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诉讼之侵权责任
2016-03-13张红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4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
张 红
滥用诉讼之侵权责任
张红
摘要:滥用诉讼是实务上的多发案件,对公正司法荼毒日甚,且囿于实体法律规制阙如,其已成理论与实务两界之难题。滥用诉讼之侵权责任证成难点主系于主观过错洞察与客观损害厘定。主观层面需至恶意之衔,从合法性与合理性两条主线予以结合考察。客观损害主系纯粹经济损失,根据现行《侵权责任法》关于一般侵权责任之规定,通过对“权益保护”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在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可以对滥诉行为课以侵权责任。对于有错误裁决之滥诉类型,亦不可违既判力制度之矩矱,应当结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之相关规定,通过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执行异议之诉先行撤销错误裁决之前提下,再另行提起侵权之诉。
关键词:滥用诉讼; 民事诉讼法; 侵权责任; 恶意诉讼; 纯粹经济损失; 既判力
“法院不能让自己被利用作为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工具。”(德沃金,1998:42)
一、 问题的提出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进一步就净化司法环境达成共识。显然,规制虚假诉讼等不当诉讼行为已成国家顶层治理之重大关切,是司法体制改革力图剔除之劣性顽疾。近年来,对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立法上的正面回应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13条第1款,第56条第3款及第112条*《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所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被视为包含禁止滥用诉讼权利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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