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空间准入要求探讨——以某石化基地规划环评为例
2016-03-13王同成赵艳艳赵洪波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6年6期
王同成 赵艳艳 赵洪波 翁 俊
(1.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 210042;2.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南京 211188)
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空间准入要求探讨
——以某石化基地规划环评为例
王同成1赵艳艳2赵洪波1翁 俊1
(1.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 210042;2.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南京 211188)
空间准入是规划环评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规划环评实现规划目的的重要手段,本文阐述了空间准入的由来、概念及主要关注点,并以某石化基地规划环评为例详述了空间准入的具体应用,供同行参考和借鉴。
规划环评;空间准入
1 空间准入的提出
2003年颁布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了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开发利用规划和工业等十个专项规划应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2009年,国务院公布实施《规划环评影响评价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进一步加强了规划环评的法律地位。规划环评的目的,是从决策源头防止重大环境问题的产生,并从区域和行业角度出发,提出综合性的环境治理方案,使规划更加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目前我国所采取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基本上是采取第三方评价的模式[1],由于规划环评属于刚起步阶段,从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人员水平差距较大,大多数存在经验不足,缺乏战略性[2],常常局限于项目评价模式,不能有效地提出合理、科学的优化调整及实施建议,也不能起到对项目环评工作的指导作用。
2016年7月,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应强化规划环评的约束和指导作用,不断强化“三线一单”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中的作用,以及对项目环境准入的强制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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