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恕抑或放纵
——未成年人转化型抢劫罪数形态之辨
2016-03-14杨新慧
海峡法学 2016年4期
杨新慧
宽恕抑或放纵
——未成年人转化型抢劫罪数形态之辨
杨新慧
由于未成年人实施转化型抢劫行为的罪数形态在司法解释中出现歧义,导致刑法适用中出现偏颇,将未成年人实施转化型抢劫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法定的一罪来评价,缺乏正当性,既没有体现少年司法宽宥理念又破坏了罪刑法定原则内在的一致性。对相关司法解释的纠偏,其根本出路在于厘清一罪与数罪理论,未成年人实施转化型抢劫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无论在事实层面上还是规范层面上都属于典型数罪,进而证成未成年人可以为转化型抢劫罪的适格主体。
未成年人;转化型抢劫;司法解释;典型数罪
就限制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转化型抢劫行为时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分别出台了司法解释,但由于两者的规定不尽一致,导致各地司法机关在适用过程中理解不同,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其根本分歧是限制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是否可以作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刑法适用离不开解释,无论是文义解释还是体系解释,都必须在刑法规范体系内合乎逻辑地展开。其实,两高的司法解释就未成年人实施转化型抢劫行为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并不存在根本的矛盾,而是司法者对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误解导致适用中的迥异。最高法将限制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实施转化型抢劫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规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一罪,既没有充分体现少年司法宽宥理念又不利于罪刑法定基本原则在刑法实践中一以贯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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