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攫取下的并购融资决策及后果研究
2016-03-10蒋弘
会计之友 2016年5期
蒋弘



【摘 要】 以我国金融改革为背景,通过建立大股东利益攫取模型对我国上市公司并购融资方式的选择,以及股权融资下大股东力量对比变化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在定向增发、公开增发和配股这三种股权融资方式中,控股股东会优先选择定向增发为并购融资。而并购融资前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以及并购项目的融资金额,会影响控股股东在定向增发融资与债权融资之间所做的选择。在股权融资下,上市公司股权制衡度在并购融资后的提升水平以定向增发为最低,公开增发次之,而配股则最高。
【关键词】 金融改革; 并购融资; 控制权私有收益; 股权制衡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6)05-0048-06
一、引言
2006年5月8月,也就是股权分置改革进行约一年之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颁布并实施。该办法中所罗列的上市公司再融资新规,较之以前的规定,强化了发行环节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了募集资金的管理,完善了再融资市场化运作机制。到当年年底,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完成了股改,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宣告基本完成。这一阶段,依据《管理办法》,恢复上市公司再融资成为股改完成重要阶段性进程、市场创新发展在新机制下启动的标志。尽管《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再融资活动做了更有力的规范,比如为配股引入了发行失败机制,对融资额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对公司利润分配的指标要求进行了完善,对公司治理、诚信记录、财务会计资料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等,似乎预示着在如此“苛刻”的再融资条件面前,“解冻”后的上市公司再融资之路将会异常坎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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