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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业生活取用水量核定工作办法

2016-03-12

河北水利 2016年8期

河北省工业生活取用水量核定工作办法

编者按2016年7月26日,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冀水资〔2016〕90号印发《河北省工业生活取用水量核定工作办法》,现全文刊发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工业生活取用水量核定工作,扎实推进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和《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生活取用水户进行的取用水量核定工作。

本办法所称工业生活取用水户(以下简称取用水户)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用于工商业、城镇公共供水、特种行业和除农业以外的水资源税纳税人。

本办法所称取用水量核定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进行的核准认定工作。

第三条取用水户取水口所在地的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用水量核定工作。

取用水量应当按照水源类型和用水行业类型分别核定。

第四条取用水户应当在纳税期期满之日起5日内携带能够证实纳税期取用水量的计量设施图片、视频等资料,向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取用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取用水户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有异议的进行现场核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取用水户申报之日起5日内完成取用水量核定,并向取用水户核发《河北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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