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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疑难问题解答

2016-03-10

甘肃畜牧兽医 2016年4期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疑难问题解答

问:甲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某当事人作出罚款8 6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但是当事人因经济困难只能缴纳1 500元,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是否可以免除其剩余的罚款金额?

答:不可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如果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当事人必须书面提出申请,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所批准,可以允许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问:动物诊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使用假、劣兽药即该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假、劣兽药还是使用假、劣兽药?

答:访动物诊疗机构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使用假、劣兽药。即该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39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的规定,应当依照该条例第62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此,农业部在答复山东省畜牧兽医局时,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农办政函〔2012〕24号)作了明确的答复。

问:乙县在一起动物卫生行政诉讼案件中,因未在规定时间向人民法院提供作出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被法院判决撤销动物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对被告提供证据的期限是自律规定的?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动物卫生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依据,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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