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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灾害事故而导致煤矿破产的记载

2016-03-13徐纪进

湖南安全与防灾 2016年6期
关键词:煤矿

文|徐纪进

因灾害事故而导致煤矿破产的记载

文|徐纪进

在中国煤炭开发的历史过程中,有一个现象是值得注意的,即煤矿发生事故或灾害得不到治理,不仅使矿工的生命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同时也使煤矿业主受到严重损失。许多煤窑主因此而赔本,甚至倾家荡产,有的煤窑则因发生事故而被官府强行封闭。

这种情况,在湖南《邵阳县志》上讲得比较清楚。邵阳县产煤处所不少,因而煤窑较多,发家致富者大为有之。但是当浅部煤炭被挖得差不多,“诸处炭质已空”的情况下,井下水害较多,必须“用溉田水车车之,亦有用竹筒者,车净诸水,挖取最下一层(煤)”。由水害所造成的成本大增,这就使许多煤窑无法开办下去。正如该志所讲:“今亦已智力俱穷,多折本不赀,非特本地乡商受亏,集股用机器如公司,亦颇以水溢耗本歇业焉。”

清代山东枣庄地区煤业也有类似情况。据《峄县志》记载,在清乾隆、嘉庆时期,由于煤业大兴,出现了一批煤业主。他们由开矿起家致富,形成了如崔氏、梁氏、宋氏等煤业旺族。他们甚至可以“与王侯埒富”,“岁縻金钱无算”。但是到了咸丰年间,“洞深煤少”,“开挖维艰”,灾害难以控制。这就使许多“本地之业此者,往往致折阅,甚或至于破家”。而《峄县炭窑创设官局记》中也讲:“已故诸开窑家破产亡身相属,而峄之矿务不可问矣。”看来这些情况不仅有一定的普遍性,而且还表现得相当突出。

在河南的密县、林县,上述情况也是多有的。《林县志》记载:“业此者……折阅者亦复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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