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
2016-03-13冯汝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6年3期
冯 汝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387)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
冯汝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87)
【摘要】在我国环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当前,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开展为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了契机。我国应在民法典中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构建环境侵权惩罚性制度,明确赔偿的适用范围、判断标准、赔偿金的额度等内容。
【关键词】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立法建议
1民法典制定为建立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契机
1.1在环境法律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尝试及失败
惩罚性赔偿起源于英国,其后成为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一般认为,惩罚性赔偿金主要有惩罚、吓阻、补偿、鼓励私人执行法律等功能。很多大陆法系国家认为赔偿的目的主要在于损害填补而并未规定该项制度。随着对侵权行为惩罚和遏制功能的需要,惩罚性赔偿制度也被部分大陆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我国在《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按照我国现有规定,惩罚性赔偿在侵权领域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产品责任,不包括环境侵权责任。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改,很多人呼吁应在该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但遗憾的是,该法最终并未对此进行规定。2014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