类学术团体,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呈报中央宣传部批准。在筹备工作基本就绪和拟定出学术章程草案后,青少年研究所正式向中国社会科学院呈递申请成立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的报告。张黎群先生亲自将报告送到院部,并向社科院主要领导汇报说明。社科院领导经过研究,同意成立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并行文呈报中央宣传部审批。张黎群先生又带着魏久明(团中央宣传部长)到中宣部进行汇报、说明。中央宣传部经过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批准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的成立,其主管部门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挂靠单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少年研究所。

看到自己的忙碌有了结果,张黎群先生高兴地说:“该走的程序都走了,现在我们已经拿到通行证了。”

问:青岛会议后,青少所编印了一套青少年犯罪研究资料,蓝色的封皮,装帧简洁,成为我(张荆)后来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的重要参考书。

郭:这事与我和马晶淼有很大关系。青少年保护法起草小组成员我、马晶淼、储槐植应邀参加了青岛规划会议。马晶淼这个同志非常聪明能干,他从学校借了一台小型录音机,把张黎群先生、主办单位的代表、几个专家在大会上的发言都录了音,回校后交由两个学生整理,打印成册,有100多页,交给张黎群先生一本。张黎群先生看后非常高兴,说这些是宝贵资料,可惜我们青少所没有记录下来。又问马晶淼,在封皮上署名“北京政法学院青少年犯罪研究小组”,又注明是“青少年犯罪研究资之四十四”,到底是怎么回事?马晶淼讲,是他自发在北京政法学院组织了个青少年犯罪研究小组,联络了科研处、图书馆、刑法教研室和刑侦教研室、资料室的几位老师和法律系的几个学生,将收集到的青少年犯罪资料及时整理、打印出来,分发大家参考,按“之一、之二……”这样的顺序排列下来。青岛会议的资料整理出来之后排列到“之四十四”。张黎群先生表扬了他们,并问他们已经收集到多少这方面的资料了。马晶淼说已收集了大概100万字了,他和郭翔、姜文赞商量,准备将收集到的国内外青少年犯罪研究资料,编辑一套丛书交由出版社出版。张黎群先生听后,马上找到我询问情况,我据实以告,并讲刚组建的法律出版社负责人方昕同志专门找我商谈,要我们编辑整理好后,交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张黎群先生对我说,这样吧,不要交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了,我们青少所成立将近一年了,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规划也通过了,很快要成立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可我们还没有像样的青少年犯罪研究成果。搞学术研究,没有成果不行,你们是否把收集到的资料交我们青少所编辑印发?这也算是对我们青少所的一个支持。

我同马晶淼讲了张黎群先生的意见后,他非常慷慨,很快把他组织收集的约100万字的青少年犯罪资料交给了青少所。张黎群马上指定谢昌逵牵头,加上我、马晶淼、徐建、储槐植、力康泰,组成“青少年犯罪研究资料汇编编辑小组”,又收集到其他同志的资料、文章一起汇总、编辑、整理、审稿定稿。书名定为“青少年犯罪研究资料汇编”,分为四辑,共约140多万字。第一辑为《青少年法规摘编及其研究》,第二辑为《青少年犯罪研究论文选》,第三辑为《青少年犯罪问题调查报告及典型案例剖析》,第四辑为《外国青少年犯罪研究资料》。1981年底,以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少年研究所的名义陆续印出,内部自办发行。据说一共印发了20000多册。这套汇编确实深受当时读者的欢迎,被称为“蓝皮书”。此前,大家未见过如此系统、丰富的研究资料,所以,这套书的印发,迅速奠定了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少年研究所在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领域的权威学术地位。

这里还有小插曲,北京政法学院的姜文赞知道后,指责马晶淼“出卖”了大家的学术成果。马晶淼说,这些资料都是他自己收集的,不存在什么“出卖不出卖的问题”。确实,我、马晶淼曾同姜文赞商量一起编辑交由出版社内部出版的问题,现在编辑小组把他落下了,所以不免有些意见这也是正常的。但他曾宣布撤出“青少年保护法起草小组”,青少所成立后,他也未参与任何活动。马晶淼对我讲,他事先曾同姜商量,姜明确表示不同意把资料交给青少所。所以,这套书的编辑小组未再叫他参加。应当承认,这套研究资料汇编的问世,马晶淼居功甚钜。张黎群先生对马晶淼的印象很好,曾有把马晶淼调进青少所的念头。我向马晶淼透气后,马不同意离开北京政法学院,张黎群先生不免感到惋惜。

问:据说在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筹备过程中,也遇到过某种障碍或质疑,使得张黎群先生和筹备组的同志也费了些脑筋。

郭:我了解的情况主要有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有位法学界人士在刊物上发表文章,说“青少年犯罪”不是法律概念,因而是非科学概念,建议以后不要再使用“青少年犯罪”的提法。这当然引起了小小的波动。张黎群先生也有点儿吃不准。经过筹备小组的讨论,取得了共识,就是大家并不认同这位法学人士的意见。固然,从法律规定角度,“青少年犯罪”确实不是法律概念。按照法律规定,已满18周岁的人犯罪,可称为成年人犯罪,适用于法律关于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处置;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亦称少年犯罪),适用法律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处置。但犯罪不仅是个法律问题,也是个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是对我国10年“文革”动乱出现的犯罪现象的概括。因为犯罪主体是10多岁到20多岁的青少年,统称之为“青少年犯罪”较为恰当。不仅中央文件使用了“青少年犯罪”的概念,而且这个提法也取得了社会共识。研究任何社会问题,总不能仅从概念出发,更不能从某个侧面的概念出发,而应从社会现象出发,通过对纷纭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分析概括,从而抽象恰当的概念。概念是从哪里来的?是从对社会现象进行分析,并予抽象概括而来的。所以人们常说,先有事实,再有概念。如果从现实抽象出来的概念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现实,那么这个概念就是科学的。因此,当时提出“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科学的,站得住脚的,当时也没有任何其他概念可以取而代之。所以,成立“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并不存在非科学概念的问题。当然,政法部门在适用法律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概念办理。听了同志们的讨论后,张黎群先生也就放心了。

另一个问题,据张黎群先生讲,在筹备过程中,教育部有位司长担心,青少年犯罪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阴暗面,如成立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公开地开展青少年犯罪研究活动,会扩大社会阴暗面的影响,引起人们对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怀疑,因而不怎么赞成建立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但筹备小组的同志认为,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严重社会问题,开展研究正是为了更好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因此成立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是必要的、有益的,而且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宣部已经同意批准成立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赞成广泛而深入开展青少年犯罪研究,所以我们不能把建会工作停下来。

张黎群先生认为,教育部那位司长的顾虑是可以理解的。有的同志不公开讲,但心里也是打鼓的。我们不能责备这些同志,要做些解释工作。这样大家可以同心协力把学会建立起来。

尽管对成立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有某种顾虑和质疑,但在青岛会议的推动下,在全国学术讨论会召开和学会成立之前,一些地方已经行动起来,开展青少年犯罪的调查,撰写有关论文,并召开了青少年犯罪问题座谈会、讨论会。

1982年2月,广西社科院、共青团区委在南宁召开包括青少年犯罪在内的青少年问题研究讨论会,张黎群先生带着邵道生应邀到会祝贺并讲话,趁机商定了南宁作为全国会议的地点。

1982年3月,北京市社会科学学会和北京市青少年研究会联合召开了“青少年犯罪问题讨论会”,张黎群先生到会作了长篇讲话,邵道生、马晶淼和北京市政法、教育、共青团及院校等13位人士在会上发了言。

1982年3月下旬,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天津市青少年教育办公室、共青团天津市委联合召开了“天津市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讨论会”,传达和贯彻青岛会议精神,根据全国规划,结合天津市的情况,重点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和综合治理问题。会上还成立了“天津市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推动组”,以深入研究的实际行动迎接全国会议的召开。

1982年4月初,西北政法学院牵头在西安主持召开了“西北五省(区)青少年犯罪研究座谈会”,来自政法系统、共青团系统的70余名代表与会。张黎群先生专程赶赴西安,祝贺会议的召开并讲话。会议收到论文60余篇,着重就青少年犯罪的性质、原因和处理方针政策进行了热烈讨论。

1982年4月下旬,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少年研究所和华东政法学院联合在上海召开了“华东地区青少年犯罪问题学术讨论会”,来自山东、江西、江苏、安徽、浙江、福建和上海的公安政法部门、社科系统及大专院校的80余位代表出席了会议,上海市公检法部门和江西省司法厅的领导同志在开幕式上讲了话。华东政法学院院长徐盼秋、上海市副市长兼公安局长杨堤出席会议。代表们就综合治理、预防青少年犯罪和教育转化违法犯罪青少年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和交流;同时为全国学术讨论会准备论文和建议。张黎群和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曹漫之作了总结性讲话。张黎群先生在会上指出,一定要不屈不挠地搞好青少年犯罪研究。他认为“政法学院研究青少年犯罪条件最好,可以设想设立几个政法学院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心,开展研究,多出成果,多作贡献”。曹漫之先生在讲话中特别强调搞调查研究的重要。他指出:“我不同意社会主义制度自身产生犯罪,但是也不能笼统地讲社会主义社会不会发生犯罪。现在的青少年犯罪和解放初期的情况确实有很大的不同,解放初期的犯罪是旧社会的直接产物,现在则与我们自身的问题有关。例如社会主义制度缺乏经验,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过程中的失误等等。”

应当指出,这些地方召开的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的会议,在舆论上、研究队伍上、学术上以及重视程度上等各方面,都为全国学术讨论会的召开和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成立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充分准备。时机出现了,条件成熟了,主客观条件全具备了,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真正到了“呼之欲出”的地步。全国性的青少年犯罪研究即将登场,张黎群先生的决策和努力就要“开花结果”了。

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是1982年6月在广西南宁正式成立的,从此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事业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或者说开辟了中国犯罪学研究的新时代。

郭:的确如此。后来我国从事犯罪学研究的人士一致认为,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成立及其开展的学术活动,标志着我国犯罪学研究的历史开端。在中国犯罪学研究中,青少年犯罪研究确实起了首领的作用,并且从青少年犯罪研究开始,逐渐扩展和带动了我国整个犯罪学的研究。

南宁会议有些资料具有史料价值,有些代表的学术见解和学术观点,突破传统思维的框框甚至某种禁区,弥足珍贵。下面根据我的记录和有关文献,扼要介绍下南宁会议的情况。

在张黎群先生的组织领导下,在中央公安政法部门和团中央、教育部、全国总工会的配合与支持下,经过中国社会科学院批准,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少年研究所和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筹备领导小组于1982年6月在广西南宁召开了“全国首届青少年犯罪研究学术讨论会暨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成立大会”。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代表共170余人出席了会议,收到论文和调查报告200余篇。按照张黎群先生的说法,这既是一次“群英聚会”的盛会,也是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成果的展览大会。

会议从6月11日上午开幕到6月17日胜利闭幕,共开了七天。会议首先用了五天时间,召开大会、小组会,紧紧围绕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趋势和治理对策进行了广泛的交流、讨论甚至争论。代表们畅所欲言,有的甚至发表了一些独到的见解。我自始至终参加了大会和部分小组会。会议的热烈气氛,我至今回想起来仍“怦然心动”。

6月11日上午,大会举行开幕式。张黎群先生主持会议说,我们这个会议是经过认真筹备的,是经过中国社会科学院批准的,是得到中央政法部门和团中央、教育部、全国总工会支持的。大会的代表来自四面八方,我们为了一个共同的目的现在走到一起来了,就是把青少年犯罪研究搞好。要求大家群策群力,把会开好。我们的大会有两个议程,一是交流、讨论青少年犯罪研究的情况;二是宣告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的成立。大家紧张、辛苦几天,使会议圆满结束。

接着,曹漫之受张黎群和学会筹备领导小组委托,对会议的开法作了说明。他首先指出,我们这次会议的性质,不是工作会议,也不是政策传达会议,是学术讨论会。因此开会的指导思想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畅所欲言,敢于提出问题,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坚决贯彻“双百方针”(即“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三不主义”(即“不抓辫子、不戴帽子、不打棍子”)。我们是关起门来谈,敞开谈,不要怕,什么问题都可以谈。曹漫之对会议的定调深受代表们的拥护,对会议的进展产生了非常积极的影响。

由于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是中宣部部务会议所批准,所以特派中宣部顾问廖井丹(曾任中宣部副部长)到会祝贺并发表长篇讲话。他首先指出,青少年研究和青少年犯罪研究是青年工作的重要问题,也是新时期我国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问题。接着他讲了四个方面的问题,主要是要从特殊的历史条件来考察青少年;要引导青少年正确了解我国国情;要加强青少年教育,由于国家实行退休制度,现在的青少年再过10年、20年就要挑起历史的重担;要解决好青少年犯罪问题。廖井丹指出,我国青少年的主流是好的。青少年中存在的问题,包括青少年犯罪问题,是和他们成长的经历分不开的。10年“文革”动乱和改革开放,必然对青少年产生强烈影响。“文革”破坏了党、国家、政府、政法、学校、家庭,煽动无政府主义、造反有理、造反当官、打砸抢、武斗、知识越多越反动,等等,对青少年的毒害很深,并将长期发生影响。对外开放,在开阔眼界的同时,也受外来腐朽思想的影响。错误的思想必然导致错误的行为,恶性发展,就会超越法律界限,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张黎群在廖井丹讲话后说:“廖井丹同志的报告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报告,是把中央的精神传达下来,对我们开展青少年犯罪研究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要认真地学习、贯彻,切实把我们的青少年犯罪研究搞好。”廖井丹是个开明的领导干部,和张黎群很熟,一直关心和爱护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后来每当学会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张黎群总是找廖井丹,寻求他的指导与帮助。

团中央书记高占祥在大会发言中讲,目前青少年有两个突出,即:好的方面也突出,青少年犯罪也很突出。辽宁省去年(1981年)上大学的是14000人;但同时被劳改、劳教的有 15000人。1981年,全国进入大学的有20万;同时被劳改、劳教的有48万。全国每年有500万初中毕业生不能升高中,有500万高中毕业生不能进大学。因此要在“治本”上下功夫,加强教育,预防犯罪;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要做好教育挽救工作,不要歧视他们,要尊重他们的人格,关心他们的需要。要认识到“失足青少年”中大多数的本质是好的,引导得当,可以转化。他要求共青团要做好预防犯罪和教育转化工作。

团中央宣传部长魏久明在大会发言中介绍了全国青少年犯罪的现状。指出,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数量不但没有减少,反而上升了。他说,要在好好研究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同时,主要着眼于预防,不能着只眼于惩处。他介绍了国际社会关于犯罪前预防、犯罪中预防和犯罪后预防的措施与经验。

最高法院研究室雷迅在发言中说,最高法院几个院长副院长对这次会议都很重视。根据江华院长的指示,最高法院对五年来青少年犯罪情况进行调查,分几个专题,组成几个调查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法院具体组织实施。后来最高法院收到几十份调查报告,撰写了约20000字的调查总结报告。王怀安副院长接见张黎群同志时,一边畅谈,一边看调查总结报告。郑天翔副院长批示,最高法院派人参加南宁会议,可以讲讲调查总结报告的要点。

雷迅指出,青少年犯罪既是全社会关注的严重问题,也是法院系统面临的现实问题。法院判处14岁以上25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人员,1977年是五万多,到1981年达到12万多,增加了一倍以上。而且大案、要案、恶性事件增多,主要是抢劫、强奸、杀人,手段残忍,动不动用刀子捅人,对法律制裁满不在乎。据调查,青少年犯罪人员中绝大多数是初犯,有些带有玩闹和恶作剧特点,但常由此酿成大案。

雷迅讲到,青少年犯罪日趋严重,在建国史上是罕见的。和50年代相比,现在的青少年犯罪人员绝大多数是工农子弟、干部子弟、军人子弟。犯罪的性质绝大多数不是政治性犯罪。由于青少年犯罪绝大多数是初犯、偶犯,可塑性强,因此刑事政策重点是打击少数,并且一定要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能不判的不判,能不杀的不杀,而且要依法做好减刑、假释工作。

上海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石竹三在大会发言中介绍了上海市青少年犯罪的情况。他说,1979年上海市发生的青少年犯罪特别严重,当年查获学生犯罪7042人,青年犯罪3762人,待业青年犯罪1743人。尤其是在9月9日发生的几千人在控江路滋事、侮辱女青年事件,他们围攻警察、岗亭,冲击派出所,影响极坏。上海市民说在新中国成立前都未发生过这类事件。此外,在淮海路还发生了光天化日之下打砸抢事件。全年上海全市发生大案328起。石竹三说,“文革”前上海市青少年犯罪很少,“文革”后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辽宁省青少年教育办公室唐俊杰在大会发言中介绍了开展“保外帮教”的措施和经验,引起代表们的兴趣。会后,青少所还派专人到辽宁调查“保外帮教”的情况。

最高检察院研究室吕志强在大会发言中,强调要慎重处理青少年初犯。公安部门抓获经检察院审查要起诉的大概有20%~25%左右。青少年初犯占很大比例,约有60%~70%,其中不少是未满18岁的少年犯。对轻微的青少年初犯,应着眼于帮教,能不判刑的不判刑,放到社会上教育挽救较好。打击的重点是教唆犯、重新犯罪者、犯人管犯人的牢头狱霸。

华东政法学院徐建在大会发言中,主要建议在大中城市建立综合治理体制问题。他认为综合治理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资本主义国家做不到。综合治理体制应包括信息中心、研究中心、协调管理中心,具有三重性质。

辽宁社会科学院刘涤心在发言中提出要建立道德、文化、法制三道防线。他强调要筑起道德这第一道防线,因为道德能抑制犯罪。道德与犯罪是相互排斥的,道德高尚的人,能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中国历史上就重视道德教化作用。如果成功地运用道德规范,会收到预防犯罪、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天津医学院陈仲舜在大会发言中主要讲了犯罪与生理、精神因素的关系。过去认为犯罪学模式只是社会学的,但经过研究,犯罪也是心理学、生物学模式。所以在犯罪学研究和预防犯罪中要引进生理学、心理学因素。

中国科学院心理学研究所徐联仓在大会发言中讲了人格测验和调查问题。因为人格异常和犯罪行为有关联。

新疆检察院的同志在大会发言中讲,他们新疆来了五位代表,坐了一星期的火车才到达南宁。来到会场感到大家庭的温暖。他介绍了新疆青少年犯罪的情况和特点,主要是贩毒、聚众打砸抢、流窜作案、酗酒后作案、团伙作案、盗窃枪支爆炸物、盗抢银行、偷越国境等。

西北政法学院方强在大会发言中讲到,犯罪人犯罪就有犯罪心理。犯罪心理是客观存在在人脑中的能动反映。一方面是客观存在;另一方面是人脑,是社会存在和人脑的统一。社会因素主要有阶级斗争、社会矛盾、社会问题等;主观是人的生物因素,提倡主客观的统一。精神因素背后是物质因素。张三犯罪是精神因素,那么他的精神因素是从哪里来的?只能从客观存在的因素来。

华东政法学院朱华荣在大会发言中讲,社会存在是根本原因,是决定性因素。但犯罪有多种原因,是多因论。精神也有能动性,为什么两个兄弟,一个犯罪,一个没有犯罪;两个小流氓,一个杀人,一个没杀人?精神因素是主要的,要研究每个个案。都看西方电影,为什么多数人没犯罪,少数人犯了罪?根本原因是对道德的漠视。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赵树民在大会发言中讲,青少年犯罪归根到底是社会原因。社会原因归根到底是“文化大革命”的后遗症。“文革”使青少年思想乱了,迷茫、愚昧、空虚等。

复旦大学分校邱国梁在大会发言中认为,要把概念弄清楚,青少年犯罪,什么是青少年?犯罪原因也有概念问题,如什么是根本原因,什么是基本原因,什么是主要原因,什么是次要原因。调查研究要与科学实验相结合,各方面要加强协作,进行多学科综合研究。

还有一些代表在大会上发了言,可惜我没全记下来。但主要的记下来了。

问:会议除了大会发言外,还有小组讨论,据说也很有意思。

郭:小组讨论也很热闹,我参加的是北京小组以及政法院校小组。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所殷若男讲,对青少年犯罪状况要有个基本估计,到底是好转了还是更加严重了。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阴家宝在小组发言中指出,在判刑和劳改劳教中存在不少问题。他看了500份判决书,认为起诉、审判把关不严,“有的抢了两角钱,就判了三年徒刑。本来法律规定,不满14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不能判刑,但有个省少管所关押了不满12岁的孩子,他被判了八年徒刑。秘密抓、秘密判。完全无视国家的法律规定”。他说,还有的法院根本无视犯人的上诉权和申诉权。有的想上诉,门都没有;申诉更难,有98%的犯人申诉,法院根本不答复。有的申诉两三年,有的申诉七八年,根本不理;有的答复不是维持原判,就是驳回申诉。“申诉权成了纸上谈兵”,被判刑的人不服法,“怎么能改造好”?

阴家宝还讲,劳改劳教场所对“六字”(即教育、挽救、改造)和“三像”(即像父母对待有毛病的孩子一样,像教师对待犯错误的学生一样,像医生对待患病的人一样)方针有抵触,有阻力。这些方针是有新意的和过去截然不同的方针,具有纠正传统观念和僵化思想的意义,但一些劳改劳教场所不大愿意执行。阴家宝问道:劳改劳教干部和青少年犯罪人员到底是什么关系?是专政与被专政的关系,还是教育改造与被教育改造的关系?他认为这个问题一定要搞清楚。

阴家宝还提到,有的看守所卫生条件差,管教方式粗暴,动不动就打人,干部打被关押的人,被关押的打被关押的人,身体强壮的欺侮弱小的人,比如,让幼弱的人给打洗脚水,强壮的吃好菜自己不动筷子、让幼弱的喂。被关押过的一个孩子说,看守所是一个摧残人的地方,不是教育改造人的地方。

阴家宝说,要处理好打击与预防的关系。老强调打击不行,打了几年,越打越多。应该把打击放在适当位置,不能轻视预防,轻视教育。他还提出,要加强基层工作,村、镇、街道,犯罪分子的动向他们最清楚;犯人释放,被劳教的人解除劳教后,一般都回到他们管辖的地方。因此,无论打击还是预防都要重视基层,加强基层工作。

北京市公安局王洛生在小组会上介绍了近几年北京市青少年犯罪的情况。他指出,如何科学地估计青少年犯罪的状况和趋势,是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各地的口径不一致,有的是报案数,有的是破案数,有的是抓人数。报案也不同,有的案件报了,但也有许多案件没报。因此建议统计的数据要一致,不然无法得出科学的结论。他认为,青少年犯罪人员绝大多数是人民内部矛盾,就是严重的青少年犯罪分子,也不应该当作敌我矛盾处理。

北京市天堂河农场(劳教所)场长讲,“学校是择优录取,我们是择劣录取”。研究青少年犯罪要深入劳改劳教场所,掌握切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运用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犯罪学等科学知识,进行综合的分析研究,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空对空,从理论到理论,从概念到概念,关起门来脱离实际苦思冥想,是很难做出科学成果的。

北京市共青团系统代表杨葆安在发言中讲,“青少年犯罪问题在敲理论的大门”。现在的青少年有许多新的特点,独立倾向明显,有更多的精神性和物质性追求,这到底是对还是不对,都不好说。他们对一些问题的看法也同老一代不同。老一代往往从纵向比,新社会同旧社会比;现在年轻一代往往从横向比,中国和外国比。有的青少年欲望高,追求享受,条件不够,往往就去偷去抢。青少年犯罪是从青少年分离出去的。综合治理就是要把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同教育大多数青年结合起来。现在是有成效的教育少,运动式的教育方法已经失灵,要改进对青少年的教育工作。

6月14日晚上,曹漫之召开政法院校代表座谈会。他说,张黎群同志有个想法,以后青少年犯罪研究要靠四所政法学院。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没有专职人员不行,司法部总得给些编制;华东政法学院先准备成立青少年犯罪研究室,下半年成立青少年犯罪研究所,搞专题研究,写书,名字就叫《青少年犯罪学》。

阴家宝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准备开设《犯罪学》课程,重点讲青少年犯罪问题。北京大学法律系周密讲,北大也准备开设这方面课程,现在就是没人手。

司法部宣传司、中国法制报负责人庄重讲,这次会议有重大意义,研究的问题很重要。1980年中国派出代表团赴委内瑞拉首都加拉加斯参加联合国第六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首次派出政府代表团参加联合国召开的这种会议),带回来半吨重的资料。应当组织人把目录翻译出来,要借鉴、参考国际社会的成果,不能闭目塞听。联合国要中国派出一名代表作联合预防犯罪机构联络员,中国法制报去了一个人,现带回来一批资料。应该搞些专题研究,写出专著。新组建的司法部准备抓两头,一头是调解、预防犯罪;一头是抓劳改劳教,教育改造犯罪的人。

庄重还透露,中央已批准成立中国政法大学,意欲将之办成法学教育中心、法学研究中心、法学图书资料中心。

我简单介绍了北京政法学院开展青少年犯罪研究的情况,大家积极性很高,年轻教师马晶淼自发组织了一个青少年犯罪研究小组,收集编发了大批国内外青少年犯罪研究资料,在校内外有一定影响。这些资料全交给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少年研究所,在此基础上青少所编印了一套青少年研究汇编。会后回去,我准备向校领导提出申请报告,争取把北京政法学院青少年犯罪研究室建立起来。

西南政法学院邓又天讲,听说司法部准备成立犯罪问题研究所,这是必要的。四所政法学院成立青少年犯罪研究机构,最好司法部批下编制。

庄重讲,学术研究应当是民主的、自由的,当然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要保密。只要坚持这两条,各种观点、各种流派都可以讲。《中国法制报》刚创刊,要报道这次会议的消息,及时报道学术动态和学术成果,论文也可以发表。

问:听说会上就社会主义制度、阶级斗争和青少年犯罪的关系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论。1982年底,我(张荆)到青少所里工作,1983年底,所里开展了“清除精神污染”运动,南宁会议和张黎群先生曾成了“清污”的靶子。

郭:南宁会议上的这场争论,主要是司法部林文肯在大会上的发言引起的。在6月14日大会发言中,林文肯讲到青少年犯罪是阶级斗争的反映,不能离开阶级斗争谈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是阶级斗争的反映。

西北政法学院方强立即上台发言反驳林文肯的观点。他明确讲,不同意林文肯关于青少年犯罪是阶级斗争反映的看法。他说,当前青少年犯罪问题,固然有阶级斗争反映的因素,但也是国家存在的许多矛盾的反映,主要表现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矛盾,上层建筑各部门之间的矛盾,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滞后的矛盾,青少年占人口的比例与社会投资不足的矛盾,人民物质生活的需要与经济发展缓慢的矛盾,家庭功能与家庭结构的矛盾,等等。解决青少年犯罪要从解决这些矛盾入手,现在综合治理偏重治标,要把范围扩大。

方强又说,解决青少年犯罪必须弄清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如果认为青少年犯罪是“文革”10年内乱造成的,那么“四人帮”这种最大的反革命犯罪又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四人帮”犯罪是社会犯罪原因的一部分,它本身又是犯罪原因的结果,但后来又成为犯罪的原因。

方强继续说,究竟犯罪原因是什么?不能不从根本上去研究。提到特定的历史条件,光说“四人帮”的破坏不够。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有正反面的因素。应认真总结社会主义的历史经验,参考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现在处于总结经验的时期。社会主义制度产生不产生犯罪,不能用形而上学的观点去看。经典作家都没有说过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不可能产生犯罪。社会主义制度是不完善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在具体的现实的社会中存在。社会主义社会不可能完全消灭犯罪。政权的任务是自觉地调整各种社会矛盾,透彻研究青少年犯罪,透彻研究各种社会问题。

真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方强不同意林文肯的青少年犯罪是阶级斗争反映的观点以及社会主义制度同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的表述,引起了热烈的反响。大家议论纷纷,多数同意方强的观点。散会时,庄重明确表示,林文肯的发言只是他自己的观点,不代表司法部的看法。我也表示,传统的理论认为阶级斗争是犯罪的原因,但现在的青少年犯罪恰恰是“阶级斗争扩大化的产物”。长期以来,整个社会以阶级斗争为纲,特别是10年“文革”把阶级斗争扩大到极端,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长期的全面的大破坏,导致青少年犯罪大幅度上升,成为公认的严重社会问题。因此与其说青少年犯罪是阶级斗争的反映,不如说是“阶级斗争扩大化的反映”,或者说“阶级斗争扩大化”是造成现在青少年犯罪严重的主要原因。我也不同意林文肯笼统地、简单地把青少年犯罪归结为“阶级斗争反映”的说法。我也同林文肯交换过意见,但他仍坚持青少年犯罪是“阶级斗争反映”的观点。他认为阶级斗争是社会犯罪的原因,也是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6月16日下午,继续大会自由发言。张黎群先生首先讲道,这次会议经过一年多的准备,有600多人参加准备工作。大会发言,有的是安排的,有的是推荐的,有的是自己报名自由发言。大家一起探讨,我们要开一个民主的会,探讨、交流、争论,目的在于追求真相。张黎群先生可能听到什么反映了,所以作些解释和开导。

赵树民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会不会产生犯罪,这个提法不科学。

陕西省检察院吕效中讲,客观原因是主要的,决定性的。“文革”是主要原因之一,但不是唯一原因。更严重的是党风不正,经济发展落后。阶级斗争是原因之一,但不是唯一的原因。青少年犯罪少数是阶级斗争的反映,多数不是阶级斗争,是社会存在的各种矛盾在青少年中的反映。如果用阶级斗争的方法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不可避免地会犯扩大化的错误。不能把青少年犯罪说成实质上是阶级斗争。现在的青少年犯罪多数是人民内部矛盾。从重从快,当作一时的方针宣传可以,但过分强调从重从快,不可避免要出现扩大化。综合治理,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方强再次发言,说社会主义制度最终要消灭犯罪,但社会主义制度有不完善的地方。如果说社会主义制度有不完善的地方,又说社会主义制度不产生犯罪,那是不行的。社会主义对于共产主义来说,不能创造消灭犯罪的根本条件。

在散会后,大家仍然议论纷纷。在小组会议,也有争议。我记得,一次在北京小组会上,林文肯在发言中,再次强调“阶级斗争是青少年犯罪的实质”。

北京社科院宋书伟似乎不同意林文肯的说法。他讲,犯罪原因关键在社会,社会主义制度不完善,会产生犯罪。有的说,为什么在“四人帮”的破坏下,有些青少年犯罪,而多数青少年没有犯罪呢?人有两重性,是社会人,也是自然人,先有人,再有社会,研究犯罪就不能不涉及人的两重性问题。在另一次北京小组讨论会上,宋书伟认为,社会主义存在弊端,经济贫困,这是犯罪的根源。

周密建议,会议要抓住有分歧的问题展开心平气和的辩论。比如,社会主义制度产生不产生犯罪,有的说会产生,有的说不会产生。社会主义制度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制度和犯罪的关系应研究清楚。

南宁会下,也有代表问我的看法,我说还没有认真研究。过去传统的理论认为,剥削制度是产生犯罪的根源。社会主义制度相对于资本主义制度有无比的优越性,因此,社会主义制度不仅不产生犯罪,最终要消灭犯罪。那么为什么在社会主义社会还发生犯罪呢?传统理论认为,由于社会主义制度是从剥削制度脱胎而来的,因此不可避免地带有旧社会的痕迹,旧的影响,有些意志薄弱的人受到侵蚀会发生犯罪。还有被推翻的剥削阶级不甘心自己的失败,他们人还在、心不死,有的人还会千方百计地进行破坏,实施犯罪行为。这些是社会主义社会发生犯罪的内部原因。外部,社会主义社会还处于帝国主义的包围之中,他们会千方百计地进行颠覆、渗透、破坏。这是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犯罪的外部原因。总之,传统理论认为,阶级斗争是犯罪的根本原因。马列主义的教科书和法学理论一直是这样讲的;我们在大学上课时,老师也是这样讲的,教材上也是这样写的。林文肯坚持的就是这些传统理论。确实,在上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上半期,中国社会的犯罪率一直较低,青少年犯罪也较少,人们一直强调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

但经过“文化大革命”10年内乱,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青少年犯罪高峰期。这些犯罪的青少年,出生在新中国,长在红旗下,怎么一下子成了社会犯罪的主力军?而且从抓获的青少年犯罪分子看,绝大多数出生在劳动人民家庭,即工人子弟、农民子弟、干部子弟、军人子弟。他们的出身没有剥削阶级的痕迹,他们受的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教育,怎么一下子成了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犯罪分子了呢?人们大多承认是“文革”的破坏。但为什么会发生“文革”?为什么“文革”造成这么严重的破坏?人们不能不思考,但也不敢怀疑社会主义制度。尽管把社会主义制度抽象化、神圣化,让人们不敢怀疑社会主义制度,最多只是社会主义制度还存在某些具体弊端,不完善,需要改进。那么社会主义制度中这些弊端、不完善、需要改进之处,会不会发生犯罪呢?方强真了不起,敢讲,而且说得头头是道。

我还讲,什么是社会主义制度?从大的方面讲,政治上是党的一元化领导,无产阶级专政(现在称之为人民民主专政);经济上是公有制(国有制、集体所有制)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思想文化上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但中央已经提出改革的任务,许多具体的制度,凡阻碍社会发展的都要改革。小平同志还提出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要改革。现在集体经济的人民公社制度也在改革,教育制度也在改革,比如大学招生制度、中小学教育制度的恢复与改革;开放更是大的改革。改革开放后,社会上有人对社会主义制度产生怀疑。所以,领导层一方面讲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另一方面又不允许对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发生怀疑、产生动摇。所以廖井丹在讲话中提到,“有的人说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这是完全错误的”。

我说现在看,由方强带头,人们还是对社会主义制度与犯罪的关系问题,展开了有节制的讨论和争论。由于我对这个问题确实没有认真研究,一些问题吃不透,而且心中还有所顾虑,所以不准备在大会或小组会上发言。但我还是对这个问题感兴趣,并且赞同和欣赏方强的见解和勇气。

问:张黎群和曹漫之对会上就阶级斗争和社会主义制度同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的争论持何种态度和看法呢。

郭:在南宁会议上,没有任何人,包括方强在内,否认阶级斗争是犯罪的原因,也没有直接地、简单地说社会主义制度产生犯罪。后来青少所在“清污”运动中,攻击南宁会议方向有问题,存在严重的“精神污染”,并把矛头指向张黎群先生,完全是曲解夸大,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张黎群和曹漫之作为会议的主持者,一方面希望大家畅所欲言,另一方面又讲会议要在“四项基本原则”下进行。

张黎群先生在6月16日召开的大会上作了总结性讲话。他首先说,我们这个会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有成果的学术交流会,为国家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提供方法和建议。因此,这个会没有贯彻的任务,没有执行的任务。接着他讲了九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会议的性质是学术会议,不是工作会议。无论是大会、小会、论文、个别交谈,都充满着学术交流的气氛。他要求代表们认真读下会议的论文,会受到启示,也是对作者的尊重。

第二,要感谢会务组的同志和参与筹备工作的同志,他们很努力,很辛苦,保证了会议的顺利进行。

第三,要落实研究成果,初定写出五本书:《青少年犯罪学》《青少年犯罪预防学》《对青少年犯罪人员管教学》《综合治理经验汇编》和《青少年犯罪研究专题报告》。可以考虑这五本书由青少所和四个政法学院承担。此外把青少所办的《青少年犯罪研究通讯》,经中国社会科学院批准后,改名为《青少年犯罪研究》,作为成立后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的会刊。

第四,要保密,内外有别,不要把会议的材料弄丢了。在公开讨论中,不要干扰现行政策。但内部可以对现行政策进行研究,不要因为同现行政策不一致就不敢讲,也不要看到对现行政策提出不同意见就认为是“反动”。当然不要对政府的现行政策提出公开批评。

第五,研究的指导思想是马列主义,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这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党组和中宣部部务会议的意见。当然在研究中要采取科学态度,要实事求是,要有自己的见解。

第六,要对青少年进行整体研究,青少年的主流是好的,青少年犯罪只是研究工作的一部分。总的要求是把青少年研究纳入国家社会科学研究的轨道。青少年研究者要承担起时代的责任,要干开拓性的事业。哲学研究、历史学研究都有成熟的套路;青少年研究是新的科学研究。把青少年研究搞好,把青少年培养教育好,具有扭转乾坤的意义,要把“四人帮”那一套对青少年的毒害扭转过来。

第七,青少年研究和青少年犯罪研究是大有可为的事业,要有自己的理论和多方面的知识,要开展多学科的综合研究。

第八,研究过程中,可以用十八般武艺,但要坚持马列主义指导。他曾问过公安部长赵苍璧同志,如何看待社会主义社会的青少年犯罪,要有分析,有正确的判断。社会主义制度问题一是党的领导,公有制,人民民主专政。从根本上来说社会主义制度不产生犯罪,但社会主义制度不完善的地方,有可能产生犯罪。不完善,要不断完善。体制有缺陷,有弊端,也可能产生犯罪。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遭到破坏,也会出现问题。所以要改革,改掉弊端。小平同志讲到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要改革,他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了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的问题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10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张黎群说,小平同志的讲话,对我们的研究工作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有的同志认为说社会主义制度产生犯罪的提法不科学。廖井丹同志说社会主义制度不产生犯罪,但没有讲为什么不产生犯罪。

张黎群讲,关于阶级斗争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就犯罪现象来说是阶级斗争的反映,就青少年犯罪大多数人来说,不是阶级斗争,是触犯刑律的人。就算其罪该杀,也不是阶级斗争。政治性犯罪是阶级斗争,因为他要推翻这个政权,要打倒共产党。研究犯罪,我们要用阶级斗争观点,用阶级分析的方法,但不能简单地认为青少年犯罪是阶级斗争的反映。要分清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青少年犯罪大部分是人民内部矛盾。

张黎群说,关于改革开放政策,不要怀疑、动摇。开放带来了发展与进步,但也带进来腐朽思想。既要坚持开放,又要抵制消极的东西。

张黎群指出,关于农村改革,实行生产责任制,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使生产有了发展,但也带来新的矛盾,如抢耕牛,争拖拉机。新矛盾要解决,但不能抱怨生产责任制。

张黎群强调,关于党内歪风、社会不正之风问题,要下大力解决,争取党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否则,会影响一些青少年违法犯罪。

第九,如何看待不同意见。会上发言的同志都有个愿望,就是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分析青少年犯罪问题,来解决这个全社会关心的问题。如有不妥之处,或者缺点,那也是说话走了火、过了头,属于运用马列主义不熟练的问题。搞研究,要允许探索,展开争论,实行批评与自我批评,求得科学的认识。

张黎群先生的总结讲话充满了理性、智慧、领导艺术,代表们听后非常满意。尤其是他婉转地肯定和保护了发表独特见解的代表,并且声明会议贯彻了上级领导确定的开会指导思想。后来青少所在“清污”运动中把南宁会议和张黎群先生作为重点对象,实在是“天大的冤枉”。

张黎群先生的总结讲话,标志着学术讨论的结束,会议将转入学会成立的议程。

青少所副所长李景先代表筹备领导小组向与会代表介绍了筹备经过,以及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章程草案,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名单。李景先说,我们这个大会代行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按常规,在通过学会章程后,应先选出理事会,由理事会选出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但我们这个学会有些特殊,理事人选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定,所以决定我们大会只选出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再由常务理事会与各方协商,组建理事会。大家如没有不同意见,我们就把章程草案和学会人选名单交由明天全体大会审议表决。

6月17日上午,曹漫之主持大会,经过讨论,通过了学会章程,定名为“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1991年民政部登记时去掉了“学”字);大会选举张黎群为会长,曹漫之为副会长,李景先为秘书长。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有邓又天、徐建、张少侠和我;邵道生为副秘书长。其他常务理事有:雷迅、辛波、徐汉民、鲁凤仪、魏久明、王胜川(教育部)、李双寿(全国总工会)。

接着曹漫之副会长讲了几点意见:一是东北地区、中南地区,全国妇联各出一名常务理事增加进来。二是不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分会;各地自行成立的研究学术团体和总会没有隶属关系,但在业务上可建立联系。三是理事人选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名额分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有同志建议吸收专家学者作为理事,很有必要,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四是关于会员,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常务理事会批准。这次大会的代表是否应成为当然会员,原则上没问题。是否履行手续,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曹漫之接着讲,会议开了整整七天,大家很辛苦,热情很高,干劲很大,特别是后勤和会务组的同志更辛苦。会开得好,现在结束。

曹漫之宣布大会胜利结束后,又讲了华东地区的安排。他认为研究资料很重要,建议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少年研究所成为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资料中心。

张黎群接着讲话,他本来建议曹漫之作会长,他自己作副会长。他对曹说:你是老大哥、老资格,你当会长,我当个副会长吧。漫之同志讲,这是全国学会,又是青少所发起的,你在北京,理应你当会长,我做副会长,协助你把学会搞好。这样就有了提交大会的这个名单。

张黎群又讲,我们要依靠四所政法学院,建议尽快把青少年犯罪研究室建立起来。这四所政法学院受学会委托,负责组织、联络、协调所在大区的青少年犯罪研究工作。

总之,会议在张黎群、曹漫之两位先生的组织领导下,开得生动活泼,无论是代表提交的论文,还是会上发表的学术见解,都具有广泛交流探讨的特点。不同意见都可以发表,进行讨论和争论,真正发扬了学术民主,贯彻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一些学术观点超出了固有理论框架和传统思维模式,在会上并未受到责难,虽有不同的意见,但仍属学术争论的范围。而学会的宣告成立,在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和犯罪学研究历史上,则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散会后,张黎群先生找我谈话,要我回去后向学校领导汇报,尽快把北京政法学院青少年犯罪研究室成立起来。我们已经研究确定要依靠四所政法学院,实际上恐怕更多地要依靠北京政法学院,因为在北京,招之即来,挥之便去,不用车马劳顿。北京政法学院有几位年轻教师如马晶淼等,很热心,很能干,已经收集了许多资料,还写了论文。因此成立青少年犯罪研究室有较好基础。西南、西北政法学院也准备成立青少年犯罪研究室,华东政法学院已成立青少年犯罪研究室,还争取建立研究所。华东得天独厚,有曹老在,会打出一片天地。现在学会正式成立了,青少年犯罪研究很有干头,要当作重要事业来干,干那么几年,会干出成绩来。

我们回北京后不久,收到以青少所名义寄来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术讨论会会议纪要。其中叙述了社会主义制度及阶级斗争与青少年犯罪关系的讨论与争议。

链接:郭翔先生《会议纪要》摘记

社会主义制度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问题,大致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社会主义制度本身是不会直接产生犯罪的。青少年犯罪是一些不符合社会主义方向的问题或工作上的失误等原因造成的,因为违背了社会主义方向才使青少年犯罪大幅度上升。青少年犯罪与社会主义制度本身无关。

第二种意见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社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会产生犯罪,但在社会主义社会里,还存在犯罪现象,这是难免的。

第三种意见认为,没有一种抽象的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之中。社会主义制度还不是十全十美的,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在生产关系、分配制度、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都还存在着前进中不可避免的一些矛盾。一些具体的制度,比如教育制度、干部制度、劳动管理制度、工资制度等,都还存在或多或少的弊病,这些都可能在人们的思想上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导致犯罪。所以,不能笼统说社会主义制度与青少年犯罪无关。“我们国家进行的机构改革,实际上也是革制度弊病的命。”

通过争鸣、批评与自我批评,大家对这个问题取得了共同的看法,即社会主义制度本身是不会产生青少年犯罪的,但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遭到破坏以后,就会产生各种社会问题,包括青少年犯罪问题。

《纪要》讲到,青少年犯罪与阶级斗争的关系讨论中,也提出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青少年犯罪是阶级斗争的反映。在我国现阶段,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主要在犯罪这个问题上反映出来。青少年犯罪中的政治案件、反革命暴力案件是阶级斗争的反映;盗窃、诈骗和其他侵犯财产的重大案件,具有明显的剥削属性,是剥削阶级腐蚀和无产阶级反腐蚀斗争的反映;伤害、杀人、强奸等侵犯人身权利案件,具有剥削阶级压迫劳动人民的“旧社会的痕迹”;抢夺、抢劫等案件兼有上述阶级剥削、压迫的痕迹。青少年犯罪具有反社会性、违法性、危害性,其阶级斗争的属性是明显的,本质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我国当前青少年犯罪固然不能说不是阶级斗争的反映,但它不仅仅是阶级斗争的反映;同时还是我国建立人民共和国以来社会中存在的许多矛盾的综合反映。这些矛盾除阶级矛盾以外,还有生产关系与生产力既适应又不完全适应的矛盾,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中的失误和挫折引起的矛盾,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以及各种事业发展之间的矛盾,意识形态领域中无产阶级思想与封建主义、资本主义思想及小生产者思想之间的矛盾,法制建设与民主建设的现有水平与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尚不完全适应的矛盾,家庭结构与社会对家庭的要求之间的矛盾,以及其他种种人民内部的矛盾等等。如果我们对当前青少年犯罪问题不能作出全面的认识,就可能导致对策与措施偏颇或错误,从而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第三种意见认为,阶级斗争在青少年身上的反映,具体表现为剥削阶级腐朽思想意识、生活方式对青少年一代的腐蚀。这的确是青少年犯罪的一个原因。但是,这并不是唯一的原因,不能将阶级斗争作为青少年犯罪的性质。(链接完)

我之所以不厌其烦地用这么多的篇幅介绍南宁会议,不仅因为南宁会议在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历史上具有开天辟地的地位和作用,而且因为后来屡遭青少所内顽固坚持“左”的见解人士的攻击和发难。

从我参加的大会、小会、会下议论和我的笔记本记录以及青少所发的《会议纪要》中,明显可看出没有人直接讲“社会主义制度产生犯罪”和否认“阶级斗争是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但南宁会议结束一年多以后青少所在“清污”运动中,负责“清污”的人竟然武断地攻击南宁会议存在“严重的精神污染”,并把所谓“社会主义制度产生犯罪”和否认“阶级斗争是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作为“精神污染”的两大罪状,矛头直指张黎群先生。实际上,青少所负责“清污”的人并没有参加南宁会议,为什么会那么不择手段,歪曲捏造,上纲上线,非把张黎群先生整垮不可?后面我还想谈谈“清污”及其造成的后果。

问:我(张荆)是南宁会议不久,四川大学毕业,被分配到青少所工作。张黎群先生对青少所和学会工作抓得很紧,给我留下深刻印象。

郭:张黎群先生这个人,一贯对工作保持雷厉风行的作风。南宁会议结束回北京不久,即抓紧学会组织健全工作,并通过学会开展学术研究活动。

1981年8月20日至21日,张黎群和曹漫之在北京主持召开了学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讨论并决定了如下事项:

第一,健全学会组织,增补常务理事,分配理事名额,发展会员。

常务理事会决定,增补中国法学会、全国妇联各一名常务理事。东北地区和中南地区在当地理事产生后分别从中出一名常务理事。

关于理事名额分配,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一名理事;上海、天津、四川分配两名理事。理事人选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法委员会和宣传部确定。

关于发展会员问题,常务理事会议认为应按照学会章程规定的条件,积极、稳定、逐步地发展会员。第一届会员以参加青岛会议、南宁会议的积极分子为基础,注意吸收各地从事青少年犯罪研究的骨干为会员。

第二,学会工作的重点。除开展专题调查、专题研究外,确定《中国青少年犯罪学》作为学会重点科研项目。特聘曹漫之为主编,负责组织编委会。其余四本书《青少年犯罪预防学》《青少年犯罪管教学》《综合治理经验汇编》和《青少年犯罪研究论文集》,欢迎有关单位承担。

第三,关于会刊问题。原由青少所编辑的《青少年犯罪研究通讯》,经中国社会科学院批准,自1983年起改为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会刊,名字改为《青少年犯罪研究》,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马洪同志批示,作为内部刊物,应严格控制发刊范围。

第四,会议认为,制定青少年保护法是很重要的一个研究问题,建议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抓紧青少年保护法的研究制定工作。

第五,加强国内、国外青少年犯罪研究资料的收集工作,尽快建立资料研究中心。

常务理事会议期间,张黎群、曹漫之拜访了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顾问张友渔同志,向他汇报请示。张友渔明确表示:“青少年犯罪研究很重要,我非常赞成这个学会的研究工作,今后需要我做什么,尽管提好了。”

张友渔还特地为《青少年犯罪研究通讯》题写刊名,还写了一篇读《青少年犯罪研究通讯》的文章,发表在1983年第一期《青少年犯罪研究》上。他指出:“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犯罪,是今天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研究和探讨青少年犯罪的规律,在了解规律的基础上搞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又说“我们相信,经过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青少年研究所和各部门同志的共同努力,这个刊物将在预防和挽救青少年犯罪方面作出更大更多的有益的贡献”。

由张黎群亲自发起并张罗创办的这份《青少年犯罪研究》刊物,虽遭遇过困难,但自创办以来,已办了36年,后来,因学会和会刊转团中央,2011年学会改名为“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刊物改名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但排列序号仍从 1982年第一期算起,至 2016年 6月,累计编辑出版300多期,发表国内外研究学术成果、学术动态和学术信息几千万字,成为我国青少年犯罪和犯罪学研究重要学术园地。2011年11月,经过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该刊公开出版,国内外发行。其学术权威地位,影响更加广泛。

我记得,南宁会议后大约一年多的时间里,张黎群先生还组织领导开展了以下科研工作:

第一,在青少所内正式组建青少年犯罪研究室,任命赤光为研究室主任,成员中有你(张荆),还有邵道生、张潘仕、任昕、鲁玉等人,还借调甘肃社会科学院的赵可临时帮助工作。青少年犯罪研究室除负责会刊《青少年犯罪研究》的编辑任务外,还承担学会秘书处的具体事务工作。

第二,在张黎群先生和学会的推动下,四所政法学院相继成立了青少年犯罪研究室。1982年9月,北京政法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经过讨论,正式批准成立北京政法学院青少年犯罪研究室,并任命我为室主任,批准12个人的编制,除了已有几位专职研究人员外,马晶淼等为兼职研究人员。当张黎群看到《青少年犯罪研究》1982年第10、11期合刊上登出的“北京政法学院青少年犯罪研究室成立并开始工作”的消息后,高兴地对我说,我们确定依靠四所政法学院,你们学校继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之后正式成立青少年犯罪研究室,这就为开展学术活动和研究工作奠定了组织基础。北京的地位很重要,希望你们在学会领导下多做些工作。

根据张黎群先生和学会的建议,1983年1月由我主持在北京召开了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华北片理事会议,来自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的理事出席了会议,大家讨论分析了当前各地青少年犯罪的情况,决定在适当时候召开华北地区青少年犯罪研究学术讨论会。张黎群、曹漫之、李景先接见了出席华北片理事会的代表。

第三,张黎群先生非常重视青少年犯罪的调查工作,掌握第一手的材料,搞好研究。据我了解,在张黎群先生领导下,学会和青少所组织专门人员开展了“六省市青少年犯罪原因调查”“天津市中小学流失生调查”“辽宁省的保外帮教调查”“姚锦云驱车在天安门撞死撞伤人案件”以及廊坊王云龙驱车杀人事件等的个案调查;根据中央书记处批示,赤光和我室研究人员专门对辽宁省兴城县发生的六名青年工人抢劫、强奸杀人的案件以及北京市监狱内犯人进行了调查等。你(张荆)好像刚进青少所不久,就参加了一些调查。这些调查形成的报告,产生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第四,张黎群先生提议并由学会推动,将学术专著《中国青少年犯罪学》列入国家“六五”哲学社会科学重点规划课题。1983年初,我参加了在成都召开的国家规划片会,青少年研究分组会由李景先主持。经过讨论,大家一致同意由青少所出面申请将《中国青少年犯罪学》列入国家重点科研项目,下面还有若干子项目,如《青少年犯罪心理学》《综合治理对策学》等。

经国家正式批准后,由曹漫之任主编、于浩成和赤光任副主编的《中国青少年犯罪学》编委会开始紧张的编写、统稿、定稿工作。群众出版社于1987年12月出版,有的子项目也陆续出版。张黎群先生在《中国青少年犯罪学》即将出版的1987年1月,特为之作“序”。他说:“《中国青少年犯罪学》的问世,表明终于有一本以我国青少年犯罪为研究对象的科学专著了,我们大家都为之高兴,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对辛勤笔耕者衷心感谢之情。”又说,这本书“大体上集中了我们现在所认识到的青少年犯罪的客观规律的精华”。他提出,“要进一步努力探求青少年违法犯罪规律”,只有这样,“才能使治理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对策更加具体科学”,“从而更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

第五,张黎群先生还代表学会出席一些省市召开的青少年犯罪研究学术讨论会,并推进有关省市成立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张黎群先生认为,我们国家太大,光有全国学会不行,还要调动地方的积极性,组织起来开展科研。到上世纪90年代,全国大约有20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有力地推动了青少年犯罪研究广泛而深入地开展。

“清污”行动直指张老

学会发展跌入低谷

问:学会成立之初,学术活动确实呈现繁荣的景象,在社会上有较大的影响,但很快因各种原因又跌入低谷,当时真的让人捏着一把汗。

郭:这是当时中国的政治气候引起的。1983年底,全国开展了“清除精神污染”运动。“清污”涉及中国社会科学院,而青少所则成为“清污”的重点,张黎群先生成为“清污”的主要对象。

张黎群先生这个人虽然是老革命,经历过多次政治运动,历受磨难,但他仍保持一颗真诚的“童心”,在政治上不注意设防,但他也感到政治斗争的“暗潮涌动”。原先,他想按照胡乔木的指示,由青少所负责开展整个的青少年研究,甚至打算成立“中国青年研究会”,但后来觉得青少年问题太敏感,比如青年就业问题遇到体制上的不顺;大学生德育问题也遇到体制和意识形态上的问题。所以他后来局限在青少年犯罪研究,并且在各方支持下搞得风风火火。但也风闻中国社会科学院某领导对他有所非议。主要是张黎群走马上任青少所后,听说北京大学生正在竞选海淀区人大代表,还发表竞选演说。他认为这正是了解青年思想动态的好时机,便带了人到北大一个教室,坐在最后一排,听大学生竞选演讲。他一直未表态,既未肯定,也没有批评,更未与学生交谈,只是旁听而已。但有人打了小报告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某领导那里。后来这位领导在院内会上不指明地批评了张黎群。张黎群在延安时就认识这位领导同志,写信去辩白,并要求当面说清问题,可后来未得到这位领导同志的答复。张黎群感到在青少所工作下去可能会遇到困难。这时有人推荐他去《人民日报》当副社长兼副总编辑,未成;有人推荐他去北京师范大学当党委书记,亦未成。于是在1983年初调到中纪委,任教育室主任,负责全国20多万纪检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副所长钟佩璋也调到中宣部任宣传局局长,剩下一位副所长李景先主持工作。由于缺乏领袖式人物,青少所也是人心不稳。但张黎群毕竟对青少所工作有历史沉淀的情感,在调动时,他向中纪委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提出仍兼任青少所所长,这样一手抓纪检干部的培训,另一手抓青少年研究。据他后来对我讲,他的请求已经得到有关领导的首肯。

但他没有想到,“清污”运动来势凶猛。青少所成为“清污”重点,张黎群先生成为“清污”主要对象。他兼职的青少所所长职务被免去。青少所成立了以赤光为组长的“清污”小组。赤光“清污”的劲头很大,一次见到我说,有人揭发南宁会议存在严重的精神污染,突出的问题有两个:一是有人发言讲“社会主义制度产生犯罪”,一是有人公然否认“阶级斗争是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他说,西北地区一个政法小报就指出南宁会议存在着“精神污染”。林文肯同志在《青少年犯罪研究》1984年第一期上发表了驳斥“社会主义制度产生犯罪”和“否认阶级斗争是青少年犯罪原因”的文章。他指的就是南宁会议存在的“精神污染”问题。

我对赤光说,我参加了南宁会议,我亲自听了会上的讨论发言,根本不是你说的那回事。在会上没有任何人说社会主义制度产生犯罪,只是讨论的时候,有人认为犯罪产生的原因很复杂,社会主义制度固然不产生犯罪,但在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还有其他矛盾;同时,社会主义一些具体制度还存在弊端、弊病、不完善的地方,需要改革、改进,中央领导同志也这样讲过。那么这些矛盾、弊端、弊病会不会诱发青少年犯罪呢?应该作进一步的研究。会议围绕这些问题展开了讨论和争论,根本没有人提出社会主义制度产生犯罪的问题。而且,没有任何人在会上说阶级斗争不是犯罪的原因,只是说,除了阶级斗争以外,还有别的原因,心理、家庭、社会、就学、就业、人际关系、党风社会风气不正等等,这些问题处理不好也会产生犯罪。

尽管我作为知情人为南宁会议辩护,但赤光领导的“清污”小组还是把南宁会议讨论和争论的问题作为青少年研究所和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存在的“精神污染”问题上报中央。据说清查出青少所存在14个方面的“精神污染”问题,明确指出对此张黎群要负主要责任。

既然青少所与张黎群成为“清污”重点,院部便派了一位“马列老太”坐镇青少所,扬言不管他(张黎群)资格多老,调到什么地方工作,都要把他一查到底!并宣布凡是所内党员和干部都不准到张黎群家通风报信。张黎群先生陷入困惑和苦闷之中。回想他到北京短短两年多,全身心地推动青年就业问题、大学生德育问题、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为国家这一新的社会科学领域作出自己的贡献,而且一再强调在研究工作中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要以马列主义为指导,哪里有什么“精神污染”问题?张黎群先生的夫人也说,十一届三中全会不是结束“以阶级斗争为纲”了吗?怎么现在又搞起整人的运动来了;老张已过了“耳顺”之年,想根据中央指示,努力把青少年研究工作搞好。这几年他做的工作青少所的人有目共睹。他已经调到中纪委工作了,不管青少所的事了,怎么青少所把他当作“清污”对象了呢?

张黎群先生对我讲:“我现在似乎成了患有瘟疾的病人,青少所的人都不敢来我家,就那个非党员的邵道生偷偷来了一趟。”又讲,你郭翔好大胆,怎么还敢来看我?我说,我又不是青少所的人,我也不认为青少所和您有什么“精神污染”问题。我向您汇报一下,华北地区准备在1984年9月召开华北地区首届青少年犯罪研究学术讨论会,地点初定在北戴河,河北省的同志正积极地作筹备工作,届时想请您到会作指导。他说,我支持这个会的召开,但恐怕到时候我去不了。

张黎群先生对这样整他不服。他根据孔子弟子“曾参杀人”的故事写了篇短文,大意是第一个人对曾母说曾参杀了人,曾母不信;第二个人又来说,曾母还是不信;第三个来人说曾参杀人了,曾母弃杼而走。这说明,诬说、谎言重复多遍,连亲生的母亲都相信儿子杀了人,实际上是另一个叫曾参的人杀了人。他说:“我把这个短文已送给几个领导看了,意思我是清白的,你们不要相信那些不实之词。”张黎群后来出于无奈,便给他的老上级、时任中央总书记的胡耀邦写了一封信申诉、辩白。胡耀邦派中组部部长陈野苹找张黎群谈话,过问此事。陈野苹后来写信给胡耀邦,说张黎群没有问题,所谓张黎群的“精神污染”的材料都是无稽之谈。全国“清污”运动搞了28天,因不得人心不了了之。张黎群先生也从“清污”中解放出来。

但青少所“清污”领导小组把青少所存在大概14个“精神污染”上报中央后,结果是青少所被撤销,一部分人员划归到社会学所,另一部分人划归到人口所。鉴于青少所的研究力量和研究任务,社会学所准备成立两个研究室,一个以谢昌逵为主任的“青少年研究室”,一个以赤光为主任的“青少年犯罪研究室”。因为学会秘书处实际上设在青少年犯罪研究室,该室还负责编辑会刊《青少年犯罪研究》。只要有几个人,该室建制就会存在。但原青少年犯罪研究室的人员都不愿在赤光领导下工作。我劝过你(张荆),也劝过邵道生。邵道生和张潘仕到新成立的社会心理学研究室,你到“青少年研究室”。只有赤光一人,所以“青少年犯罪研究室”便不复存在。“清污、清污”,赤光成了光杆司令,只好也到青少年研究室。一个中央批准、刚成立不久的好端端的颇有生气的青少所,就这样被“清”垮了,实在可惜。张黎群先生后来对我说,赤光“清污”积极,是冲到前边去的人,后面有一个党组成员刘某的支持。张黎群先生讲:我们曾申报刘某为副所长,上边没批,他便迁怒于我,利用“清污”整我。”所以,我得出的经验是,凡是表现“左”爱整人的人,大都是私心较重的人。

“清污”行动也使外地的学者受到牵连。比如西北政法学院的方强,不让他上课了,入党申请也被卡住了。后来,他参加了一个民主党派,当了全国政协委员。1988年8月,王仲方主编国家“七五”重点科研项目《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与实践》在北戴河汇稿、统稿。方强和我同住一屋,大概有一星期的时间。他说,现在好了,不仅评了副教授,来时省教育厅领导讲,回去就评正教授。我笑称他“因祸得福”。

由于“清污”运动使学会一下子跌入低谷,全国的学术活动受到影响,研究人员的积极性也受到冲击。但由于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是中宣部批准的,张黎群的会长和常务理事会是全国学术讨论会上选举产生的,所以学会没有随着青少年所的撤销而撤销,虽然面临困境,但当时尚不存在“生存危机”。学会几位副秘书长分别在华东、华北、西北以与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合办的名义召开青少年犯罪学术讨论会。尤其是华东,在副会长曹漫之、副秘书长徐建的领导组织下,开展的学术活动最为活跃。说明在困难的条件下,学会依然顽强地活动着。对此,张黎群先生不无感慨地说:“看来我们提出依靠四所政法学院是对了。否则,学会在一段时间内可能无声无息了。曹老和几位副秘书长经受住了考验,应该感谢他们。”张黎群先生虽不能参加学会活动,但仍是合法的会长,曹漫之仍是合法的副会长,徐建、张少侠、邓又天和我,还有邵道生仍是合法的副秘书长。这就为学会顽强地存活以及以后的复苏和振兴提供了合法的组织基础。

1983年夏季开始“严打”时,中央下令把“流氓团伙犯罪”当成打击的重点。但“流氓团伙犯罪”不是法律概念。什么是“流氓团伙”,什么是“流氓团伙犯罪”,刑法上没有这个规定。这样,公安政法部门在工作中就遇到困难。公安部门把所谓“流氓团伙犯罪”嫌疑人抓起来了,但检察院起诉和法院审判不知道对“流氓团伙犯罪”适用何种法律条款。所以,适应社会现实的迫切需要,经赤光、邵道生酝酿并请示曹漫之副会长(是否请示了张黎群会长不太清楚)后,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于1984年4月22日至27日在贵阳市召开了“全国青少年犯罪团伙专题学术研讨会”。张黎群会长不能到会,但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党组书记王仲方很关心这个问题,很高兴应邀参加了这个专题学术讨论会,并在开幕式上讲了话。有13个省市50多名代表出席了会议,大多数是公安政法部门的同志。曹漫之副会长提交了书面发言,并委托赤光和学会副秘书长邵道生、徐建、邓又天和我具体组织这次学术研讨会。曹老不愧是具有丰富经验的老前辈,他这封信明示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仍然是合法存在的学术团体,仍可名正言顺地召开全国学术讨论会。

会议代表对团伙犯罪的概念、特征,如何适用法律及应采取的对策进行了讨论。最高检察院王桂五和研究室同志还把流氓集团犯罪认定标准和适用法律政策等司法文件草案交由会议代表进行研究、讨论,提出修改意见。你(张荆)和李玫瑾出席了这次会议,你(张荆)还参与会务的组织工作。

鉴于团伙犯罪问题成为学术研究和实际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我和许前程等还收集一些论文和调查报告,编辑了《团伙犯罪研究》一书,内部印发。

“全国青少年团伙犯罪专题学术讨论会”,尽管张黎群先生和副会长曹漫之先生没有出席,但学会却以合法的名义召开和组织了这次学术讨论会,因此,在整体意义上,贵阳会议标志着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开始“复苏”。

1984年9月,由我主持在北戴河召开了“华北地区首届青少年犯罪研究学术讨论会”,特地邀请张黎群先生出席会议指导,但未被获准。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党组书记王仲方专程赴会并讲话,祝贺会议的召开。他说:“华北地区首届青少年犯罪研究学术讨论会,我是感到这个问题很重要,时机也选得好”。“这个会议叫‘首届’讨论会,这个提法好。青少年犯罪不是一两次讨论会就能解决的,以后还势必讨论很多次。”著名社会活动家费路路以及中央各有关部门、院校、华北五省市的代表约100人出席了会议。收到论文40余篇。代表们在大会、小组会上发言极为热烈,尤其对“严打”后青少年犯罪的变化趋势和监所对新关押人员教育改造、挽救和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都进行了探讨与交流。另外,“清污”已临近尾声,代表们的心情也稍有放松。会后,我们编了一本《华北地区首届青少年犯罪研究学术讨论会论文集》,约50余万字,我特地请张黎群先生题写书名,醒目地套印在封皮之上。张黎群先生看到《论文集》后,非常高兴地说:“你们这本《论文集》散发得很广,等于为学会和我这个会长作了广告。”

校场点将 知人善任挽救会刊

纵横捭阖 鹰城会议复苏学会

问:1985年青少所撤销后,一些研究人员划归社会学研究所。学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由原来的青少年犯罪研究室办理,该室还负责编辑会刊《青少年犯罪研究》。在社会学所青少年犯罪研究室未能形成建制,您认为对学会和会刊的存续是否产生了影响呢?

郭:对此张黎群先生非常着急。据说学会和会刊准备转到法学研究所,可是法学所不接。学会和会刊如没有主管和挂靠单位,能否继续存在就成了问题。

张黎群先是找到廖井丹求救。廖井丹明确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是中宣部批准成立的,现在青少年犯罪仍须加强研究,青少所既然不存在了,那就找个合法单位挂靠过去。

张黎群又想到张友渔。一天他带着魏久明和我向张友渔汇报、请示。张友渔时任中国法学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顾问、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在法学界是泰斗级人物。他又是老革命,抗日时期,他在周恩来同志领导的重庆八路军办事处工作过,并与张黎群相识;解放初期曾任北京市副市长。张友渔听完汇报后说,那就转到公安部吧,我给他们打招呼,找你们交谈一下。过了些天,公安部派公共安全研究所所长戴宜生、三局副局长牟新生(即后来的海关总署署长)同张黎群和我交换意见。他们二人对学会转到公安部都感兴趣,表示回去向公安部领导汇报决定。过了不久,有了回音,说公安部准备成立中国警察学会,任务之一是研究犯罪问题,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就不要挂靠公安部了。张黎群先生明白,按照中国特有的体制和规定,如找不到主管和挂靠单位,学会就要面临生存危机。

张黎群先生急中生智,找到中国社科院领导和科研局的同志,要求中国社会科学院继续当学会主管单位,具体挂靠在社会学所。得到允诺后,他又拜会社会学所所长何建章,谈学会挂靠在社会学所问题。何建章所长痛快应允。这下子学会生存问题解决了。中国社会科学院规定,凡社科院领导的全国学术社团,每年划拨经费7000元。张黎群当即拍板,留下4000元给社会学所支配,学会领取3000元。张黎群先生说,钱不在多少,是合法性问题,这样划分社会所高兴,不会为难学会。他又不无感慨地讲,过去青少所时代,经费花不完,没有为钱发过愁;现在不同了,以后主要靠我们学会化缘来开展活动了。

张黎群先生说,学会顺利解决了主管和挂靠单位问题,有个大的背景,就是“严打”后,犯罪短时期出现下降趋势,但不久青少年犯罪又开始上升,好像割韭菜一样,割了一茬,又出现新的一茬。因此,青少年犯罪问题不仅又引起社会的关注,也引起中央的重视。1984年,中央政法委曾专门就未成年人犯罪的动向和特点,发出一个文件。1985年,中央又发出题为《关于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通知》的5号文件,明确指出:“社会科研部门和政法工作部门要加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研究,探求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规律,做好预防违法犯罪的工作。”张黎群先生说,我们学会就是社会科研部门和政法工作部门联合发起组建的专门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学术团体,贯彻中央指示责无旁贷。中央指示不仅是我们学会的“护身符”,也是对我们的召唤,是一种重托。所以,我们学会不是“另打锣、新开张”,而是在过去良好的基础上,把锣鼓一起敲起来,团结大家,更好地开展研究,在新的形势下立新功。

如果说学会的复苏是时机成熟、大势所趋,而会刊《青少年犯罪研究》又面临生存危机。中国社会科学院由于财政部的拨款减少,故从1986年1月起,院、所办的内部刊物只留一个,其余一律不予经费补贴。给的出路有三个:一是自筹经费,自负盈亏;二是转移出去续办;三是实在无出路者,取消刊物。会刊《青少年犯罪研究》属于不予补贴之列。负责编辑会刊的赤光着急了,找张黎群先生想办法,张黎群先生把我叫去一起商量如何办。赤光提出由他和我合办,他负责编辑,我负责筹集经费。我未答应。按照社科院规定,凡院不予经费补贴的内部刊物,如果由外单位参与续办,必须经国家出版部门批准。这样,刊物就面临两个问题,一个是经费问题,一个是合法批准手续问题。

张黎群先生说先办批准手续。他给中宣部出版局负责人许力以写信,让我和赤光去面谈。张黎群先生对我说:“赤光在学会没职务,你是学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等于代表学会出面谈。”中宣部出版局答复,批准手续不归中宣部管,要国家出版总局审批。于是张黎群先生又给国家出版总局局长写信,仍要我和赤光前去请示汇报。国家出版总局局长很客气,说“我和黎群同志很熟,他是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的会长,会刊《青少年犯罪研究》办下去没有问题。不过需要中国社会科学院正式行文报来,我们视情况予以批准”。

我们向张黎群先生汇报后,他很快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找科研局和院领导讲明情况。中国社会科学院同意正式行文国家出版总局报批,但有两个要求,一是严格控制内部发行;二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以外的学者当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正式行文报国家出版总局,申请批准《青少年犯罪研究》内部出版。国家出版总局研究后正式行文批复中国社会科学院,特批《青少年犯罪研究》内刊出版。这样,终于履行完出版审批手续。

张黎群先生见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文件和国家出版总局的批复文件副本后,把我找去交代赶快,把刊物编辑出版。张黎群先生说:“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文件明确你郭翔(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室主任)是主编。”我说:“赤光呢?”张黎群说:“你还没反应过来,定你为主编,你不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人,刊物出现经费问题,社科院就不负责了。所以,未提赤光,你就把这个担子挑起来吧。”张黎群语重心长地说:“我是办报出身,刊物对学会的生存和发展十分重要,有天大的困难,你也要把这个刊物办下去。”

我无法推辞,只好临危受命。我的人事编制在中国政法大学,我随即正式向校领导打报告,讲明我及青少年犯罪研究室受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委托,参加会刊《青少年犯罪研究》的编辑工作。主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江平先生批准同意,但学校不负责经费问题。这样,我室人员就合法地参与会刊的编辑工作。1988年底,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室正式升格为“法社会学与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并任命我为所长。校长江平和人事处长找我商量所内编制问题,仍定编为12人,其中单列一人为“编辑人员”,专为编辑《青少年犯罪研究》刊物而设,并可参与编辑系列的职称评定工作。除了我仍任《青少年犯罪研究》主编之外,所内研究人员白岚、皮艺军、刘新生先后担任副主编。这份刊物不属于中国政法大学,但校方仍支持。张黎群先生后来说,会刊能够存活下来,应该感谢中国政法大学。所内人员参与刊物的编辑工作,表现出一种大方、大度。

张黎群先生把赤光叫来,当着我的面进行交接工作,实际上就是把编辑部的印章交给我。赤光说:“这个刊物你就负全责吧,以后我的稿子希望能够发表。”我答应了。经费怎么办?我只好硬着头皮,向这个单位借,向那个单位借。刊物每月出版一期,但已停办半年(1986年 1月至1986年6月),不能再等。经张黎群先生做工作,把长期担任会刊责任编辑、有编辑经验的张潘仕请来,担任刊物主要编辑工作。从1986年7月起,刊物又费力地办了下来,此后再也没有中断过。张潘仕从责任编辑、副主编到执行主编,一直到2004年转归团中央为止。编辑部同志任劳任怨,努力工作,张潘仕则是这个学术刊物的最大贡献者。

历史事实表明,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幸亏选了张黎群先生这个会长。从“清污”到青少所撤销,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不可避免地跌入低谷,会刊《青少年犯罪研究》也面临停办的危险。正是张黎群先生审时度势,挺身而出,以他的威望、智慧、领导艺术、满怀热情的不懈努力,才使学会由低谷逐渐复苏;才使会刊《青少年犯罪研究》继续编辑出版。如果张黎群先生漠然置之,那么学会和会刊面临什么样的命运,我国兴起的青少年犯罪和犯罪学研究事业将会出现什么局面,实难令人有乐观的想象。所以张黎群先生在我国青少年犯罪和犯罪学研究领域,有无人能及的威望。

问:当时,我(张荆)被划归到社会学所,青少所的老人儿听说张黎群先生又要着手抓学会工作时,都非常兴奋。1987年应当是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起死回生”的重要年份吧?

郭:1986年,张黎群先生68岁,从中纪委离休。他先后在几个全国社团担任领导职务,如中国孔子基金会常务副会长、中华名人协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实验大学董事会董事长等。但他仍钟情于青少年研究。他向中纪委领导提出,离休后将以主要精力抓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的工作,得到允诺。由于他不在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了,所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考虑学会的发展和振兴。除了他顺利解决了学会挂靠单位和争取会刊批准续办以外,还从事了下列有重要意义的学术工作安排。

第一,赴河南之行,敲定1987年在河南召开全国学术讨论会。

1986年9月,受河南省邀请,费路路、张黎群、我及一些随行人员,到河南省平顶山市(别名“鹰城”),参加该市劳教所办的德育学校的开学典礼,后又到开封市监狱考察;回郑州后,根据省里安排,又同省委、省政府、省公安政法部门领导共同座谈青少年犯罪问题。

事情的缘起是,在上世纪80年代初,北京市司法局顾问、北京市政协常委费路路联络一些社会知名人士,如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专给少年儿童讲故事的孙敬修,以及高士其、吴运铎、肖军、梁实秋女儿梁文茜等,常到工读学校、少管所慰问教师干警,鼓励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好好接受教育,出来后做有益于人民的人。效果很好,社会反响很大。一些革命老大姐如曾志、刘英、林月琴、于若木、王定国等有时也参与费路路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活动。1984年她发起成立了北京市关心青少年教育协会,被选为副会长,我为常务理事。这个协会做了大量预防青少年犯罪、教育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工作。费路路的名气越来越大。

1986年5月,河南省平顶山市劳教所的干警带了几位接受教育表现好的劳教人员,到北京参观。费路路、于若木、林月琴等大姐专门在国务院参事室接见了他们,中央电视台现场采访,录制了节目在中央电视台播出,在全国引起了强烈反响。接见时我也在场。河南省的同志更为高兴,所以特别在九月份邀请费路路和我去河南访问。正好张黎群会长已办完离休手续,我建议也邀请张黎群会长去。费路路给河南省打招呼后,河南很快答应。这样就有了费路路、张黎群、我的河南之行。在平顶山张黎群先生盛赞其德育学校办得好,以道德教育这些孩子是抓住了根本。在参观开封监狱时,我们都把犯人称作学员。费路路还亲切地叫他们“孩子”,教育他们好好学习,好好改造,说他们出去后会有光明的前途。张黎群的讲话很有特色,他说,你们犯了错,就好像人走路跌了一跤,爬起来就好。他讲了过去一个名叫“周处”的人的故事。说周处这个人常干坏事,村里人都很讨厌他。当地一个积水潭出了妖怪,专门吃人,吃家畜,老百姓很害怕,但没有办法治它。这时周处挺身而出,捉杀了妖怪,为民除了大害,他不再干坏事,成了大家敬仰的英雄。他还说,你们一定会像周处一样变成好人。他翻看学员的课本,还是人民公社学校用的课本,张黎群建议管教部门,一定要编一套适用于学员的新课本,不然学的老知识出去也无用。后来开封市司法局会同教育局新编了一套新课本,深受学员欢迎。司法部也予称赞,有的省市监狱部门还推广使用这套课本,他们非常感谢张黎群先生。

我们临回京前,省里安排了一次座谈。省委副书记刘正威,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宋照肃及省公检法司负责同志参加。座谈中,省里领导同志说,希望以后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专家常到河南,给他们的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我灵机一动,马上说:“我们学会的张黎群会长在这儿,我建议你们河南作东道主,明年(1987年)咱们开一个全国性的学术研讨会,我们学会负责把全国的专家学者都请来,但是费用请你们出。”张黎群、费路路都表示赞同。

座谈会后送我们上火车的时候,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宋照肃同志对张黎群和我说:“刚才我们省里研究了,同意明年在河南开个全国学术讨论会,把犯罪问题好好研究讨论一下,对我们预防和治理犯罪有好处。省政法系统也有许多问题向专家咨询。”张黎群说:“就这么定了,回去我们学会抓紧落实这件事。”

我认为河南之行最大的成功,是敲定1987年在河南召开一个全国学术讨论会。河南愿做东道主,这就好办了。

第二,学会参与组织召开“两劳”回归社会人员安置帮教座谈会和报告会,呈现出重新振兴的兆头。

张黎群先生和学会第二件有社会影响的活动,是参与组织“‘两劳’回归社会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座谈会和报告会”,等于学会公开向社会亮相。

1983年夏季开始的“严打”,号称“为期三年,三个战役”,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犯罪活动。事后人们对“严打”有种种非议。但应该承认,这种运动式的打击犯罪短期内确实收到了明显的效果,犯罪率下降,社会秩序出现明显好转。但“严打”毕竟是“治标”,不能治本。而且“严打”忽视法律程序,许多地方搞得比较粗糙,所以后来中央强调打击犯罪要“稳、准、狠”,特别强调一个“准”字,不要把不该抓的抓了,不该判的判了,不该杀的杀了,不该劳教的劳教了,要依法办事。但“严打”刚过,一方面又出现犯罪上升的苗头;另一方面,判处短期徒刑和被处劳教的人员期满后陆续回到社会。如何对回归社会人员做好安置帮教工作,是社会面临的现实而重要的问题。中央开始注意到这个问题,社会也关注这个问题。

1986年12月,在费路路的活动和发起下,全国政协法制组、北京市政协法制组和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联合在北京召开了“‘两劳’人员重返社会安置帮教工作座谈会”。全国政协法制组负责同志主持了座谈会。张黎群会长、司法部部长邹瑜和一位副部长、劳改局的负责同志,以及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老红军、著名社会活动家曾志、王定国、邓六金、郝治平、杨纯、朱端绶,全国政协法制组组长郑绍文、副组长李杰、王悦尘(曾任司法部副部长)、北京市副市长封明为、北京市政协副主席安林、河南省司法厅厅长赵立文,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以及宣传界、新闻界、安置帮教的先进单位代表共100余人出席了会议。一些老大姐,张黎群会长和主办单位全国政协法制组负责同志、邹瑜部长等讲了话。于若木大姐从外地专写一信,祝贺和支持座谈会的召开。一些安置帮教的先进单位的代表在会上介绍了经验,并提出一些很好的建议。

在座谈会上,全国政协法制组、北京市政协法制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三个单位联名发出了做好“两劳”人员重返社会安置帮教工作的《倡议书》,提出对回归人员,社会各方面,包括家庭、学校、单位、街道、邻里及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及个人,都不要歧视他们,排斥他们,而要容纳他们,给以出路,保障他们应有的合法权益,使他们看清自己的光明前途;对他们的困难,要给予关怀和帮助。《倡议书》要求:“实际工作者和研究工作者应有计划地对重返社会人员的安置和接茬帮教工作进行系统的调查和研究,认真总结成功的经验,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帮教工作理论,为最大限度地预防犯罪和预防重新犯罪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为了扩大社会影响,座谈会后,又由全国政协法制组、北京市政协法制组和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联合在全国政协礼堂召开“两劳”重返社会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报告会。张黎群先生参与主持了报告会,社会各界人士约上千人出席了报告,听取北京、天津、河北、山西等省市安置帮教先进典型介绍经验。经过媒体报道,反响很大。

我代表学会参与了座谈会的筹备和组织联络工作。张黎群会长在座谈会和报告会后对我说,社会的需要加我们的主观能动性,就决定了我们学会有着顽强的生命力;我们学会沉寂数年之后,又开始活跃起来。我也切身感到,河南之行后,在北京又开了座谈会和报告会,学会确实出现了重新振兴的好兆头。

继往开来 充实学会组织

众志成城 迎接学会振兴

问:1987年1月,张黎群会长在北京主持召开了常务理事扩大会议,讨论了学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对学会人事作了调整和充实,为学会的重新振兴在工作上和组织上作了准备。我当选为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从此名正言顺地介入学会工作,参与组织全国学术会议。

郭:张黎群会长是一位有着丰富阅历和充满智慧的领导者。他已经意识到学会很快就会重新振兴。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召开一次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常务理事扩大会议,讨论决定一些重要问题,特别是调整充实学会领导机构,迎接新的任务到来。

张黎群会长事先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社会学所沟通,经同意后,于1987年1月12日至13日在北京召开了常务理事扩大会议。会议由张黎群会长主持,副会长曹漫之因身体原因不能赴会,特写信祝贺会议的召开。社会学所所长何建章到会祝贺,表示对学会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学会原有常务理事17人,已经去世二人,因病因事请假四人,到会11人。参加会议的理事二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中国法学会、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法律系、北京实验大学、天津市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广东省公安厅等单位的代表17人应邀出席了常务理事扩大会议。

张黎群会长在会上发表长篇讲话,对学会成立以来的工作进行总结,对学会今后的任务提出了要求。张黎群会长讲话的题目是《充实学会领导力量,发展科学研究事业》,他一共讲了四个方面的问题。

链接:张黎群会长在1987年常务理事扩大会议上的讲话摘要(郭翔先生提供)

一、这次会议召开的形势和背景

三年的“严打”和综合治理工作,扭转了我国10年内乱后出现的社会治安的非正常局面,使社会秩序出现了明显好转。但是,青少年犯罪问题绝不是短期内所能解决的。从1985年开始,一些地方的青少年犯罪又出现了回升的情况,并且出现了犯罪低龄化、犯罪性质严重化和犯罪手段成人化的趋势。性犯罪、财产犯罪、暴力犯罪,都还比较突出。随着改革开放的新形势,青少年犯罪必然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特点。因此,加强青少年犯罪研究工作,不仅显得重要和迫切,而且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就学会本身来讲,也处在一个新的阶段。学会自1982年6月成立以来,一段时间里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在全国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但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未搞全国性的活动,许多理事和会员关心学会工作,不断地打听和催问。去年10月,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申对学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且明确学会的具体工作由社会学研究所联系和指导。召开这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讨论决定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不仅必要,而且时机也成熟了。

二、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的产生、存在和发展是社会的需要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的产生、存在和发展是社会的需要。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是经过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央宣传部批准成立的,具体挂靠在青少年研究所。学会的宗旨是团结、联络、组织、协调从事青少年犯罪研究的专家、学者、公安政法工作干警及其他方面的研究力量,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对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规律和治理对策进行深入探讨,形成我国青少年犯罪学理论体系,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和科学依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的成立不是偶然的,而是社会的需要、人民的需要、党的需要。青少年犯罪研究已经是我国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次会议也可以说是一次继往开来的会议。

三、学会成立以来的主要工作

第一,开展学科建设。

外国的犯罪学研究,作为一门学科出现,大约有100年的历史了。1876年,被称为“西方犯罪学之父”的龙勃罗梭发表了《犯罪人论》;1879年,法国人类学家托皮纳尔首先使用了“犯罪学”一词。后来,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于1885年发表的一本书定名为《犯罪学》。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的犯罪特别是青少年犯罪日趋严重,于是犯罪学的研究也随之开展起来,并且形成各种学派。

我国的犯罪学研究,在新中国成立后的30年间,几乎是空白。“文革”以后,青少年犯罪成为我国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研究成为客观的紧迫的需要,于是一门新的学科——青少年犯罪学,摆到我们的社会科学研究的日程之上。

学会成立以后,我们就提出建立我国青少年犯罪学的理论体系,这是学科建设的核心问题,围绕着这项任务,学会开展了三项工作。

1.大规模的调查工作

赤光等参与的北京调查;赤光、张荆、许前程等组织参加的湖北调查;对六省市青少年犯罪原因的调查,并将调查情况与北京大学概率统计系合作进行了数理统计,最后形成了《青少年犯罪原因新探的调查报告》。参加这次调查的有赤光、张荆、荣礼瑾(最高检察院)、杨若何(天津市公安局)、张少侠、刘成根(四川省)等二十几位同志。此外,邵道生等又进行了辽宁省“保外帮教”调查、天津市中小学流失生调查。1983年“严打”后,有二十几位同志参加了“当前新收罪犯思想状况联合调查”,形成了调查报告。这些大规模的调查工作,为建立我国青少年犯罪学理论体系收集了大量资料。

2.组织专门班子撰写《中国青少年犯罪学》

1982年6月南宁会议上,我代表学会提出要编写四本书,其中一本就是《中国青少年犯罪学》。经过我们的努力,这本书已经列入国家“六五”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科研项目。曹漫之同志任主编,于浩成、赤光同志任副主编,徐建、郭翔、邵道生等同志任编委。第一次编委会讨论了编写大纲;第二次编委会讨论了统稿定稿工作。经过编委和作者的努力,这本45万字的专著现已经完成,将由群众出版社出版。

3.一系列有关青少年犯罪研究工作

以《中国青少年犯罪学》为中心,还确定一些子项目,主要有邵道生同志主编的《青少年犯罪心理学》,杨若何、周路等同志编著的《综合治理对策学》等,完稿后将送出版社出版。

此外,我国一些大学和科研单位的学者,近来出版了一些有关青少年犯罪和青少年法律的学术著作。说明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和学科建设形势喜人。

第二,组织召开了全国性和区域性学术会议。其中主要有:

1.1984年4月,学会发起在贵阳召开了“全国青少年犯罪团伙学术研讨会”。这是一次理论联系实际、研究工作为实际工作服务的会议,受到各有关方面的好评。

2.根据学会要求,在有关方面的配合下,以四所政法学院为主,并以学会的名义,分别召开了区域性学术研讨会。华东地区比较活跃,这是和曹漫之、徐建两位同志的努力分不开的。西北地区张少侠同志组织了三次学术研讨会;邓又天同志组织召开了西南地区的青少年犯罪研究学术研讨会。郭翔同志组织召开了华北地区首届青少年犯罪研究学术研讨会,到会100余人。会后编印了约65万字的《论文集》。

此外,中南地区也召开了理事扩大会议,分析讨论青少年犯罪问题。

所有上述会议都是学会开展的学术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力地推动了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广泛而深入地开展。

第三,支持成立学术机构和学术团体,开展多学科科研活动。

在学会推动和支持下,四所政法学院相继成立了青少年犯罪研究室,华东政法学院改“室”为“研究所”。北京政法学院改名为中国政法大学后,青少年犯罪研究室人员有所增加。这些学术机构,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编写了《青少年犯罪学》《青少年法学概论》《综合治理在中国》《外国犯罪研究资料专辑》《团伙犯罪研究》等专著和学术资料汇编,撰写发表了大批学术论文,促进了青少年犯罪研究事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

在学会的推动下,天津等10个省市区成立了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有的挂靠在公安厅(局),有的挂靠在社会科学院,有的挂靠在法学会。这些学术团体开展了大量学术活动,取得了显著成绩,并和学会在业务上有着密切联系。

第四,创办了会刊《青少年犯罪研究》。

从1982年以来,到1986年12月,共出版了54期,发表了大量学术论文和调查报告,促进了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开展,受到各方面的好评。现在这个刊物已经国家出版总局特批内刊出版,并在北京市文化局进行了登记。尽管目前经费上很困难,没有补贴来源,还但是坚持下来了。

第五,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张黎群介绍了河南之行,以及在北京参与举办“两劳”重返社会人员安置帮教座谈会及报告会等;他还提到,我们学会在各地的会员和理事都广泛地参与了当地的综合治理活动,收到了较好效果,受到了社会的好评。

第六,参加了有关方面组织的对外学术交流活动。

1982年8月,魏久明、郭翔、邵道生参加了司法部组织安排的同美国著名学者罗伯特·罗斯夫妇的学术座谈;我带领中国青年研究代表团赴日本考察青少年工作和少年司法制度;曹漫之同志赴日本考察犯罪问题并讲学;徐建、郭翔、赤光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家观察员参加联合国1984年5月在北京召开的“青少年犯罪与司法”专题专家会议,这次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最后文本,后经联合国讨论通过后定名为《北京规则》;郭翔同志还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了联合国亚洲及远东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研究所于1985年12月同中国政府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司法讨论会”,并参与会议向联合国政策性建议草案的起草工作;1986年5月,郭翔、王洛生同志(常务理事)参加中国法学会专家代表团,赴美国圣迭戈参加“中美两国关于青少年犯罪问题首届双边学术会议”,提交论文并发言。此外各地的理事、会员也都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对外学术交流活动,增进了与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友谊,促进了比较研究的开展。

综上所述,学会成立以来,尽管常务理事会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定期举行;尽管会长未能实现经常性的领导,然而学会却未止步不前。相反地,它以旺盛的生命力,开展了大量的学术活动,为我国的社会科学研究事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青少年健康成长,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都作出了有益的贡献。

张黎群还简单总结了学会工作经验,主要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突出求是精神,提倡独立思考;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坚持从实际出发,理论密切联系实际;组织起来,开展科研;冶炼“百家”成果,博采诸家之长;广泛罗致人才,密切与公安政法部门相结合,密切与教学科研部门相结合,密切与著名社会活动家相结合;广开门路,面向实际。实践出经验,出理论。

张黎群还讲了学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是缺乏经费来源,使科研工作受到影响。

四、今后学会工作的要点

第一,坚持按照中央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青少年犯罪研究,努力探求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规律,更好地指导预防违法犯罪的工作。继1979年中央发出58号文件“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后,1985年中央又发出5号文件,要求加强青少年教育,加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研究,做好预防违法犯罪的工作。中央的指示精神,不仅给我们指出了方向,提出了任务,而且给我们增添了动力。我们要理直气壮地开展研究,去掉各种各样的顾虑。要面向社会,广开门路,开展科研,推出新的理论成果。

第二,有组织地深入研究一些突出的现实问题,如犯罪低龄化和早期预防的问题;改革与青少年犯罪问题;开放与青少年犯罪问题;青少年犯罪趋势问题(“严打”后对此问题争论十分激烈);性犯罪的变化趋势及预防控制问题;青少年暴力犯罪规律及预防控制问题;女青少年犯罪变化趋势问题;犯罪职业化倾向及海外黑社会渗透问题;青少年观念变化与犯罪行为关系问题;重新犯罪规律及预防问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化、系统化、法律化、制度化问题;青少年立法和少年司法制度建设问题等。

初步设想,全国学会拟选一两个专题进行研究,力求有新的突破。各地也可以选择适当专题进行研究。

第三,健全学会工作机构,调整学会人事,使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其中提到建立学术委员会、基金委员会、编辑委员会等机构问题。张黎群还初步拟定了一个学会人事调整方案,提交常务理事扩大会议讨论通过。(链接完)

常务理事扩大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张黎群的报告,认为这个报告对学会发展来讲,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会议还讨论决定了以下几个重要事项:

第一,抓紧筹备拟于1987年4月在河南省平顶山市召开的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术讨论会。会议的中心议题是“‘七五’期间我国青少年犯罪的趋势与控制战略”。会议期间,还要举办“1979年以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成果展览”,同时举行专家咨询会议,对河南省同志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询。大家对河南省和平顶山市的党政领导大力支持表示感谢。同时要求学会理事、会员、省市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及热心从事青少年犯罪研究的同志,认真作好准备,迎接这次学术盛会的召开。

第二,会议讨论同意编辑出版大型文献型专题学术书籍——首卷《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认为这是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领域里一件大事。《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要把党和国家有关治理青少年犯罪的重大决策、中央有关部门的文件和指导性文章、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关于青少年犯罪研究的重要成果,国内的重要学术会议、学术活动和对外学术交流的情况、资料、信息、学术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及编辑出版的学术书籍、介绍等,汇集起来,载入史册,意义非常重大。会议决定组织《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编辑委员会,张黎群会长担任编委会主任;魏久明和我担任编委会副主任。具体编辑工作由会刊《青少年犯罪研究》编辑部负责。会议希望学会和有关方面共同努力,把首卷《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编好,争取早日出版。

第三,会议要求在已经编印54期的基础上,继续办好会刊《青少年犯罪研究》。编辑部的同志要艰苦奋斗,不怕困难,勇挑重担,争取提高刊物质量,使之进一步成为具有权威的、指导性、学术性、资料性的研究刊物。

第四,根据张黎群会长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出的建议,会议经过充分酝酿,通过了学会人事调整方案,调整后的情况是:名誉会长有张友渔、廖井丹、王仲方、刘实(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王照华(原中组部副部长)和费路路。会长是张黎群;第二会长是曹漫之。常务副会长是魏久明;副会长有谢昌逵、我(郭翔)、徐建、张少侠和邓又天。1987年7月增加戴宜生为副会长。秘书长是厉军,1987年7月由肖约之任秘书长。副秘书长除了你(张荆),还有单光鼐、赤光、邵道生、张潘仕、白岚(女)、彭恒文、王金锐、刘成根(女)、许前程和张桐生。新补的常务理事有你(张荆),还有谢昌逵、厉军、唐俊杰、单光鼐、赤光、张潘仕、白岚(女)、彭恒文、王金锐、刘成根(女)、许前程、张桐生、曲啸、马晶淼、张玲元、王洛生、杨若何和康树华,连同原来的常务理事共计33人。新增理事有周路、任昕(女)、皮艺军、储槐植和杨星华。

为期两天的常务理事扩大会议,由于准备充分,张黎群会长组织领导有方,开得非常成功。大家认为,这是一次内容丰富的会议,一次继往开来的会议,不仅讨论决定的问题重要,而且气氛和谐,情绪高昂。尤其是调整充实学会领导人事,充实常务理事会,对今后学会的振兴在精神上和组织上提供了保证。

会议结束后,张黎群会长找我交代两件事:一是做好河南会议的筹备工作,随时与河南的同志联络、沟通、协调,并与各地理事、会员、省市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保持联系,做好参会的准备。二是负责把首卷《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编好。这两件事办好了,学会将向社会呈现出新的面貌。

(责任编辑:张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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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2433(2016)06-0005-34

2016-08-18

主持人简介:张 荆(1957—),男,北京人,北京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教授,主任,亚洲犯罪学会常务理事、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儿童发展中心)专家委员,北京改革和发展研究会副会长,日本一桥大学法学博士;翟英范(1955—),男,河南荥阳人,河南警察学院学报主编,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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