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平台发展与中国的本科法学教育
——突破当下教育局限的可能
2016-03-15刘博文李滨晶庞亮
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刘博文,李滨晶,庞亮
(1.北京大学,北京100871;2.哈尔滨金融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150010;3.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哈尔滨150000)
微平台发展与中国的本科法学教育
——突破当下教育局限的可能
刘博文1,李滨晶2,庞亮3
(1.北京大学,北京100871;2.哈尔滨金融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150010;3.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哈尔滨150000)
高等院校的本科法学教育是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力量。为了能够更好地实现高等院校和教师的相应职能作用,相关各方必须明确本科法学的教学定位,了解当前法学教育的不足和局限,并努力寻求突破局限和实现职能的有效方式。当前,应结合信息技术的发展,将“微”平台引入本科法学教育,以期更好地发挥高等院校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
微平台;法学教育;个体化;碎片化;不平衡发展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韩愈对于教师的角色定位,往往被视为中国社会对于教师职业要求的重要标准。教师身负为学生传授知识、技能,解答疑惑的重任。但对于高等教育而言,教师岗位并不能局限于这样的职能。尤其对于法学教师而言,相对于传授法学知识和解答法律问题,启蒙学生进行法学视角的思考与引导学生实践法律的技能则更为重要。
一、本科法学的教学定位
现代意义的高等教育以及高校的学科划分,很大程度上是海外舶来品。高校以及学院的含义源于英文单词academy,其更深层次的辞源是academus(阿卡德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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