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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保护法律体系的冲突与协调——以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为切入点

2016-03-13杜群杜寅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1期

杜 群 杜 寅



水保护法律体系的冲突与协调
——以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为切入点

杜群杜寅

摘要:以我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为切入点,探究发现我国水体保护存在两套法律体系——分别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统领的水污染防治法体系和水资源保护法体系,其在立法理念和主要法律制度等方面有着较严重的不协调、甚至矛盾与冲突。归其原因,既有立法技术的局限如法律文本的多义与模糊性所致,又有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的部门本位主义倾向使然。化解水体保护法律体系冲突的关键在于重塑统一的立法理念,应用“协同合作”的立法模式协调不同法律体系间的监管制度和执法体系。

关键词:水污染防治; 水资源保护; 法律体系冲突;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当前我国水资源污染防治形势严峻,而水资源保护存在较为泾渭分明的两套法律体系,其在立法理念、重要监督管理制度设计和执行上存在较严重的冲突和抵触,严重妨碍着我国水污染控制和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笔者以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为切入点,试对这些法律体系冲突进行审视,提出解决的途径和措施,以努力达成我国水保护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形成水污染防治和水质保护的合力。

一、 我国水保护法律体系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立法

在水保护(水的环境保护和水的资源保护)问题上,环境法研究者或环保系统的实践人员,往往只关注到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实施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下文简称《水污染防治法》)为统领的水污染防治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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