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和宁夏地方环境教育立法实践举措及思考
2016-03-13栾彩霞郝未宁祝真旭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6年6期
栾彩霞 郝未宁 祝真旭
(1.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中心,北京 100029;2.天津市环保宣教中心,天津 120000)
天津和宁夏地方环境教育立法实践举措及思考
栾彩霞1郝未宁2祝真旭1
(1.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中心,北京 100029;2.天津市环保宣教中心,天津 120000)
《天津环境教育条例》于2012年9月11日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1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1年12月1日经过两次审议后,《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正式颁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总结汇总梳理了宁夏、天津环境教育条例实施后的实践举措和成果,并在汇总梳理实践举措的基础上,提出环境教育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建议。
环境教育立法;实践;地方
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现在,环境教育急需全社会的参与和通力合作,环境教育法律责任的规定和明确有助于发挥法律的规范功能,是环境教育活动开展不可或缺的保障措施。自我国台湾地区2010年公布“《环境教育法》”后,2011年12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短短几年,《天津环境教育条例》、《洛阳环境保护教育条例》、《哈尔滨环境教育办法》和《南京环境教育促进办法》等环境教育类法规和管理办法相继出台。宁夏和天津两地在其环境教育相关条例出台后,采取了许多具体推动条例实施的举措,极大推动了本地区的环境教育工作,这对于其他地区和国家层面的环境教育立法都有实践的借鉴意义。……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