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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2016-03-11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

湖南水利水电 2016年6期
关键词:管理

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 m以上或者库容100万m3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15 m以下、10 m以上或者库容100万m3以下、10万m3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大坝建设

第七条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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